公务员制度自考讲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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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讲义二第二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掌握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相关知识并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分析现实中的公务员义务和权利问题。具体要求:准确把握公务员义务和公务员权利的概念,把握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范围,学会分析与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相关的问题。重点难点内容: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力的含义(P21)二、公务员的九项义务(P23)三、公务员的八项权利(P31)知识网络结构: 第一节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一、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含义(重点)(一)公务员义务的含义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二)公务员权利的含义

2、 公务员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二、规定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对于公务员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2、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3、规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第二节 公务员义务的内容公务员义务的内容是指公务员义务的外延,即法律设定的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

3、服务与稳定原则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重点)1、忠于宪法的义务核心要求是对宪法的忠诚,即以最好的能力与智力,以自身的言论与行为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促进宪法的落实。公务员受国民的委托代表国家和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应该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楷模。要求公务员忠于宪法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定,如美国哈奇法、德国基本法。2、依法履职的义务本想义务包括两项要素,一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二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但前者是前提和重点。公务员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不存在法外权限和法外程序。3、为民服务的义务核心要求是为民服务,即要求公务员在政策制

4、定和执行过程中,时时事事想着人民的利益,不折不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和主人翁地位,做人民公仆。4、忠于国家的义务核心要求是忠于国家,即公务员在对内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过程中,要站在国家和政府的立场上,既要确保自己,也要抵制他人的不当言行,在每项工作和每个行为中都自觉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服从命令的义务本项义务包括“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是科层制组织固有本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应具有公共职业精神和意识,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

5、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一般性命令和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的效率性。(1)一般性命令是上级行政机关或其领导人员发布的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普遍适用的命令。(2)个别性命令是上级行政机关或其领导人员针对特定的下级行政机关或特定公务员发布的特定、决议、之时、通告等。6、保守秘密的义务基本要求是公务员不得泄露在职务内及职务外获得的任何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无论是否脱离公职系统,只要没有解密,就要始终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守秘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两队矛盾: (1)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2)公务员保守秘密与依法作证两个义务

6、之间的矛盾。7、保持操行的义务核心要求是公务员作为全体国民的服务员,不论职务内外,要重廉耻,不得有失信于民的行为,重点是要求公务员知廉耻。本项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个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发展依赖于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或基础地位,而政府信用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全体公务员认真履行保持操行的义务,这是各国或地区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在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我国台湾公务员服务法中均有相关规定。8、公正廉洁的义务本项义务包括两项基本要求:“清正廉洁”要求公务员不贪不贿,自守自律;“公道正派”要求公务员办事公正公平,为人刚

7、正不阿。前者是重点,是后者的前提。这主要是针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所面临的吏治腐败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大多将公正廉洁义务纳入到保持操行的义务当中,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服务纪律和我国台湾公务员服务法。9、其他法定的义务本项义务是考虑到公务员职业性质的不同而设的一项兜底性质的义务,主要涵盖了前八项具体义务之外的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第三节 公务员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的内容是指公务员权利的外延,即法律设定的公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1、保护原则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重点)1、获得工作条件权 正确理解本项权利,应把握三点:首先,公务员

8、所享有的工作条件与公务员所履行的工作职责相应相称;其次,从纵向与横向两方面理解工作条件的变动性;再者,体会工作条件的公用性。我国台湾公务员保障法也有类似规定。2、身份保障权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是当代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之一。法律赋予公务员身份保障权是当代公共人事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其基本目的是限制有任免权者的免职权和处分权,以确保公务员职务或身份上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身份保障权中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一般都在公务员法及相关人事法规中做了明确规定。为了帮助考试正确理解身份保障权,特将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作一对比,列表如下:原因及种类对职务或身份的处分免职转职性免职(升职、降职、转

9、任时的免职)只是职务变动时履行程序,不涉及公务员身份中止性免职(离职学习、健康原因、违纪违法而免职)暂时不履行职务、保留公务员身份终止性免职(退休、调出系统任职、丧失国籍时的免职)免去职务,也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降职因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而降职使用仅是职务变动,公务员身份不变动辞退五项法定事由终止公务员执行职务,丧失公务员身份处分不涉及职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中止公务员执行职务,不丧失公务员身份涉及职务处分(撤职、开除)开除:中止公务员执行职务,丧失公务员身份3、获得报酬权 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制度在本质上是以现代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公务员的劳动报酬不是由机关自行规定并根据市场

10、调节,而是由法律确定和调节的。法律赋予公务员以劳动报酬的决策参与权(主要是工资决策参与权)和劳动报酬的获得权,统称为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权。(1)工资决策参与权是指公务员在决定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参与的权利。在中国,公务员的工资决策权绝对地控制在国家一方,公务员的意思表达在工资决策过程中缺乏制度上的构造。这种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公共福利理论基础上的,其理论前提是政府能够尊重全体人民(包括公务员)的呼声,制度上设立了人民呼声与政府回应的互动几种。本处从法理上阐述个人利益在制度上的表达机制,但中国公务员不享有工资决策参与权并不意味着会降低其工资报酬标准。(2)劳动报酬的获得权是指公务员获得根据法律(

11、聘任制公务员则根据协议)确定的报酬的权利。公务员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各国的普遍性规定,但对工资决策参与权的表达各不相同,以美国最为典型。4、参与培训权 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一条有效途径,鉴于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机关职能转变和工作流程再造、新录入的公务员、职位的变动、国际交往等新情况、新变化不断对公务员素质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培训对公共管理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5、批评建议权 批评建议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的相关条款为公务员法设定批评建议权提供了直接宪法依据。公务员可以就与工作和权益有关的各种问题,通过或公开提出或个别谈话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关于批评建议的指向对象问题,中

12、国法律对此没有清晰的规定。国外公务员制度很少直接地设定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即使有类似规定,也有明确的限制,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6、申诉控告权 宪法的有关规定为设立公务员申诉控告权提供了直接宪法,但公务员申诉控告权针对的事项仅限于“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远小于宪法赋予公民行使申诉控告权的范围。 申诉控告权是各国公务员制度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力,只是内容和程序有所差别,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德国公务员法。7、申诉辞职权 法律赋予公务员辞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尊重公务员重新择业的自由。公务员享有辞职权与机关拥有辞退权是对称的。8、其他法定权本项权利是一项兜底性质的权利,从广义上理解,其他权利还包括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2、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3、控告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等提出控告。4、诉讼权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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