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

上传人:youn****329 文档编号:137208752 上传时间:2020-07-06 格式:PPTX 页数:293 大小:1.18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_第1页
第1页 / 共293页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_第2页
第2页 / 共293页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_第3页
第3页 / 共293页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_第4页
第4页 / 共293页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_第5页
第5页 / 共29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静 7说课材料(29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常态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知识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袁 静 ,1,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第二部分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第三部分 合法合规疑难问题,第四部分 招标行业的思考与展望,目 录,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主要区别,3,立法法,法律规范的渊源分类:分为4类: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主席颁布。 2)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地方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一般使用条例、

2、实施办法等名称,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3)规章(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主要城市的政府制定。 4)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制定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4,与招标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3、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27号令)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7年修订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二、删除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与政府采购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8号,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6.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5、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思考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 )等。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E行政规范性文件,思考题: 按照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制度,思考题: 按法律规范的渊源划分,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由( )构成。 A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B法律、

6、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 C法律、法规、制度、规章 D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差异: 一、规范的主体 招标投标法:以按照项目性质、资金类别、规模标准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适用于非依法招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自愿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以采购主体、资金性质及规模标准确定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行为为规制重点,兼顾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落实。,13,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7、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

8、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15,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1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

9、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7,主要差异: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

10、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18,主要差异: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19,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招标投标法,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 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 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家融资

11、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12、。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程200万 货物100万 服务50万 项目总投资额 3000万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

13、的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14、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已经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 2014-3-27 国务院法制办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审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在2014年4月24日之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

15、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主要差异: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政府采购法: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6、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 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100万元,工程为120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单项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差异: 三、邀请招标方式适用条件及程序 招标投标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条件为:(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30,主要差异: 三、邀请招标方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