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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回避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办案回避制度,其意义在于避开嫌疑,以利于办案工作顺利正常进行,其目的就是保护被调查机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同时,也是对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爱护和保护。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六至十条等都对回避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办案人员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有:一、是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进行回避的方式为:主动自行回避;他人申请其回避;领导决定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