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侦查机关缩小侦查范围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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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傳訊(約談傳喚)偵查機關縮小偵查範圍林裕順06.12.02,2,案例檢討,鐵道惡客案攻防大作戰終於等到這一天。李泰安三日在得知被約談時,像是鬆了一口氣;對偵辦南迴鐵路鐵道惡客案的檢警專案小組而言,這一天,他們也等了一個多月。06.05.06聯合,3,案例檢討,李泰安現場秀落幕檢警終於出手偵辦鐵路惡客案的專案小組,等了廿天,終於有備而來,再次出手傳喚李泰安,並將他從證人改列被告。李泰安也非省油燈,馬上收起無厘頭態度,與律師商討對策。結局如何,各方關切。06/05/25聯合報,4,案例檢討對象設定,要他請律師、可保持緘默謝:檢將馬當被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昨天斬釘截鐵表示:檢察官已把馬英九當成被

2、告!台北市長候選人謝長廷在中常會提醒黨團,檢察官侯寬仁偵訊馬英九時,已明白告知要不要請律師、可以保持緘默。顯然已把馬英九當成被告,和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情形一樣。(2006.11.23中時),6,供述證據VS.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人的知覺記憶藉由言語表現(供述),而為法官認知、認識者,稱之為供述證據。如:證人證言、關係人詢問筆錄等為主要適例。非供述證據:發生過事實的相關跡證殘存於人的記憶以外之物,稱之為非供述證據。例如,凶器等。區分實益:第三人所作之供述,傳聞法則適用與否。另被告之供述,涉及緘默權保障的問題,亦適用自白法則。,7,傳訊於訴訟體系的意義,體系性意義偵查中的意義:鎖定特定被告

3、進行追訴228: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審判中的意義:被告到庭乃必要條件(281)27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8,通知(約談),意義: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必要,通知到場接受詢問。對象:犯罪嫌疑人(71之1)(灰色)比較:關係人(原則與偵查機關同一陣線)法律依據:196之1(美麗的錯誤!)角色定位:未適用緘默權等保障方式:書面效力:雖得報請核拘,但仍得隨時離去另外,檢察官亦得依司法警察官之聲請簽發傳票,將被告傳喚至司法警察機關或某特定處所,而交由司法警察官偵訊。(31院字2383、34院字2834),9,案例檢討,警方

4、:未說李是嫌疑人鐵路警察局長于建中昨天說,專案小組人員從未講過李雙全是嫌疑人。南迴鐵路遭破壞案,案情複雜,偵辦時間可能會很長,專案小組有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警方也從保險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陳氏紅琛如意外死亡,加上先前投保的壽險,原受益人李雙全可獲理賠三千六百萬元。于建中說,南迴鐵路被破壞案,專案小組從未透露陳氏紅琛、李雙全相關個人資料。因保險公司向專案小組了解莒光號翻車經過,加上昨天李雙全自殺,專案小組才向保險公司調閱陳氏紅琛投保情形。經清查,陳氏紅琛今年元月投保壽險、意外險一千萬元,三月投保壽險一百萬元、旅遊平安險兩千萬元,另外在國泰人壽投保壽險五百萬元。2006-03-24/聯合報/,10

5、,傳喚,意義:命與訴訟有關係之人,於一定之時日至一定之處所到場應訊。性質:相對拘捕、羈押等,稱間接之強制處分75日本:指法院命到場之強制處分對象:證人、鑑定人、通譯、自訴人、代理人等方式:書面記載、口頭(72?)效力:雖有到場心理壓力之間接強制,但仍得隨時離去(偵查中,並無283、305之適用),11,案例檢討傳喚效力,台東縣教育局長涉賄選傳變拘罔顧法律人權台東檢調單位拚查賄,發出傳票後竟在議會幾以逕行拘提的方式,攬腰帶走教育局長陳坤昇,在案情還沒過偵訊前就以強制手段處分,其適法性如何、陳坤昇的人權何在?在在都值得探討。(中時05.11.05),12,辯異,形式上:從實施處分者區分檢察官司法警

6、察,似隱含糾問氣息實質上:從接受處分者人權保障觀點,為何有受訊義務?釋字392:審問,係指法院為審理而訊問之意,其非有審判權者,自不得為之。同樣地:詢問(71之1)與訊問(74)之別?參100之2:本章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13,案例檢討:傳喚,本件傳票上記載抗告人林忠正、蘇俊吉應分別於95年10月30日上午11時、下午2時30分至台中市調查站應訊,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30日清晨7時許,持搜索票及傳票至抗告人家中,帶同抗告人至搜索票上記載之處所搜索,同時將抗告人帶至台中市調查站偵訊抗告人林忠正指其遭檢調大批人員包圍,明知若不配合檢調,亦

7、將遭拘提,為顧及顏面,才不得不前往台中市調查站應訊,其時雖未受物理上之強制,然心理上已受到強制作用。抗告人蘇俊吉亦指其礙於國家與受處分人之個人間實力懸殊,檢察官未待其傳喚未到,即帶往台中市調查站應訊,個人只能逆來順受,雖未受物理上強制,然心理上已遭強制,失去自由意志,形同逮捕。,14,同上,參酌抗告人到案時調查人員於表明到案時間後,即問:你因涉嫌貪污等案,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捷拓傳訊你到案,並由本站訊問你是否瞭解,均答瞭解,而當時抗告人林忠正已選任陳漢洲律師到場,抗告人蘇俊吉亦係委任陳清華律師隨同到場接受詢問,苟二人係無自主性解送到場,辯護律師焉何未為異議,已堪認抗告人前往調查站應訊,仍出於自由意志,況本院遍核全卷,亦未能發現檢調人員其時有何具體之逮捕動作,是抗告人上開所指心理上受到壓制,而不得不前往調查站應訊,純屬個人主觀認知,在客觀上檢調人員既無逮捕動作,自不能遽指其時抗告人已遭逮捕(高院新聞稿95.11.13),15,本單元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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