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动态质押合同(201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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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 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 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 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 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 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

2、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 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 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 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 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

3、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 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 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 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 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 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 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 第2.5条 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

4、的约定,向丙 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 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 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 单(见附件)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 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 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 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 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第2.6条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 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

5、 审查的方法。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 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甲方 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 %。 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 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开 始。 第3.3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 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3.4条 质物根据本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 监管责任。 第四条 动

6、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 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 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 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 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动产质 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 唯一性。 第4.3条 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先交还原 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 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 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 具书面说明,丙

7、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 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 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 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 质物监管 第5.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 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 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 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第5.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 丙方。 第5.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 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

8、通知甲方和乙方,并 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5.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 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 通知甲方。 第5.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 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第5.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 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 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5.7条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 指示(见附件)。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 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

9、处。 第5.8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 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 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 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查询查验 第6.1条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 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 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6.2条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 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

10、物状况报告,提交 频率为每 次。 第6.5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 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如实回复 查询。 第6.6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 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提取质物 第7.1条 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见附 件)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 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并提交提货申请 书(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 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丙方办理提货。 第7.2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

11、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 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 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 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 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7.3条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 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提货通知书 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 协议第7.1和7.2 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 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

12、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 执)(见附件)。 第八条 追加质物 第8.1条 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 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 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质物,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 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 质权行使 第9.1条 甲方根据融资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 配合和协助。 第9.2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 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特别声明 第10.1条 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

13、为代表质权 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 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 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 任何抗辩。 第十一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11.1条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 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11.2条 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 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11.3条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立即书面 通知甲乙双方。 第11.4条 对于乙方应付

14、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 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二条 留置权 第12.1条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 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 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十三条 保险 第13.1条 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 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 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13.2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 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第14.1条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 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

15、履行的义务。 第14.2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 时,本款无效)。 第十五条 通信和联络 第15.1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 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5.2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 数据单证。 第15.3条 甲乙丙三方预留印鉴及签字样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第16.1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 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 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 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 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16.2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 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 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 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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