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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一)广州市专利金奖;(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三)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四)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市专利奖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第三条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
2、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市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第六条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经过评选产生。广州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参选项目不符合广州市专利金奖评奖条件的,广州市专利金奖可以空缺。第七条本
3、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一)评奖周期内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二)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励的,获奖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证明文件审核确认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八条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
4、人民政府奖励的奖金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一)属于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上作出了富有美感并且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
5、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对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解决公共健康等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四)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五)没有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或者同行业前茅,并且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
6、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社会效益;(二)评奖周期内未被法院或者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申报市专利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向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以及专利实施效益报告;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和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单位应当提供事迹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审核后,交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二)专
7、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初评后,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三)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意见,以记名投票表决办法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并将评审决议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四)公示期结束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评选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以及本部门网站上公布评选结果,并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四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提出异议方。第十五条申报评奖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禁止其参加自下届起两届内的市专利奖的评奖活动,已经获得证书和奖金的,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评审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泄露评审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评审标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