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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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 领 丽 人 工 业 园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HRCX -Z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出租方: 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原则,就武汉白领丽人工业园部分厂房(房屋)租赁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标的(一)本合同所指的面积均为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二)甲方将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46号白领丽人工业园第 栋第 层共计 平方米租给乙方作 使用。(三)租赁标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递增幅度及结算方式(一)租赁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2、 年 月 日。(二)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本合同中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整)(含税),每月租金大写: 元整(¥ 元整)。(三)月租金标准从 年 月 日开始递增,每年递增率为 %。(四)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从 年 月 日起计收,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计收。(五)租金结算方式为按 结算,本期租金合计大写: 元整(¥ 元整)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三天内将租金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同时开具发票交乙方;下期租金乙方应在租期到期前30天前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甲方同时交付发票乙方(发票由白领丽人工业园物业产权方代为开具)。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一)乙方须在

3、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标的贰个月租金的租赁保证金共计大写: 元整(¥ 元整),作为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款项,本合同自行终止履行。(二)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遵守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结清各项应缴费用后,该租赁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时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第四条 物业管理(一)乙方同意甲方物业的统一管理。 1、水费为 元/m; 2、电费为 元/kw.h。(二)甲方物业管理将提供下列服务:1、建筑物及其附属公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维护、巡视检查。2、园林绿化的管理养护。 3、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4、公共秩序的维护。 5、约定的其他服

4、务。(三)乙方还需同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协议、责任书。第五条 乙方应缴其他费用(一)乙方须按政府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印花税及工商行政管理税费等。(二)乙方须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三)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在办理租赁标的装修施工审批手续时,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施工。(五)乙方若在装修时涉及的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空调及排污等系统的接驳、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六)承担其它需要乙方缴交的各类、各项费用。第六条 租赁标的的交付(一)租赁标的交付条件详

5、见交接验收表。甲方负责提供 千瓦动力电源至该租赁标的 层配电箱,照明电源送至每层照明配电箱;租赁标的给水供至每层卫生间。乙方需对租赁标的改动的,另行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二)租赁标的免租期为 天,免租期至 年 月 日止。免租期为一次性优惠,并不适用于任何续约或延长租期。免租期间,除场地租金外的其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按实按规定结算。(三)免租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用水、用电供乙方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四)乙方装修如涉及租赁标的外立面的招牌、灯箱及租赁标的内水电、消防、通信、防盗、空调及排污系统等设施的接驳、更改或搬移,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

6、乙方自行承担。(五)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工后,须报请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以确定该装修工程符合批准的图纸设计要求。如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租赁标的,同时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其他收费条款的执行。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予乙方使用并承担主体结构的维修责任及费用。(二)甲方拥有重新命名园区和在任何时候改变、更换或取代原有名称的权利,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并不因此构成本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变更,但甲方在行使该权利时,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三)甲方有权在预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进入乙方租赁标的以检查乙方是否违反本合同之规定或违反管理规章,以及

7、检查或修理该租赁标的设施和设备。(四)甲方有权以书面公告的形式对有关使用园区的租赁标的所需要遵守的合法规章制度做出修改或废止,该类修改或废止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五)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在预先通知乙方情况下,有权带其他意向承租者进入乙方租赁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并有权在认为合适的地点张贴有关出租该租赁标的的告示及广告。(六)甲方对乙方在所租赁标内合法守章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进行干涉妨碍。(七)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在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及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租赁标的增设管井、管道等设施。因增加设施造成租赁标的实际面积减少的,甲方应按比例减少租金。(八)租赁标的内的主体结构如因自然损坏或甲方的疏忽而

8、损坏,甲方负责维修,若租赁标的在此期间不能使用,甲方应当同意免收乙方此期间的租金。 (九)在租赁期间甲方对出租房屋享有设定他项权的权利,但甲方设定的他项权利时,不得影响乙方对承租房屋的使用,否则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在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用电协议、用水协议以及园区统一管理规章的前提下,对租赁标的享有使用权。(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之规定,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三)乙方应当合理使用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并承担除租赁标的主体结构外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和支付费用。(四)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及其附

9、属设施;乙方将租赁标的及其附属设施用于非法用途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五)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对租赁标的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等负有全部责任。(六)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内非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七)租赁期间为节日装饰、消防演习、人防演习、防灾检查、房屋安全检测等需要,乙方应当遵从甲方或有关单位的停业安排,在此期间,乙方应照常缴纳租金和其他各项应缴费用。(八)租赁标的的主体结构如遭受自然损坏,租赁标的的水管、电线线路或电器设备、防火装置、空调设备、租赁标的内的其他固定装置等如出现故障及损坏,乙方必须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维修工作,因乙方过错或延误

10、而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九)乙方对租赁标的如需作进一步的修缮或改动或装饰或改变用途,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如涉及),并且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环保、消防等方面的验收问题由乙方负责。(十)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任何门窗等损坏,乙方须在七天内自费更换;如因门窗玻璃等损坏可能造成对他人潜在伤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更换。因此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的,乙方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十一)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包括故意或过失)导致租赁标的遭受损坏的,乙方应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十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

11、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变相抵押。(十三)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续租,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满足甲方租赁条件时方可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租优先权。(十四)租赁期满,乙方不申请续租的,本合同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终止履行,但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五日内腾退房屋交付甲方,将承租房屋恢复至甲方交付乙方时状态,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房屋腾退义务,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继续计算,直至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房屋腾退义务。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要求提前退租,必须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后,双方据实结算物

12、业管理费和房屋使用费用,乙方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二)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要求乙方提前退租,必须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退回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未到期的房屋租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无权要求退回租赁保证金。(四)乙方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或转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五)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腾退义务,或没有根据合同约定恢复房屋交付时状态的,甲方有

13、权自行收回租赁房屋,并向乙方追索房屋恢复的工程费用。(六)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房屋的,仍继续占有或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按合同终止前房屋租金标准120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房屋(以双方房屋交接手续办妥之日为准)。(七)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变更合同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修改,达成书面补充条款。(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14、可以解除本合同。(三)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乙方未办理退租手续擅自撤离租赁标的的;2、乙方擅自将所租赁的租赁标的使用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租、分租、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的;3、乙方逾期缴租缴租赁保证金超过一个月的,或者乙方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达到一个月租金的;4、乙方非法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使用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5、乙方不按租赁标的的使用性质而导致租赁标的受到损坏的。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亦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四)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1、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交付日起的三个月后仍不能交付的。2、租赁标的的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导致乙方连续三个月无法使用租赁标的。乙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亦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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