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

上传人:yuzo****123 文档编号:137099764 上传时间:2020-07-05 格式:PPT 页数:73 大小:2.0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73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73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73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73页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7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教学讲义(7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三),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私法,公法,公法,私法,私法的公法化,公法的私法化,诸法合体,私法,公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劳动法的逻辑体系,法律责任程序保护法律关系调整模式内容与形式原则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是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中概括出来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它是把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形式联系起来的重要环节。,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P78),劳动平等财产关系隶属人身,劳动实现:促进就业行政关系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法的调整

2、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P86),劳动平等财产关系隶属人身,劳动实现:促进就业行政关系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合同化基准化,社会化规范化,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合同化平等财产,基准化隶属人身,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基准化工时、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等等,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劳动力需求自主,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劳动力供给自主,合同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调整劳动行政关系:,社社会化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规范化一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律责任,合

3、同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法主要内容,基准化工时、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社会化促进就业,社会保险,规范化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律责任,调整劳动行政关系,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原则,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私法性质,公法性质,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公: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倾斜立法,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劳动法:弱者理论传统劳动法:主人理论,保护劳动者:,劳动法基本原则争鸣,社会本位与国家本位的区别,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讨论:如何理解保护劳动者的原则?(P84),劳动法的原则的作用是确立劳动法律规范的准则,是处理劳动问题的依据,是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标志。,案例4,劳动法原则,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的调整模式,劳动法规,一、劳动法的内容二、劳动法的形式,第六章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劳动法的宏观内容:劳动法律制度,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劳动法的调整原则,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劳动执法的,规范化,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促进就业

5、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律责任,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条件,行为模式:假定处理,保证手段:假定行为法律后果,劳动法的微观内容:劳动法律规范,(P91),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法律规范的分类,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可以不得(不作为)应当(作为),任意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P9698),原则规范制度,合同化基准化社会化规范化,任意性禁止性命令性程序性,合同制度基准制度保障制度执法制度,劳动平等财产关系隶属人身,劳动实现:促进就业行政关系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6、第六章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一、劳动法的内容二、劳动法的形式,第六章劳动法的内容和形式,法律,法,法规,规章,基本法律,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P9698),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八届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以121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的表决结果得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第七章劳动法的调整模式,第七章劳动法的调整模式,一、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二、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三、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劳动法的传统调整模式:劳动力资

7、源行政配置,国家行政机关|命令与服从用人单位|命令与服从劳动者,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伞状结构的调整模式,劳动力是计划配置,用工形式是国家用工,调整方式是行政调节,劳动管理是公共管理,劳动力已从计划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用工形式已从国家用工转向企业用工,劳动管理已从公共管理转向经营管理,调节方式已从行政调节转向合同调整,劳动行政关系(前:促进就业;中:劳动监察;后:社会保险),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总结:,微观: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P139),个别劳动关系,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

8、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中观:集体合同,由一个或几个雇主或其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几个工人的代表组织(不存在这种组织的,应由通过按照国家法律或法规由工人正常选举产生并认可的工人代表)为另一方所达成的,涉及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任何书面协议。,(P122),集体劳动关系,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涉及劳动者整体内容的社会关系,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合同主体不同合同内容不同,合同效力不同合同作用不同,(P124125),基准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规定的最低的措施。,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凡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规则(厂纪厂规)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均无法律效力。,宏观:劳动基准,(P111),劳动基准法:工时休假(最高工时)工资(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工及未成年人保护,劳动合同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医疗期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解除合同规定,我国劳动法的调整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讨论:我国劳动基准的水平是过高还是过低或者恰如其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WTO,取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终止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劳动合

10、同不得解除。,北京市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恰巧须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大陆与香港劳动立法比较,我国大陆与香港劳动基准比较,1、传统调整模式中低工资、高福利体制的延续。2、过于强调劳动关系中人身关系

11、的影响,我国大陆劳动标准过高的原因,劳动标准过高的弊端,1、企业规避法定标准2、政府法不责众(严立法、宽执法)3、执法者寻租,思考:为什么会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劳务公司劳动关系职工,用工单位劳动关系职工,劳务输出,?,上海的做法,适当降低人身型标准适当提高财产型标准,我国劳动法的调整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讨论:我国集体合同的缺陷在哪里?,集体合同的两大作用,1、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2、弥补劳动基准法的不足,集体合同(国际),当事人:工会雇主团体职工代表雇主,内容:就业条件、工作条件,集体合同(我国),当事人:工会企业职工代表,内容:就业条件、工作条件,我国劳动法的调整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讨论: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如何理解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保护双方?,保护员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