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课件讲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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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课件,主讲人:史凤林,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综合讨论课之二)违法行为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一、教学设计(一)教学目的和要求1、知识培养目标与要求本节教学内容属于法理学(一)课程中的实践课环节,本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有四:(1)巩固加深对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违法构成等基本概念的理解;(2)结合案例讨论,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特别是它的具体要求;(3)结合案例分析讨论,全面系统把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认定中的法定环节和关键点;(4)了解违法要件及要素在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责任中不同的表述方式。,2、能力培养目标与要求本节教学以启发式、讨论式教学方法为主。通过案例分析导入设疑

2、思考分层启发点拨讨论分析总结提炼启发开展专题研究等环节实现下列培养目标:(1)培养同学们积极探索、主动获取知识和信息、自觉提高自己专业素质的能力;(2)巩固和凝练同学们法律思维,提升运用专业理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3)锻炼同学们准确、精炼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4)引导帮助同学们掌握对法律条文基本含义的理解、分析能力,并对有些法条的特别规定进行法理上探讨;(5)引导帮助同学们有步骤地开展法理学专题研究。,(二)教学重点、难点及教学方法1、教学重点及解决方法:对违法构成四个要件的具体要求的把握。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和问题式教学法,突出教学重点。2、教学难点及教学方法:(1)违法对象与

3、违法客体的关系;(2)法律上的一果多因关系及其责任的认定;(3)违法动机、违法目的与主观过错、违法构成的关系。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和比较分析法,分散教学难点。,(三)学习与思考方法提示1、本节核心概念“违法”的分析讨论限定在广义范围,包括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般侵权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而且对每个要件的分析都要注意区分三类行为的不同表述。对本案的分析根据大陆地区的法律,以台湾地区的法律为参照。2、紧扣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和具体要求,结合案件事实,以合法性为标准仔细分析。3、紧紧围绕老师提出的每一层假设命题,大胆思考、严密论证,做到逻辑与事实统一。4、在分析讨论时要注意

4、培养我们学习法律课四位一体的综合思维方式,即坚持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案例、法律规定(条文)和学科前沿问题相统一的整体思维方式。,二、教学组织(一)案例讨论相关背景知识、核心概念和相关法条的提示1、相关背景知识(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规定事实致使责任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即违反第一性义务应当承担的第二性义务或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三类: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定事实的出现。(3)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4)违法行为的种类

5、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四种:犯罪行为、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违宪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2、核心概念(1)违法构成。违法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或体系。(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违法的主体指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违法的客体是指法律所保护的而被违法行为侵犯破坏的社会关系。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这种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3)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的含义和区别,3、相关法条的比较(

6、1)中国大陆地区关于诽谤行为和诽谤罪的规定。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诽谤行为和

7、诽谤罪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12条第1项规定:“故意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刑法第312条第2项规定:“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上罚金”;刑法第312条第3项规定:“对于所毁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第314条规定:“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312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以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亲属,得为告诉。”,(二)介绍案情设疑思考1、介绍案情“诽

8、韩(唐韩愈)案”1976年10月间,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2卷第4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风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辱,而提出自诉,自属正当”,因而判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

9、金300元。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该案遂告确定。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此号判决仍在“概念法学”阴影笼罩之下,审判者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的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才会闹此笑话。,分析思考题(1)本案中违法主体是谁?其有无责任能力?若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法人或社会组织(日报社或杂志社),其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分别是谁?(2)本案违法的客体是什么?违法行为的对象是什么?(3)本案中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那些?它们和违法构成有何逻辑关系?(4)本案中违法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否构成?其表现形式是什么?违法动机和违法目的分别是什么?(5)比较我国大陆与台湾

10、地区关于本案中诽谤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定有何区别?,(三)提问讨论深入分析提炼总结1、违法主体要件提问:分析思考题中的(1),本案中违法主体是谁?其有无责任能力?若本案的违法主体是法人或社会组织(日报社或杂志社),其违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分别是谁?设问:(1)若本案中的郭寿华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它能否成为责任主体?为什么?(2)在司法实践中,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否都保持一致?为什么?,把握此要件需注意下列四点:(1)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即无责任能力就不构成违法;(2)判断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具体标准有两个:一是违法行为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有无辨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二

