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6865697 上传时间:2020-07-03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1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_第4页
第4页 / 共68页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_第5页
第5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章安全法律法规概述(6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由有关法律、行

2、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这是一个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立法体系。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规范性的文件,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贯彻

3、实施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据。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作用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以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它不仅从管理上规定了人们的安全行为规范,也从生产技术上、设备上规定实现安全生产和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所需的物质条件。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表明,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合法权益,单靠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是不够的,不仅要制订出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而且要强制人人都必须遵守规章,要有国家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按照科学办事,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产规律,尊重群众,保证劳动者得到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劳

4、动条件。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管理的章程,很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个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推动了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领导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领导和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反映了保障生产正常进行、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对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由于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人人都要遵守。这样,它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具有用国家强制力推行的作用。4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

5、展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大事,通过安全生产立法,使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得以保障,职工能够在符合安全与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这样必然会激发其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促使劳动生产率的大大提高。同时,安全生产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必须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性,使生产效率的实现得到保障,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效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的安全卫生条件提出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这就迫使企业领导在生产经营决策上,以及在技术、装备上,采取相应措施,以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为出发点,加强技术改造的步伐,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企业生产力的水平。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

6、法规以法律形式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生产的正常秩序,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生产经营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产技术和条件,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1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起源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它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期,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人类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的、零星的、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行业、地区。工人)的法规到综合的、全面的、适用范围

7、更为广泛的基本法,并辅以一系列的从属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体系,经过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世纪,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开始发生人为生产事故。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陷。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业事故不断发生。在工业社会初期,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促使人们从立法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人类最早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都是为保护劳动者而设,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

8、卫生标准。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是在人类进人20世纪才开始联合行动,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家。除此之外,很多国家的职业安全立法一般在20世纪才开始起步,包括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2国外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发展18世纪中叶,英国已成为最大的资本主义殖民国家,国外市场不断扩大,工场手工业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纺织工业为先行,揭开了工业技术革命的帷幕。纺织工业的技术革新,对其他工业部门提出了要求,促使其他工业部门也都采用新技术

9、,大量使用蒸汽动力和机器,形成了大工业生产。工人集中在工厂劳动,产生了工人阶级。到19世纪前半期,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合同”确定,国家的法律只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雇员常常被迫忍受恶劣的待遇,加上当时的工厂体制不健全,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根本没有保障。工人阶级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要求采取立法措施以保护工人在这方面的权益,他们的斗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资方不得不做出让步。由于当时棉纺工厂的劳动条件尤为恶劣,工时长,工资低,雇佣的多为女工和童工,于是在1802年,英国议会

10、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英国,也可以说是世界上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随后,在1833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19世纪中叶以后,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由竞争占着统治地位,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普遍高涨,职业安全健康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步英国的后尘,不得不加人“工厂立法”的行列。美国的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最先是在州级进行的,当时美国由于3年内战(1861-1864年南北战争),工厂里一片混乱,劳动条件极为恶劣,令人怵然的伤亡事故悲剧时有发生

11、。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制定工作。日本在1868-1873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发展较迅速,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拟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因议会更迭,拖至1914才予通过并颁布。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例如:英国在1937年、19

12、48年、1959年、1961年四次修改工厂法;日本于1923年修改工厂法。有的国家把职业安全健康法规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例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颁布的劳动基准法(即劳动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5章,共14条编人该法内。在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年)结束后,随着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和高、新、尖端技术的运用,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健康基本法,这就是70年代相继制定和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原因。“职业

13、安全健康”是在西方国家通用的术语,所谓“安全”是对急性伤害而言,是指工作(或劳动)中不发生对人体的急性伤害事故,如坠落、电击、机械伤害等。所谓“健康”是对慢性损害而言,是指防止工作中人体受各种有害的因素的损害,即要保障人的身体健康。各国或地区在所制定的“安全健康法”的前面缀以不同的定语,如“职业”、“劳动”、“劳工”等,词义虽有所区别,但法的实质都是一样的。国外最早颁布职业安全健康法的是美国。美国在试图推行工人补偿法以刺激企业投资,改善劳动条件遭到失败以后,又开始考虑制定以推行安全健康标准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1968年1月,约翰总统提出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计划,包括

14、立法工作。但由于他即将下野和当时美国国内反对越南战争的示威活动扭转了国会的注意力,另一原因是他们的计划遭到工业界和雇主的反对,因而该提案未获通过。到了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撼了全国。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国会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于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样,改变了过去只由各州制定安全健康法规的局面,从而加强了对各州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领导。继美国之后,1972年,日本劳动省在中央劳动基准审议会的建议下,提出了单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经国会通过后生效,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在该

15、法中仍然强调需与劳动基准法保持一致性。中国的台湾地区在1974年4月16日也颁布劳工安全卫生法。这是台湾地区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后,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快速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970年有不少社会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工会对国内已有的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是否足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出疑问。因此,以罗宾爵士为首的委员会对所有有关安全健康的法规进行了研究,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

16、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继上述国家和地区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健康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健康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健康立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是关于劳动安全与健康问题的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其大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经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现在英、美等国已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制定了许多条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