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学校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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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学校安全管理,峨山县双江小学方廷忠2017年4月19日,一、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学校之间,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正在

2、产生大量的、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新的情况、新的变化要求学校必须从家长式领导作风般的管理转变为依法治校。这是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那些教育发达国家,之所以称之为教育强国,经济强国,无不与法治化管理直接相关。,二、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律保障,国家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各项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法律: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部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

3、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具有特定的义务和责任。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的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依法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强烈的现代法治精神,是一把双刃剑,每一个教师都必须树立依法执教与管理的意识。“社会挑剔”、“家长难缠”佐证了当今社会、家长的依法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是法制普及的重要表现,是社会的进步。,必须具有的几点认识:,1、正当程序,三、依法治校背景下对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所作出的行为公开、公正、公平。(充分说

4、明理由的程序;预先申辩的程序;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要任何主观的推断和猜测。),2、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3、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与萧规曹随相结合。,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4、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5、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针对处理依据、处理意

5、见和决定、处理时间期限等方面充分听取监护人的意见建议。6、要保障申诉的权利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四、依法治校背景下的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6、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共34条,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四、事故的预防与管理要求(一)确保学校场地、设备、设施的安全1、认真开展全覆盖的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2、不在有隐患的校舍、场地等地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二)完善校园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园安全管理职责,构建“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四)开展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1、按上级要求完成规定动作2、结合学校、班级实际,梳理并突出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3、加强对危险器具的管理4、做好校园安全应急工作(预案和演练)(五)及时化解校园内部矛盾1、重视细节管理,及时发现社会与学校、教师与教师、学生与学生等主体间矛盾纠纷。(海恩法则)2、及时化解。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要邀请公安、司法等外部力量参与,共同调解处置。(六)树立证据意识,重视痕迹管理。,五、事故的处理,1.及时报案、报告2.启动预案、控制事态恶化(教师因感情与外界引发矛盾事件)(营养面包发霉事件)3.安抚家长4.慎对

8、媒体、律师5.具体协商,不轻易承诺6.签订协议,校园侵权案例分析,校园伤害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与赔偿主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及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何确定合理损失的范围尤其是被告预先垫付情况下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等都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难点问题。(主体多元、主体责任大小、责任比例),一、某体校物理课学生伤害案2005年7月4日上午物理课上,几个学生当着物理老师王某的面拿着木板打闹,期间老师做了教育,但没能有效制止,课堂上秩序较为混乱。第一块木板闹断后,曲某拿着一块较大的木板让李某击打,李某用脚将木板踢飞,木板击中坐在一旁座位上的王某同学

9、的左眼,致左眼失明致残。就此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方学校和曲某、李某监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假眼的后续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62145.10元。,此案例焦点:1、有几个责任主体?他们各自的责任大小怎么划分?2、王某老师(学校)是否有侵权责任?就此事件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方学校和曲某、李某监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更换假眼的后续手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0、262145.10元。3、在玩断第一块木板时原告王某也参与了打闹,且在上课期间私自换座位的行为,故被告方认为原告也有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1、曲某、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左眼失明致残,具有直接责任;2、被告某体育学校未能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是造成原告王某在上课期间受伤的间接原因,故此,被告某体育学校应对原告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3、原告王某并未直接参与造成其受伤的此次踢木板事件,故此,被告方主张原告王某对其损害后果亦负有过错亦无依据。,二、学校提前放学侵权案例?张闯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10岁。其平时上学、放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偶尔因父母有事

11、,则由其自行坐人力三轮车来往。2006年1月15日下午,因第二天学校要组织期末考试,出于部署考场的需要,学校决定提前一节课放学。放学后,张闯自行坐人力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意外翻倒,张闯摔伤,住院治疗。三轮车车主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张闯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案情分析:本案中,学校在实际放学时间与通常放学时间这段期间内,造成了张闯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状态的存在,使得张闯意外受伤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学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12、力人(法人),理应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可能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其心理态度显然是过失,也就是民法上的过错。因此,本案中,某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张闯监护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期间,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黄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

13、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3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课间被李某、王某撞倒造成身体伤害,李某、王某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对杨某在校期间身体被伤害,该小学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杨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另两个学生的监护人赔付,且公安部门的鉴定已证明,杨某所受的伤害不会对其身体发育造成不良影响。因

14、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起诉。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小学对伤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却不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结果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嬉戏时致杨某受伤,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他们不慎致伤杨某的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予以撤销。,案例启示:1、确保学校设施设备的完好无隐患。因设施设备有隐患而发生事故,受伤者无论是学生或成人,学校均已侵权;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切实做好组织和纪律维持工作;3、不要轻易改变日常管理常规,若确需改变常规要及时告知广大师生和家长;4、救护注意事项:(1)120急救;(2)即使送医;(3)若需急救方法要正确;,结束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哈罗德.伯尔曼(美国法学家)权利与责任同我们一同诞生。歌德(法国作家、科学家),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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