11、是违法行为人有无相应的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该违法行为与后果的能力,有时还需要鉴定(原平的案子);(3)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定都能保持一致;(4)在不同的法律中,责任能力的规定不同,如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民事责任能力也分三种。提炼总结:(1)本案的违法行为人郭寿华系成人智力正常,有行为能力;(2)郭寿华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对其诽谤行为能辨认和控制,具备责任能力。,2、违法客体要件提问:分析思考题中的(2),本案违法的客体是什么?违法行为对象是什么?设问:(1)如果某种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违法客体要件是否构成?(2)违法客体和违法对象有何区别?(3)本案的违法对象是死者,这

12、对违法的构成有无法律意义?,把握此要件需注意下列四点:(1)违法客体是违法构成的必要要件,即如果违法行为没有侵犯法律保护的关系和利益,则不构成违法。(2)违法客体要件构成的具体标准有两个,一是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必须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二是违法行为侵犯了该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3)违反不同的法律,其客体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也不同。(4)违法对象虽不属于违法构成的必要条件,但有些行为对此有特别的要求。提炼总结:(1)本案的违法客体是受害人韩愈的名誉权,刑法和民法均有禁止性的规定。(2)郭寿华公然侵犯之,所以违法的客体要件成立。,3、违法客观方面的要件提问:分析思考题中的(3),本案中违法客观方面的

13、要件包括那些?它们和违法构成有何逻辑关系?设问:()违法行为如果本案的违法行为人郭某只有诽谤的意图,而没有实施诽谤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果本案的违法行为人郭某文章中列举韩愈的事实属于捏造或者虚构,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如果本案的违法行为人郭某文章中列举韩愈的事实基本属实,郭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涉及个人隐私和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事实,构成违法有无区别?,把握违法行为要件应注意两点:一是违法行为必须是实施行为,只有违法意图,不构成违法;二是违法行为有积极违法和消极违法两种表现形式,但消极违法应当以负有法定义务为前提。提炼总结:本案违法行为人郭某实际实施了诽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为义务,属于积极

14、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设问:本案中涉及了几方面的损害事实?诉讼中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损害事实是否属于违法构成的必要要件?,把握损害事实要件应注意两点:损害事实属于选择要件,对于惩罚性的责任不考虑损害事实;但对于补偿性的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而且是第一个构成要件,奉行的原则是有损害承担责任,无损害不承担责任,损害事实的大小于要承担责任的大小成正比例关系。判断有无损害事实的标准有三:一是损害事实的表现形式是多元的。二是损害事实必须具有客观确定性,而非虚构或主观臆造的。三是损害事实必须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与违法客体相对应。提炼总结:本案中郭某的诽谤行为造成了韩愈及后人的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结果,

15、在本案中损害事实属于必要要件;在台湾地区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在大陆该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本案的损害事实客观真实。名誉权同时属于刑法和民法的保护范围。,(3)因果关系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何区别?(难点)我院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中,本章的作者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大家怎样理解?本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什么?,把握因果关系要件应注意三点:因果关系是认定为法构成和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必不可少,刑法中称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其他法律中称为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的因果关系,而且不同的法律中,对因果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本章作者的观点不准确

16、,刑法中只承认必然的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民法和其它法律中就不一样了,偶然和必然均应承担责任,只不过责任的大小不同罢了。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即包括一因多果(如本案),也包括一果多因(难点)。提炼总结:本案中郭某的违法行为和韩愈及其后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属于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一因多果的因果关系。,4、违法主观方面的要件提问:分析思考题中的(4),本案中违法主观方面的要件是否构成?其表现形式是什么?违法动机和违法目的分别是什么?设问:()主观要件对违法构成是否是必要要件?(2)违法动机与主观过错有何逻辑关系?(3)违法目的与主观过错有何逻辑关系?,把握主观过错的要件应注意五点:主观过错是违法构成的必要要件;主观过错与违法动机是不等式关系,有违法的动机不一定有过错和违法,无违法的动机也可能有过错和违法,但是在故意犯罪中主观过错与违法目的是等式关系,有违法目的主观就有过错,无违法目的主观就无过错。主观过错有两种表现形式,但是不同的法律对其规定和对其称谓有所不同,刑法中称为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民法中称为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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