笫四章外资法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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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经营期限和解散。 教学重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教学难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我国允许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股权式企业。 四项特征(参见教材),

2、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行业限制 确定外商可投资的行业应遵循原则 : 1、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2、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尤其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3、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二)设立合营企业的资本要求,法律没有规定合营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只规定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三)设立合营企业的出资形式,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

3、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四)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1、前期准备。 2、申请设立。 3、设立登记。 4、完成出资。,三、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组织机构最大的特点是不设股东会,而是以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的组成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职权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

4、、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3、董事会会议 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

5、业的财务会计,(一)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合营企业的税务 1、税收优惠 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其他物料系指合营企业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下同);(2)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3)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4)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

6、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免征工商统一税。 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 2、个人所得税 合营企业的职工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三)合营企业的外汇管理 合营企业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

7、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同时,我国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期限与解散,(一)合营期限 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允许类和限制类的投资项目,则必须约定合营期限。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同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的,

8、在合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营业。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内容见书。,案例解析,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拟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9、 以上六条是否合法?,答案,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述 简称合作企业,是指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外商在中国境内同

10、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和经营的契约式合营企业。 (二)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区别 1、企业组织形式不同。 2、出资方式不同。 3、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 4、盈亏分担方法不同。 5、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 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7、中外投资人的关系不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作企业的行业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企业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合作企业的行业受外

11、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下列行业仅限以合作的方式进行:(1)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2)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3)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4)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还需中方控股);(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二)投资、合作的条件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合作各方应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

12、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企业不是必然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形式存在。,(三)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设董事会;非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作者的一

13、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长或者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组织机构,定期会议: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或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或主任指定副董事长、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临时会议:1/3以上董事或委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决策规则: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

14、议,须经全体董事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三)组织机构,2、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作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四、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内容见书,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概述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行业的限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

15、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设立程序 1、初期准备 2、申请审批 3、设立登记 4、完成出资,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组织机构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必设组织机构,而是将其交给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外资企业无

16、论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还是非法人企业的形式,均需有法定代表人。 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依照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四、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一)外资企业用地的审批 外资企业用地,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审核后安排。外资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二)外资企业用地的费用 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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