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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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20年安全生产法)法的形式及制定主体:法律的效力层级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以适用特殊法为基本原则,以适用普通法为例外原则。安全生产形势与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形势严峻,任重道远。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构成应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等三个要素。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公共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接触高危险源的不特定的公民。作为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内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实现受法律的保护和强制。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

2、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等。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新安全生产法14年8月31日公布,14年12月1日实行2018年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及一些部门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应急管理部综合监督管理(与企业内部的监督有别),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对象主要是同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监管的主要内容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企业负责。煤矿安全“三项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

3、,定期监察。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政府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部门。其他方面的监督,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有法律保障,体现国家意志强制性普遍约束性。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

4、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政府部门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同)的职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比如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许可。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表现为直接的处理,如当场行政处罚。除当场行政处罚之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只有建议权,只表现在间接的建议。在整个过程中,做出决定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法中,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权力与义务,如撤离人员、责令停产、审查复边。)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器材。接受行政

5、监察机关的监督。及时报告事故。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最重要的形式是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经营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1、事前的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如资格证,许可证);2、事中的监督检查: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

6、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1)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2)技术监察: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

7、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本质安全是指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 也不会造成事故的功能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和技术:是否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能贯彻执行;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到“三同时”。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按照规定建 立安全生产管

8、理机构,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单位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3.隐患治理: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4.伤亡事故:是否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5.职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危害与职业病,毒物危害,粉尘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非电离辐射危害,体力劳动强度,高温和低温作业, 冷水作业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检测、

9、 分级、建档,将分级结果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治理。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7.行政许可:对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加强监督检查。目录第一章 总则(掌握)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点)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总则(掌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0、,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11、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注释: 生产经营单位 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生产经营单元,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注释: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

12、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由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负有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无实权,仅有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13、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4、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注释:监督管理重在宏观,重在管理;监督检查重在微观,重在检查。第九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15、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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