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和防范措施》-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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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毕 业 论 文(设计) 论文题目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姓 名 学 号 院 系 专 业 指导教师 职 称 中国合肥 2012年5月摘要摘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信用支付手段,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结算采用信用证方式都已占很大比重。在我国,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都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但是,信用证业务自身的复杂性和游离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抽象性加重了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的难度。加之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国际贸易惯例对信用证欺诈的规定更是软弱无力。所以世界各国不时有信用证诈骗案的发生,而发展中国家更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多发地区。信用证诈骗案数额巨大,

2、危害严重,教训深刻。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的原因与特点以及诈骗形式进行深入的分析,让更多的人了解信用证防止被骗。本文从信用证的一般概念出发,引出信用证的特点并加以分析,说明信用证欺诈行为发生的原因,结合案例列举出几种常见的信用证欺诈形式,对其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提出几种可用而又富有实效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中文关键词:信用证 独立抽象 表面相符 信用证欺诈 防范措施目录引言11 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信用证业务简介及其特点分析11.1信用证业务简介11.2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特点21.2.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21.2.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21.2.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

3、纯单据的业务32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以及发生的原因分析32.1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32.2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分析42.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42.2.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42.2.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42.2.4外贸业务员的业务素质也是导致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43信用证欺诈的主要类型43.1对进口商的欺诈,主要是出口商进行的欺诈活动53.1.1伪造单据,进行欺诈53.1.2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63.1.3勾结船东或承运人,进行合谋欺诈63.2进口商对开证行进行的欺诈73.3进口商对出口商的欺诈,主

4、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73.3.1利用虚假信用证进行欺诈73.3.2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欺诈84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94.1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94.1.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94.1.2加大信用证诈骗的处罚力度104.1.3法院要慎用止付令104.2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国际防范104.2.1加强国际间的信息沟通104.2.2提高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114.2.3逐渐使用电子提单114.3银行可采取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114.3.1构建外汇风险管理组织架构114.3.2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114.4国际贸易中对于信用证欺诈的自我防范114.4.1慎重选择交易伙伴,加强对外商的资信

5、调查114.4.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124.4.3合理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124.4.4依据国际惯例,认真审核单证124.4.5密切关注货运航程及行踪134.4.6强化监装和商检13参考文献15英文摘要16致谢17信用证业务中的欺诈形式及防范措施研究08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陈洋引言信用证是一种常见的结算工具,它既可以用于国内贸易,更广泛地用于国际贸易,素有“国际贸易的血液”之美誉。信用证的最大特点就是银行通过为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将银行信用介入到买卖双方中,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从而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普遍被使用的结算方式。然而信用证的固有

6、特点也导致了在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常常发生信用证欺诈的事件。信用证诈骗危害巨大,常常使国际贸易商财货两空,遭受巨大损失;银行作为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重要当事人之一,也常常遭受信用证诈骗,使得银行遭受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为此,我们很有必要对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和诈骗形式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另外也要给出几种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让进出口商和银行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免遭信用证诈骗。1 中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信用证业务简介及其特点分析1.1信用证业务简介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通俗来说就

7、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银行作为中间人的责任,就是监督交易行为。卖方根据文件来备货出货,然后把代表货物的全套单证交付银行。银行审核单证无误以后,直接支付货款。有银行作为中间人,买卖双方就不再直接进行钱货交易,而是分别与银行打交道。卖家不及时、按质按量交货,就拿不到钱;买家不付钱,就拿不到货。反之,有银行作保,只要卖家交了货,就一定能拿到钱。这种方式,既不占用买家资金,又给予了卖家很好的信用保证。这份用以证明双

8、方商业信用的文件,就叫做信用证。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全球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都采用了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信用证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要国际业务之一,在中国加入WTO这些年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出口业务的增多,信用证业务的需求和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大。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也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的一些积极作用:信用证用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基本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证便利了买卖双方向银行进行融通资金。银行可以通过打包放款、叙做出口押汇向出口人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融通资金。信用证促进和保证了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发展。1.2信用证业务的基本特

9、点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信用证有它属于自己的特点。1.2.1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保证,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终局的,即使进口人在开证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也要负责付款,付款后如发现有误,也不能向受益人和索偿行进行追索。1.2.2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不受合同约束。跟单信用证惯例(UCP60

10、0)(以下简称UCP600)第4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1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可以说“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的本质特性和信用证交易赖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如果摧毁了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即等于动摇了整个信用证制度。21.2.3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纯单据的业务 U

11、CP600第5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4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

12、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32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以及发生的原因分析2.1信用证欺诈的判定标准诈骗是刑法中的概念,信用证交易中的诈骗行为,事实上是一种商业上的刑事犯罪。英美国家并没有一条明文法律对“诈骗”进行过界定。而事实上,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有信用证成文法制度,大部分国家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都是采用判例法或直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在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4,这个司法解释使中国第一次有了一个在全国适用的处理信用证纠纷的成文法律,它将

13、规范国内法院对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也让中国和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等国际惯例接轨。在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该条规定明确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几种信用证诈骗的情形,让法院在判定信用证欺诈时有了正式的判定标准。2.2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分析2.2.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产生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长久以来以UCP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所确立的两条基本原则

14、。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双方的货物买卖合同,银行只对单据本身的合格承担责任,而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事情,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以及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等的诚信与否、清偿能力、资信情况等概不负责。基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但严格相符原则仅要求而且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显然,这种规定给一些不法外商提供了利用假单据进行欺诈的可乘之机,他们可以伪造有关单据使其与信用证表面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开证行因受信用证这一规定的约束而不去追查出口商是否真的提供了货物或者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2.2.

15、2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国际立法薄弱关于信用证欺诈问题,目前国际立法相当薄弱。国际贸易公约至今还没有出现关于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条款。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涉及到一些,但已有的规定相当的软弱无力,没有强力的约束作用,远远不足以打击信用证欺诈。国际商会作为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又无法对银行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其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中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多次的更新仍然不能改变信用证的本质特征,让不法分子仍然有机可乘。2.2.3高科技的发展使得信用证欺诈更加容易发生国际贸易的程序复杂繁多,涉及到银行、海关、保险、港口、商检等方方面面。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伪造单据及信用证非常容易和逼真。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隔较远,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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