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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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 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 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 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 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 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四条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2、。 第二章 职责与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 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 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 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 任。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2,(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 (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 动态管理;

3、 (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产品、购货者资质的审核; (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 施监督; (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 (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 (十一)组织或者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 (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 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记录

4、或者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人员的职责; (二)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 行单等); (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包括供货者及产品合法性审核的相关,3,证明文件等); (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包括温度记录、入库记录、定 期检查记录、出库记录等); (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销售人员授权书、购货者档案、 销售记录等);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包括销毁记录等);(八)医疗器 械退、换货的规定; (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规定(包括停止经营和通知记录 等); (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

5、括医疗器械召回记录等);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的规定(包括设施设备相关记录 和档案等); (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包括员工健康档案等);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包括培训记录等); (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的规定(包括质量 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 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 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

6、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 录制度。,4,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 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 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 2 年;无有效 期的,不得少于 5 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 保存。 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

7、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 形。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 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 或者职称。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 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 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 3 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经

8、历。,5,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者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 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 1 人为主管检验 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 3 年以上工 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 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 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

9、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 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者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 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 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 业售后服务上岗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 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 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 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 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

10、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 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6,第十六条,第四章设施与设备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 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 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 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者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 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 房: (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

11、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 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 X 射线、医用高能 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 械库房的情形。 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 分区管理,包括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发货区等,并有明显区分 (如可采用色标管理,设置待验区为黄色、合格品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7,合格品区为红色)

12、,退货产品应当单独存放。 医疗器械贮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 离或者有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库房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 (二)库房内墙光洁,地面平整,房屋结构严密;(三)有防止室外装卸、 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 (四)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 理。,第二十一条,库房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 (一)医疗器械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包括货架、托盘等;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四)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13、; (五)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库房温度、湿度应当符合所经营医疗器械说明书或者标 签标示的要求。对有特殊温湿度贮存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有效调控 及监测温湿度的设备或者仪器。 第二十三条批发需要冷藏、冷冻贮存运输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以 下设施设备: (一)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库;,8,(二)用于冷库温度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 (三)能确保制冷设备正常运转的设施(如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 供电系统); (四)企业应当根据相应的运输规模和运输环境要求配备冷藏车、保 温车,或者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 (五)对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配

14、备符合其贮存要求的设 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 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相关证照悬挂在醒目位置;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 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 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零售的医疗器械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类以及贮存要求分区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 清晰、放置准确; (二)医疗器械的摆放应当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冻设

15、备中,应当对 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四)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9,示。 第二十六条 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零售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 查,重点检查拆零医疗器械和近效期医疗器械。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医疗器 械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处理,并保留相关记 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基础设施及相关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 维护,并建立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温湿度监测设备等计量 器具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保存校准或者检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冷库以及冷藏、保温等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使 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并形

16、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和 预防措施等,相关设施设备停用重新使用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三十条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 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计算机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记录医疗器械产品信息(名称、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 号、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产企 业信息以及实现质量追溯跟踪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购、收货、验收、贮存、检查、销售、出库、复核 等各经营环节的质量控制功能,能对各经营环节进行判断、控制,确保各项,10,质量控制功能的实时和有效;(五)具有供货者、购货者以及购销医疗器 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对库存医疗器械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功能,有近 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功能,防止过期医疗器械销售。 鼓励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 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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