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2008年度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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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新政 2008年度,一、2008年税收工作重点 1、加强税法体系建设 加快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进程。推动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 2、规范税收执法 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关于严禁违规开立税款过渡账户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42号(2008年4月24日),3、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房地产及建筑、餐饮及娱乐、有色冶金、烟草、电力、金融保险、证券、中介服务、大的品牌营销商(总代理商)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组织对部分金

2、融保险和供电行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应注意的关键词: 宏观税负偏低 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用“四小票”骗抵税款 骗取出口退税 制售假发票,加快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工作,研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5、完善增值税制度。 继续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部分城市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实施的方案。合理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制定地方税制改革方案,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深化房产模拟评税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改革资源税制度,6、重点调整和完善的税收政策 1)农产

3、品加工税收政策,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农产品加工业; 2)制定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 3)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性产品出口; 4)扩大服务贸易出口的税收政策;,5)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6)软件、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 7)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鼓励残疾人就业; 8)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9)区域协调发展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税收政策,如: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税收政策;,10)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税收政策; 11) 国有企业 重组上市的

4、税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 1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13)加强地区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等方面的调研;,7、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加快评估模型的应用,加快评估应用平台建设 。 8、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稳步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覆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管理档案。,9、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加大税收协定执行力度; 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机制; 加大对外籍个人和外来承包工程与劳务的税收管理力度; 加强反避税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规范业务规程,解决通过

5、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方式逃避税收问题; 加强我国居民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管理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工作; 做好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工作;,10、全面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 。 11、培养一批能够从事反避税、税务稽查、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财产评估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A、本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 批准设立 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B、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

6、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C、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二)国务院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成文日期2007-12-26 ) 1、新税法公布前 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

7、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 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

8、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2、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按(财税2001202号)的规定执行 。 3、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9、的通知 财税200821号成文日期:2008-02-13 1、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

10、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新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

1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三、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成文日期:2007-12-26) 1、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

12、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

13、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成文日期:2008-02-22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

1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5、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

16、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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