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着作权法年春法学用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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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作品第四章著作权的主体第五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限第六章邻接权第七章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第八章著作权行使的特殊机制与著作权保护,本编主要内容,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本章计划学时:1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著作权的概念、法律性质,了解版权制度的沿革,明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Copyrightisalegaltermdescribingrightsgiventocreatorsfortheirliteraryandartisticworks.教材:著作权

2、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与邻接权:是指作者对作品所拥有的权利,不过该作品要有足够的独创性或个性,并属于受保护之列。,一、著作权的概念,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一)版权和著作权的总体区别,总体上来说,“版权”制度旨在“从商业角度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规范。”因此“版权”与“作者权”相比,涉及公认的个人权利的范围较窄,而保护的客体的范围则较宽,被认为是原著作权所有者的人的范围也较宽。因此版权旨在保护一些技术-组织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而这些活动本质上并不是自然人所固有的智力创作行为。“作者权”的拉丁法律概念(大陆法)从本质上来说是个人主义的。它使著作权变成一种有助于作为自然人的作者对其

3、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个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立法观念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流露,权利来自创作行为,创作者的权利和赋予他的决定权越大,作者与作品的关系越会加强,因此,作品不能完全脱离其人格的变化。创作者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同意将其原有的著作权赋予他人,公认的邻接权所有者的权利并不具有著作权性质。,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二)客体方面的不同,拉丁体系中,作者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并反映出某种人格的作品中体现的智力创作;英美体系则不同,版权可用于不是创作作品的财产。在拉丁体系中,将作品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并不是受保护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英美体系中,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是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比

4、如对口头作品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三)作者概念上的不同,拉丁法律概念中,只承认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具有作者即原始著作权所有者的资格;除非另有证据或约定,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同意将原始权利赋予他人,如集体作品。排除生前著作权的全部转让,倾向于只同意给予使用许可证或授予使用权,或者称部分转让或出让某些使用权。委托作品除非有约定,著作权归作者(受托人)。在英美体系下,当作者是根据合同工作关系或受委托或为电影制作而创作一部作品时,著作权赋予雇主、委托人或制作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四)精神权利的不同,拉丁体系著作权法中均规定;英美体系一般不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而是由法

5、庭负责,受普通法保护。如在美国,法庭对精神权利的保护:在防止不正当竞争性的竞争方面(如由于去掉了作者的名字),在履行义务的权利方面(这种权利要求在尊重作品权方面遵守合同的规定),在防止破坏名誉方面(以出版与一部作品有本质区别的版本),在首次披露权方面(因为出版未经授权的作者作品版本被认为是损害作者的隐私权)。,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五)经济权利和限制的不同,拉丁概念中,作者拥有笼统的使用权,没有制定限制性的权利清单,即采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权利推理原则。相反,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必须是法定的。英美体系中,各种使用权都已由法律一一列出(权利法定主义)。因为最初的英美传统观念将著作权视为一种与从事某

6、一特定活动有关的特殊垄断,所以才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使用权。英美法较为广泛地采用非自愿许可证,而拉丁概念则是有保留地予以接受。受保护作品的自由和无偿使用在实行版权制度的国家中得到了比在实行作者权的国家中更为广泛的接受。,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六)取得权利的手续的不同,拉丁概念下,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手续;在英美法下著作权取得原来需登记,后修改为不需登记,但是还需加版权标记。,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1、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性,2、思想与表现两分,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别,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

7、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产生不同是否用人身权保护期限不同,第二节著作权法,一、著作权法概述二、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三、著作权制度的经济意义四、复制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著作权法概述,2、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3、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1、著作权法的概念: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二、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原则),1、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4、符合

8、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三、著作权制度的经济意义,美国英国荷兰瑞典1988年版权业占GNP比例:2.38%3.2%2.2%3.16%1987年农业占GNP比例:2%2%4%3%2001年5.24%,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四、复制技术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石刻(拓碑)印章的影响(拓碑图、印章图)雕版印刷(例图)活字印刷(宋毕升,1450年谷登堡,例图)出版业的发展使作者产生利益要求著作权制度产生的条件:技术条件、文化环境、利益需要、相关的经济政治基础、思想观念、法律传统复印机、录音机、录像机导致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出现数字技术导致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拓

