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有机产品法规834-20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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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 2007年6月28日 关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标签,以及EEC2092/91条例废止的规定第I部分 目标、范围和定义第1条 目标和范围1、本法规的制定确定了有机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确保国内市场有效运作,保证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信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法规确立了制定下列相关规定所应共同遵循的目标和原则:a)与生产、加工和销售有机产品相关的各个过程和检查b)在标签和广告中涉及到有机生产的表示方法2、本法规适应于下列已经投放或计划投放市场的来源于农业的产品(包括水产品):a)鲜活或未加工的农产品b)用作食品的加工农产品c)饲料d)用于栽培的繁殖材料和种子通过野生动

2、物狩猎和捕捞所获得的产品不得当作是有机生产。本法规对于食品或饲料的酵母同样适用。3、本法规适用于第2段所涉及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的所有操作者。但是,大众餐饮经营者不受本法规的限制,各成员国可以执行本国关于标签和检查源自大众餐饮企业产品的规定,或者,如果本国没有相关规定,可以执行非官方标准,只要上述规定符合欧盟法律。4、本法规的执行不得违反其他欧盟规定或本国规定,并符合欧盟关于本条所涉及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生产、加工、销售、标签和检查方面的规定,包括食品和动物营养的法规。第2条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法规:a)“有机生产”指在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采用符合本法规规定的生产方法;b

3、)“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阶段”指从包括有机产品的初级生产到贮存、加工、运输、销售、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各个阶段,以及相关的标签、广告、进口、出口和分包活动;c)“有机”指来自有机生产或与有机生产相关;d)“操作者”指负责确保在其控制下的有机业务达到本法规要求的自然人或法人。e)“植物生产”指农作物产品的生产,包括用于商业目的野生植物产品的采集。f)“畜禽养殖”指家养或驯化的陆生动物(包括昆虫)g)“水产业”的定义参见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欧盟委员会(EC)NO 1198/2006中有关于欧洲渔业基金中所给的定义。h)“转换”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从非有机农业转到有机农业,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有

4、机生产规定已得到执行。i)“加工”指保存或加工有机产品的操作,包括畜禽产品的屠宰、分割、以及包装、标签或改变有机生产方法标签。j)“食品”、“饲料”和“投放市场”的定义参见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1月28日颁布的EC NO 178/2002法规(该法规制订了食品法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制定食品安全程序k)“标签”指在任何包装、文件、通知、标签、标牌或瓶颈环上(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伴随或指示某一产品的术语、词语、细节、商标、品牌、图标或符号。i)“预先包装食品”的定义参见2000年3月20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0/13/EC指令中的第1条(3)(b)(该指令是关于各

5、成员国食品标签、宣传和广告法的类似法规)m)“广告”指除标签以外,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所做的宣传,其目的是为了(或很可能为了)影响或形成人们的态度、信念和行为,以直接或间接销售有机产品。n)“主管机构”指成员国有权利按照本法规的规定组织有机生产政府检查的中央机构,或被赋予这一权利的其他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的相应机构。o)“认证管理部门”指主管机构将其根据本法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所授予的成员国公共管理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在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运作的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部门p)“认证机构”指根据欧盟法规的规定进行有机生产检查和认证的非官方

6、独立的第三方。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包括欧盟以外国家(第三国)的相应机构,或在欧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操作的相应机构。q)“合格标志”指用标志的形式表明达到某一专门的标准或其他标准的标准化文件。r)“配料(成分)”的定义参见2001/13/EC指令中的第6条(4)。s)“植保产品”定义参见1991年7月15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1/414/EEC号指令有关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t)“转基因生物(GMO)”的定义参见2001年3月1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2001/18/EC指令(关于故意向环境释放转基因生物,废除欧盟委员会90/220/EEC指令),该转基因生物不是指通过该指令附件I.B中所列的基

7、因修饰技术获得的。u)“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全部或部分源自转基因生物(GMO),但不含GMO或不是由GMO组成的。v)“通过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指源自通过将转基因生物用作生产过程的最后衍生物,但不含转基因生物(GMO)或不是由转基因生物(GMO)组成,也不是用转基因生物(GMO)生产的。w)“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参见2003年9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的欧盟(EC)No 1831/2003法规(关于用作动物营养的添加剂)。x)“等同”,在表述不同体系或措施的等同时,指通过执行这些可以保证达到同等保障水准的规定,它们能够达到相同的目标和原则y)“加工助剂”指本身不作为食

8、品成分食用的物物质,而是旨在用于原料、食品或其配料的加工,以便在处理或加工过程中实现特定的技术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无意识情况下,终产品在技术上不可避免地有该物质或其衍生物的残留存在,如果这些残留不呈现任何健康风险,则对成品没有任何技术影响。z)“离子辐射”定义参见1996年5月13日颁布的欧盟委员会96/29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指令(关于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不受离子辐射威胁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999年2月22日颁布的欧盟1999/2/EC指令(关于用离子辐射处理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成员国法规等相似法律)第1条(2)的限制。aa)“大众餐饮经营”指在餐馆、医院、小卖部和其它类似食品

