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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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不动产登记规目录总则 一般规定 总体要求 登记原则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登记的一般程序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代理 其他 申请 单方申请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到场申请 受理 查验登记围 查验申请主体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询问 受理结果 审核 适用 书面材料审核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实地查看 调查 公告 审核结果 登簿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时限分则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

2、登记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地役权登记 首次

3、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其他规定 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其他规定 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预告登记的变更 预告登记的转移 预告登记的注销 其他规定 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 依职权更正登记 其他规定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 注销异议登记 其他规定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登记 适用 主体 登记材料 审查要点 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 查封主体 注销查封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 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房地登记问题 历史遗留房屋补办登记 历史遗留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 历史遗留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登记资料查询 登记资料的围 查询主

4、体 申请材料 查询条件 查询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附则 附则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军队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规定 施行日期附录 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单一版) 不动产权证书(集成版) 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通知书、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不予登记告知书 不予撤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凭证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告知书 协助执行告知书 核准注销通知书 公告文书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5、作废公告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询问记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无登记记录证明 授权委托书 承诺书 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承诺书 关于营业执照的承诺函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申请登记,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市不动产登记条

6、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号令,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试行)(国土资规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1.1.2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物权法暂行条例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公布。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围,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1.1.3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

7、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1.1.4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没有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1.1.5 本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森林和林木等定着物的各类不动产登记,适用本规。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办理。1.2 登记原则1.2.1 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

8、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1.2.2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围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

9、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围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1.2.3 连续登记原则1.2.3.1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预查封登记; 预售登记; 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3.2 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的,不得办理集体土地围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登记。1.2.4 属地登记原则(职责分工)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

10、构,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海域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市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涉农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按照以下分工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全市围海域使用权登记,涉及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和单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不包括军队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改购房转移登记),市人民政府所属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地登记,不能分别办理的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外产代管产房地登记以及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其他登记事务。()市区不动产登记分局及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辖区围分别负责受理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

11、南开区、区、红桥区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负责受理滨海新区辖区围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所辖区域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所辖区域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涉农区县不动产登记分局及其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分别负责受理辖区除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跨区域不动产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总面积、跨区域面积、用途、权

12、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1.3 不动产单元1.3.1 不动产单元不动产登记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足以实现相应的用途,并可以独立利用。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海

13、是指权属界线封闭的用海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有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或者码头、油库、隧道、桥梁等构筑物的,以该特定空间或者构筑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1.3.2 不动产单元编码不动产单元应当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设定与编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围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变更与管理工作,确保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唯一性。1.4 不动产

14、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包括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不动产测量应当采用标准的坐标系和精度(土地测绘采用坐标系统;海域测绘采用国家坐标系统)。已登记的不动产在办理变更、转移等新的不动产登记时,因测绘方法不同或者坐标系转换等原因,造成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但原界址无变化且与相邻不动产无争议的,应当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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