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对策》-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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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对策(一)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信用卡自1950年由美国人富兰克林麦克创建的大莱公司开创以来便在全球引发了一场足以影响人类货币历史进程的变革产生了推动金融业各项业务开展的良好效应信用卡是当今世界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新型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工具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就可以在暂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得到某些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活动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再补足所欠款项信用卡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等优点而被广泛地采用然而由于信用卡业务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因而具有较大的风险性信用卡运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给银行或特约

2、商户及信用卡持卡人造成经济损失信用卡在我国出现虽然时间不长但是信用卡诈骗活动却不少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在1994年达到近万起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利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类犯罪不仅侵犯了银行、特约商户及信用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还严重地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刑法规定对这类犯罪行为应予以严惩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3.客观方面表现为信用卡诈骗行

3、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或使用已挂失而无效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骗取财物金额5000元以上逃避侦查或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书的数额计算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对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的思考信用卡诈骗罪首见于1995年6月30日全国

4、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订将其收入刑法典时除对恶意透支增加解释外未作其他的变动与修改但是值得指出的是“97刑法”的规定并不是令人满意的1.未规定单位犯罪信用卡有个人卡和单位卡之分因此利用信用卡诈骗尤其是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自然人会实施法人也会实施这就不能排除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能性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的金额并非都是小数额的否则刑法也没有必要规定无期徒刑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了而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所涉及金额往往要大于自然人犯罪所涉及金额对于单位持卡人按照单位意志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只能对具体负责人施以刑罚而对单位却不能实施以罚金刑导

5、致单位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2.列举式规定疏纵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就是“对一些原来比较笼统原则的规定尽量把犯罪行为研究清楚做出具体规定”“97刑法”196条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就采用了列举式规定的模式列举式规定的好处是显然易见的那就是大大加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但前提是这样的列举必须能够涵盖相关的全部的危害行为刑法中规定了四种诈骗方式也就意味着一旦出现新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的危害行为若严格依罪刑法定原则对之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评价对此和196条临近的193条贷款诈骗罪和195条信用证诈骗罪在采用列举式规定之外均加上了“以其他方法”这样的兜底条款以避免疏纵罪犯196条的这样的规定不能

6、不说是存在疏漏的(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原因及其防治和国外通行的“后付卡”制度(可先办卡使用以后再补足款项)不同我国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一直实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要在信用卡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种制度本身已经降低了信用卡诈骗的风险而且有的信用卡在使用时还要求出示持卡人的身份证件这又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起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为什么在我国还有大量这样的犯罪发生呢信用卡诈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从犯罪人的方面说贪欲是人类本性的潜在的一个弱点只要遇到适当的时机贪欲之心就会超越人的理性和理智使人产生犯罪之心信用卡本身以个人信用为基本具有非及时结算和可以透支的特点容易使

7、犯罪人轻易得手这种特点结合贪欲就会动摇人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人就可能走向犯罪之路2.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信息沟通不畅信用卡的使用具有跨国界和地区的特性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极具流窜性而且往往打时间差在我国一些信用卡管理系统不完备的地方从用户传递信用卡挂失的申请到特约商户接到止付令有时需两三天甚至更长时间因此产生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有人在特约商户那里持卡消费商户必然接受这样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由于信息沟通的不及时对于信用卡的真伪、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况发卡机关和特约商户之间也难以迅速进行信息交换从而对潜在的风险难以发觉以至产生巨大的隐患3.发卡行管理疏忽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办卡申

8、请业务时由于熟人介绍或经验不足、业务不熟练、警惕性不高没有对申请人按规定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就核准发卡还有一些特约商户利用银行对其监管不严同不法分子相勾结欺诈银行甚至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不法分子内外勾结进行诈骗活动更加导致信用卡欺诈的风险的增加同时不少发卡行防范意识不强认为信用卡发出了银行多了一份信用卡使用手续费的收入但却很少主动对持卡人进行随后的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和跟踪服务这样都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的增加再有一些发卡行为了多发展客户扩大业务还有有意放松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也会对银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尽管刑法明确把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犯罪并且还将其最高法定刑设置为

9、无期徒刑但“信用卡欺诈是一个严重的全球性违法犯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制定多少法律来保护发卡银行和合法持卡人的利益信用卡欺诈仍然层出不穷这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客观现实即使发卡银行对此作再多的宣传工作也很难从根本上抑制信用卡欺诈”控制信用卡诈骗根本方法就是相关制度的建立和相关技术措施的采取来进行防范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具体来说1.加强技术措施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在鉴别持卡人身份反面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如使用照片卡、激光签名、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以及生物性识别技术准确认定审查出持卡人是否是发卡行登记的真正用户在鉴别卡的真实性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全面推广带有微电脑芯片的智能卡的使用大大地提

10、高了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程度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可以通过在线网络建立迅速及时的联系沟通反馈信息由发卡行最终审查是否授权交易实时清算实现信用卡的电子化这样将能大幅度减少信用卡欺诈的发生另外发卡行还可采取一系列加密措施如可在ATM上增设验卡装置持卡人提款时需输入密码和本人身份证号否则交易将无法成功这种办法对防范信用卡诈骗也有较大帮助2、发卡行之间、发卡行和警方之间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事各个发卡行之间协力建造共享的网络系统定期交换情报资料通报不良持卡人的情况及交易活动提出相关的建议对之加强防范同交换信用卡欺诈的信息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另外发卡行要和警方密切合作及时将可能发生和已发生的欺诈事件通报警方以便防范和及

11、时打击犯罪同时警方也要通过警方和发卡行之间的在线网络及时通报自己所掌握的情报信息做到及时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3.加强发卡行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感和风险意识银行一方面要对自己的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技能培训设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立专门的稽核工作体系还可以借鉴国外信用卡公司的做法建立内部调查制度如“万事达维萨和欧洲国际(EuropayInternational)等组织建立自己的调查员帮助执法机构从各国收集证据提供线索甚至在审判犯罪分子是提供专家证人”4.防止特约商户携同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特约商户在反信用卡诈骗的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直接同不法分子进行面对面的较量若特约商户

12、的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防止信用卡诈骗的发生从而在反信用卡诈骗中构筑起第一道防线但若商户同不法分子相勾结则必然会大大增加诈骗得手的可能性因此发卡行要对特约商户加强监管对其涉及信用卡使用的日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异常交易情况及时发现并做出迅速的分析评价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5.持卡人自身也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持卡消费或是在ATM上提款时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获悉自己的密码、签名及其他个人信息资料后烧卡诈骗会给合法持卡人带来相当的损失另外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信用卡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这就给拾得或盗得信用卡

13、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尽管有的银行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规定由加密措施但我国许多人的信用卡的密码往往与其出生年月电话号码或汽车牌照等数字有关这样就更增大了信用卡被冒用的危险所以持卡人必须改变这样的习惯加强防范避免信用卡被别人冒用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参考文献1)孙军工金融诈骗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2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5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的报告R6陈光中丹尼尔蒲瑞方廷加拿大.金融欺诈的预防和控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7白建军金融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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