9、印,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印章,元代,明代,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雕版印刷,雕版,经折式装祯,卷轴式装祯,制成品,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雕版印刷,雕版印刷旋风装祯,雕版印刷制作成品,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活字印刷,印刷版,活字印刷单字,活字印刷成品,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活字印刷,毕升像,西维摩诘所说经,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第三章作品,本章计划学时:5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作品的含义及其构成条件,明确作品的分类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能运用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第三章作品,第一节作品的概念和条件,一、作品的法律定义与框架二、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三、独创性或原创性保护的必要条件四、与

10、承认保护无关的标准:价值、用途、表达形式五、著作权保护无须履行手续,第三章作品,一、作品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1.“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字作品;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

11、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作品的本质属性和范围)2.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允许不保护未经物质形式固定的作品),第三章作品,作品的保护遵循的一般原则(原理),著作权保护创造的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思想表现两分)独创性(或个性)是保护的必要条件保护与作品的价值或质量、其用途或表现形式无关保护无须履行手续,第三章作品,二、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思想表现两分(idea-expressiondichotomy)),美国版权法第102条(b)在任何情况

12、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b)Innocasedosecopyrightprotectionforanyoriginalworkofauthorshipextendtoanyidea,procedure,process,system,methodofoperation,concept,principle,ordiscovery,regardlessoftheforminwhichitisdescribed,explained,illustrated,orembod

13、iedinsuchwork.,第三章作品,TRIPS第九条,2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Copyrightprotectionshallextendtoexpressionsandnottoideas,procedures,methodsofoperationormathematicalconceptsassuch.),第三章作品,一般认为思想与表现理论始创于1879年的贝克尔诉塞尔登一案上诉案)。也有学者认为,思想表现两分思想最早可追踪至公元1世纪的塞内卡族,在英国的正式起源是著名的1769年米勒诉泰勒案(Millarv.Taylor,下称米勒案)和1

14、774年德纳森诉贝克特案(Donaldsonv.Beckett,下称德纳森案),在美国的正式起源是1879年贝克诉塞尔登案(Bakerv.Selden,下称贝克案)。1976年美国修订著作权法时,思想表现两分原理最终融进了美国著作权法中。,第三章作品,思想表现两分原理的起源,米勒案的基本情况,1729年安德鲁米勒(AndrewMillar)以242英镑购买了汤普森(Thompson)的四季(Seasons)的权利。在一个来自特威德河贝里克郡(Berwick-upon-Tweed)的书商罗伯特泰勒(RobertTaylor)于1763年出版了该作品的复制品后,米勒寻求救济。由于到此时为止,四季中

15、的成文法权利已失效(在最近的1757年),因此米勒要想支持其起诉他就必须证明他在该作品中拥有一项普通法权利。同样,该案中的主要问题是普通法作者及其受让人在他们的创造物出版后是否保有一种永久性的财产权利,以及安娜法对这种普通法权利的影响和性质。在经过广泛讨论之后,王座法院的大法官以三比一多数的方式裁决支持普通法文学产权,其中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勋爵、威尔斯(Willes)法官和阿斯顿(Aston)法官持赞成意见,而耶茨法官持反对意见。米勒案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没有上诉。,第三章作品,德纳森案的基本情况,米勒案裁决宣布后不久,普通法文学产权的地位在5年后的德纳森案中又被议会重新进行审查

16、。于1774年2月公布的德纳森案的案情和涉及问题和米勒案类似,且涉及的是同样的作品汤普森的四季,因此可以事实上看作是米勒案的上诉。在德纳森案中,德纳森出版了四季的复制品。于是,从米勒处以505英镑购买的四季的权利的贝克特(Becket)在王座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在首席大法官巴瑟斯特(Bathurst)勋爵根据米勒案颁发禁令之后,德纳森上诉至议会。在裁决这个问题之前,议会寻求法官的意见。大多数法官承认普通法权利(10比1),稍微多数认为甚至在出版之后普通法权利仍然存在(7比4)。然而法官们在安娜法是否禁止作者依赖普通法权利上分裂了。尽管法官给出的意见是支持伦敦出版商的,然而议会全体在决定这件事情时,以22对11支持德纳森,反对永久性的普通法著作权。,第三章作品,米勒案和德纳森案的基本问题,在这场争论中,人们不仅认识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不同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对脑力劳动授予财产权的特殊法律问题。人们认识到“当把一种通过一块玻璃就能够被偷走,用眼睛就能不被发现地拿走的财产给予一个人的思想违反了法律的经验主义情感,脑力劳动的非物理性质产生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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