9、企业加工(制作)有机产品,并销售和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第II部分 有机生产的目标和原则第3条 目标有机生产应遵循下列总的目标:(a)建立可持续农业管理体系()考虑自然系统和循环,保持和增强土壤、水、动植物的健康及其平衡;()为高水平的生物多样性做出贡献;()负责任地利用能源和自然资源,如:水、土壤、有机质和空气;()遵守较高的动物福利标准,尤其要满足各类动物的特定行为需要。(b)致力于生产优质产品(c)致力于生产品种繁多的食品和其它农产品,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所采取的生产方法不危害环境、人体健康、植物健康或动物健康和福利第4条 总体原则有机生产应基于以下原则:(a)根据生态系统,利用该系统的自然资

10、源通过下列方法对生物过程进行合理设计和管理:()使用活的有机体和机械生产方法(II)实行与土地有关的作物栽培和畜禽饲养或实行符合可持续渔业开发原则的农业生产()拒绝使用转基因生物(GMO),以及用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兽药除外。(IV)基于风险评估,在适当情况下采取预防措施(b)限制使用外部输入物。如果需要使用外部输入物或(a)段中提到的相应管理规范和方法不存在,输入物应限于:()来自有机生产()天然物质或天然衍生的物质()低溶解性矿物肥料(c)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合成输入物,下列情况可以作为例外:()不存在适当的管理方法()(b)段提到的外部输入物在市场上买不到()(b)段提到的

11、外部输入物会导致不可接受的环境影响(d)在必需情况下,可以考虑卫生状况、各地气候和当地条件的差异、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的饲养方法等因素,在本法规的框架内对有机生产法规进行调整。第5条 农业的具体原则除第4条所述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农业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a)保持和提高土壤寿命和天然土壤肥力、土壤稳定性、土壤生物多样性,以防止土壤板结和土壤侵蚀,植物营养主要通过土壤生态系统实现。(b)最大限度减少使用不可再生资源和农场外输入物。(c)动植物源的废弃物和副产品通过用作动植物生产输入物得到循环使用(d)在作生产决策时要考虑当地或区域的生态平衡(e)通过增强动物的自然免疫能力,以及选择适当的品种和饲

12、养方法来保持动物健康。(f)通过采取预防措施保持植物健康,如:选择适当的抗病虫害品种,适当的作物轮作,机械和物理的方法,保护害虫的天敌。(g)实行因地制宜,与土地接触的畜禽饲养(h)遵循高水平的动物福利,满足各类动物的特殊需求(i)生产来源于有机动物的产品,这些动物自出生或孵化直到其生命结束都要在有机土地上饲养。(j)选择的品种应考虑动物适应当地条件的能力、活力、抗病、健康方面的能力。(k)用来源于有机农业的配料和非农业的天然物质生产的有机饲料喂养畜禽。(l)采用的动物饲养方法可以增强动物的免疫系统和自然的抗病能力,尤其要包括经常性活动,进入户外区域,适当时,要有牧场。(m)拒绝饲养人工诱导多

13、倍体动物。(n)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保持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水环境的持续健康和周围水生、陆地生态系统的质量(o)喂养水生生物使用来自可持续渔业开发(参见2002年12月20日颁布的欧盟(EC)No 23712002法规中的定义, 该法规是关于共同渔业政策下保护和持续开发渔业资源)的饲料,或使用由有机农业源配料与天然的非农业源物质组成的有机饲料。第6条 适用于有机食品加工的具体原则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食品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a) 应使用有机农业源配料生产有机食品,除非某一配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b) 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限制使用主要作为技术功用和感官功能的非有机成分

14、,限制使用微量营养元素和加工助剂,应将其使用量降到最低,且只有在技术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是用于特殊的营养目的。(c) 拒绝使用可能会误导产品真实性质的物质和加工方法。(d) 加工食品要特别小心,最好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第7条 适用于有机饲料加工的具体原则除第4条规定的总体原则外,有机加工饲料的生产还应基于以下具体原则:(a) 使用来源于有机饲料原料生产的有机饲料,除非某种饲料原料在市场上买不到有机的。(b) 最大限度限制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且只有在技术上或畜牧上是必要的情况下或者用于特殊的营养目的。(c) 拒绝使用可能会误导产品真实性质的物质和加工方法。(d) 加工食品要特别小心,

15、最好采用生物、机械和物理方法。第III部分 生产规则第1部分 总体生产规则第8条 总体要求操作者应符合这里确定的生产规则以及第38条(a)中的实施规则。第9条 禁用转基因生物(GMO)1转基因生物以及由转基因生物或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有机生产中用作食品、饲料、加工助剂、植保产品、土壤调节剂、种子、无性繁殖材料、微生物和动物。2为了禁用第1段中所述的转基因生物、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产品作为食品和饲料,操作者可以借助产品上的标签或所附的任何其它文件。贴标签和提供这些文件要遵照欧洲议会议和欧洲委员会2003年9月22日颁布的200118EC,和欧盟(EC)1829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规定,或欧盟(EC)18302003法规(关于转基因生物的追踪和标签以及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饲料的追踪)。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如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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