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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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的含义1、事实的犯罪对犯罪事实的具体描述2、个别类型的犯罪对具体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3、一般类型的犯罪对具体犯罪事实的法律评价的一般化与抽象化,二、犯罪概念的历史1、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的具体概念。虽然犯罪的一般概念不能脱离具体罪的概念,它是从各种各样具体罪的概念中抽象出来的,但是这种理论抽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2、在资产阶级革命前,没有犯罪一般概念的规定,在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罪刑擅断的封建刑法传统,极力倡导罪刑法定主义,

2、主张应以事先法明确“什么是犯罪”。在此之后,犯罪概念才成年更为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三、犯罪概念的类型外国学者和立法对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2、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第6条规定“犯罪是危害某种社会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3、犯罪的

3、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即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这种混合概念首先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末全苏法律科学研究所编写的,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在该书第三版中,除指出社会危害性这个特征外,还指出像罪过、应受惩罚性这样一些特征。1948年出版的苏维埃刑法总则教科书中,皮昂特科夫斯基指出犯罪特征处社会危害性之外,还有应受惩罚性和罪过。,1952年皮昂特科夫斯基进一步将违法性这样的特征列入犯罪概念之中。“犯罪乃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有危害的、违法的、有罪过的、应受惩罚的作为或不作为。”此后苏联学者研究犯罪概念,基本上都

4、主张这种混合概念。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7条规定“凡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危害苏维埃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侵犯社会主义所有制,侵犯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刑事法律规定的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苏联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所采用的这种混合概念,成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研究犯罪概念的样板,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犯罪概念问题上,混合概念是占主导地位的。苏联解体以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罗斯刑法典

5、第14条规定“本发电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含不作为)虽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规定的某一行为的要件,但由于情节轻微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即未对个人、社会或国家造成损害或构成损害威胁的,不是犯罪。”,四、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我国刑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6、是犯罪。”,五、犯罪的特征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这种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征。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六、但书规定的意义“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2、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3、但书对犯罪认定的影响,蒲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1986年6月23日,陕西省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长

7、期患肝病,到汉中市传染病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蒲连升诊断为:1、肝硬变腹水(肝功失代偿期、低蛋白血症);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经治疗,病情稍有缓解。但6月27日,夏的病情加重,反应痛苦烦燥。28日早上复昏迷不醒。王明成得知母亲病危难癒,再三请求并向主治医生蒲连升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后,蒲给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并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王明成在处方上签了名。当医护人员拒绝执行时,蒲连升指派省卫校实习生给夏注射75毫克。在下班时,蒲给值班医士说:“如果夏素文12点不行了(指还没有死亡),你就再给打一针复方冬眠灵。”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见其母亲没有死,又两次去找

8、医士,给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让值班护士注射,6月29日凌晨5时夏素文死亡。,夏死后,群众反映强烈。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事关重大,立即立案侦察,于1986年9月20日和30日分别对主治医生蒲连升和夏素文之子王明成以致人死亡收审。因该案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尚属首例,公安机关先后用14个月时间侦破此案,对蒲连升、王明成采取了取保候审。1987年8月17日又对蒲连升再次收审。1989年9月23日侦察终结,报请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并向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复核,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特别是夏素文的死因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

9、认为: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冬眠灵仅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对案件的定性也逐级请示。1988年9月23日二名被告取保候审。,一审开庭审理后,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省法院于1990年8月7日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

10、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一审判决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

11、。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王明成,2000年11月,王明成被查出患有胃癌并做了手术,2002年11月,癌细胞扩散到他身体其他部位。2003年1月7日,他再次住院治疗,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的消息。6月7日,王明成发出了想要“安乐死”的呼声,由于国家没有立法,医院再次拒绝。7月30日,王明成已瘦得完全走了形,浑身干枯,眼窝深陷,但他仍强打精神说,不能实行“安乐死”,他很遗憾。8月2日晚上,王明成病情恶化,他预感到死亡的召唤,对妻子说“恐怕自己撑不过天亮了,心里很害怕”,显

12、得很留恋。随后,王明成胡乱喊叫疼痛并陷入昏迷。8月3日凌晨3时30分,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了呼吸。,蒲连升,七、犯罪的分类(一)法定分类1、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1)真正身份犯(2)非真正身份犯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1)第246条侮辱、诽谤罪(2)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罪(4)第270条侵占罪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二)理论分类1、自然犯与法定犯2、间隔犯与非间隔犯,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1、从诉讼概念到实体概念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constarededelicti)概

13、念。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里纳修斯首先从“犯罪的确证”一词中引申出“犯罪事实”(corpusdelicti)一词。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将corpusdelicti翻译成Tatbestand,即犯罪构成,但当时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19世纪初费尔巴哈才明确将犯罪构成作为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指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斯鸠贝尔认为“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应当判处法律所规定的刑法的一切情况的总和。”,2、从一般构成要件到特殊构成要件贝林提出了特殊构成要件的概念3、从行为类型到违法、有责行为类型迈耶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的认识根据麦兹格认为构成要件是违

14、法性的存在根据小野清一郎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的行为类型4、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5、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出版的一些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开始得到论述。特拉伊宁在1925年出版的苏俄刑法教科书中提出必须把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与具体的犯罪构成紧密联系起来加以研究。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法律虚无主义在全苏开始泛滥并直接影响到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因此犯罪构成理论乃至整个刑法理论都受到冲击。1936年苏联宪法颁行,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才出现转机。1938年由全苏法学研究所集体编写供法律高等院校使用的刑法总则教

15、科书中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着四个要件,认为所谓犯罪构成是“构成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1946年特拉伊宁出版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研究与犯罪构成有关的各种问题。书中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行为(或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和,”并且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二、犯罪构成的概念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理出,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

16、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2、犯罪构成的含义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犯罪构成的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4、犯罪构成的要件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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