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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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图纸完全交付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效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设计单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其前所签订的设计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二、案件来源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7)锡滨民二初字第014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终字第0544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商再终字第0003号。三、基本案情2005年6月,原告

2、江苏省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被告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开泰公司委托华电公司承担苏源花园工程设计;华电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华电公司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以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开泰公司向华电公司支付了定金20万元。2006年4月,开泰公司职员蒋勤在工程设计联系签收单上确认:苏源花园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建筑、水电、消防施工图共六份以及桩位图已于2006年元月底交于开泰公司。后

3、开泰公司在建造苏源花园时实际未采用华电公司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其公司于2006年另委托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苏源花园的工程设计,并按该研究院的图纸进行施工建造。华电公司在签订合同及设计图纸时其公司工程设计等级为乙级,其公司于2006年3月才取得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又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华电公司与开泰公司对于华电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所设计的面积不能确认,法院就华电公司交付开泰公司的苏源花同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设计图纸委托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测绘,该公司出具了测绘报告明确:苏源花园3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91.4平方米;4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59.58平方

4、米;5号房1,2(10层)住宅面积6691.4平方米;6-7号房1,2(12层)住宅面积14372.4平方米,非住宅面积7329.46平方米;地下面积13223.82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为附建式工程。2007年1月23日,华电公司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开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电公司按约完成了设计工作,开泰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设计费,要求开泰公司支付尚欠的设计费1190222.6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开泰公司答辩及反诉称:华电公司只具有乙级设计资质,双方合同约定的设计面积超出了华电公司的资质等级,华电公司参与设计人员资质标准也不符合要求,因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即使

5、合同有效,华电公司设计的图纸也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华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开泰公司在知悉华电公司的上述情况后,已通知华电公司解除合同,与其他设计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合同,并已按该公司的图纸进行施工。依据合同无效及履行合同时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令华电公司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开泰公司的经济损失。华电公司针对开泰公司的反诉辩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其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相关具有资质的设计人员设计,并向开泰公司交付了全部设计图纸,但开泰公司仅对部分图纸进行

6、了签收,其余图纸其公司拒绝签收,当时才知道开泰公司解除合同并拒付设计费。按照合同第7.1条约定,在开泰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开泰公司也应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故开泰公司要求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及赔偿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开泰公司的经济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驳回开泰公司的反诉请求。四、法院审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电公司与开泰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由华电公司设计的人防工程约3000平方米、地下车库约8000平方米,该两项合计地下工程约11000平方米,该项约定的地下工程设计面积已经超出了华电公司乙级资质所能设计的范围,该约定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

7、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华电公司作为乙级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开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均应明知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均存在缔约上的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华电公司已向开泰公司交付了苏源花园3-7号楼和地下车库的设计图纸,且该图纸是根据开泰公司开发的苏源花园的特定要求而设计的,故该设计图纸不具有再利用的价值,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其次,华电公司在设计图纸时已实际付出劳动,该图纸属于劳动成果,具有相应的价值,该价值即为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损失的计算和分担方法,应当考虑两个因素

8、:(1)考虑到华电公司于2006年3月已取得甲级工程设计证书,而开泰公司在此之前已另行委托他人完成对苏源花园的工程设计,致使华电公司设计的图纸无法进人相关部门的审査阶段,丧失了对图纸进行修改或调整的可能,故开泰公司该行为对华电公司遭受的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参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设计面积的单价和华电公司已交付的图纸面积来作为计算华电公司的损失的依据应属合理;(2)双方当事人对造成合同无效,均具有缔约上的过错,且过错的程度相当,宜各按50%计算。合计为853056.54元。据此,华电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应为853056.54元,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华电公司和开泰公司应各半承担责任,开泰公司应向华电公司赔

9、偿损失426528.27元。对于华电公司主张开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该诉请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华电公司应当返还开泰公司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开泰公司主张华电公司应赔偿其公司错误申请查封196万元给开泰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于本案中应不予涉及,开泰公司可另案向华电公司主张权利。据此,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7)锡滨民二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一、开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华电公司426528.27元。二、华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开泰公司定金20万元。上

10、述两项给付义务折抵后,开泰公司应给付华电公司赔偿款226528.27元。三、驳回华电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开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査明的事实。二审另查明:代表开泰公司与华电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并在华电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联系签收单上代表开泰公司签收图纸的经办人均为蒋勤。开泰公司称其公司蒋勤于2005年12月底至2006年1月初电话通知华电公司解除合同。二审审理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发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地下工程范围问题进行咨询。该司回函:地下空间总面积是指建筑工程设计项目范围内所有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如果建筑物地

11、下包含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则二者相加总面积不得超出资质标准规模划分表中允许的范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华电公司在签订设计合同时,仅具有乙级设计资质,对地下工程仅具有10000平方米以下的设计资格。开泰公司虽称其公司于2005年12月底到2006年1月初由蒋勤电话通知华电公司解除了合同,蒋勤仍于2006年1月底签收了华电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这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解除。因华电公司于2006年3月取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其对地下工程已具备11000平方米的设计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开泰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因华电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图纸,开泰公司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

12、及有关测绘报告确认的设计面积支付设计费用。设计费用的计算应为:合计为894966.2元。扣除已付20万元,开泰公司尚应支付设计费694966.2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锡民二终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7)锡滨民二初字第0142号民事判决。二、开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明日内给付华电公司设计费694966.2元。三、驳回华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开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1)华电公司就本案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的

13、工程设计面积超出其资质范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2)二审判决认定“因华电公司于2006年3月取得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其对地下工程已具备11000平方米的设计资格,华电公司与开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适用的对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能适用于本案。特提起抗诉,请依法再审。再审中,除开泰公司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影响合同效力认定的华电公司设计的楼层型、设计人员资质等重要事实外,双方对原一、二审判决已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对原一、二审判决认定

14、的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效力问题,华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具有乙级设计资质,但合同约定设计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的工程总面积约11000平方米,超越了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该合同不满足有效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这表明,对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承揽人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但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司法解释认定此种合同效力可以补正。我国法律对建

15、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工程设计单位的从业资格作出规定,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资质问题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其判断方法和标准应是相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所采取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在本案中类推适用。按该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也即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工作成果交付之前。本案中,虽然开泰公司称已于2005年底至2006年1月通知华电公司解除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华电公司于2006年1月向开泰公司交付了部分图纸,开泰公司也于2006年1月

16、25日向华电公司支付了20万元,从华电公司丁宏林和开泰公司蒋勤签字的工作联系单看,2006年4月,双方仍在进行工作联系,由此可以认定,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华电公司于2006年3月取得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在全部主要工作成果交付前,华电公司即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开泰公司再以华电公司超越资质等级为由主张本案按无效合同处理,不应予以支持。检察机关认为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开泰公司提出的华电公司设计人员的资质问题,虽然设计和绘图的具体工作是由二级注册建筑师蒋虹进行,但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是团队成员合作的成果,图纸最终由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赵为民审核审定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赵为民的资质等级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因此开泰公司以设计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关于开泰公司提出的华电公司所设计图纸的楼层型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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