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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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实施期

2、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省确定的其他重点地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等内容。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二)优化整合,统筹安排。整合项目内容,按照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统筹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

3、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财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补助标准、省与市分担比例等因素(某市应拨付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本年目标人群数量补助标准省与市分担比例),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进行结算。中央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国

4、家基础标准,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其中: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划分三挡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省与沈阳、盘锦市,按1:4分担;第二档省与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葫芦岛市,按3:2分担;第三档省与阜新、铁岭、朝阳市,按4:1分担。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即第一档按6:4分担;第二档按8:2分担;第三档按9:1分担。各市在确保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于省级标准部

5、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第七条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省提前下达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第八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6、,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

7、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关停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应当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

8、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6186号)、关于修订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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