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第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法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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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就消除和避免在工作地点中出现对该工作地点的雇员的危险及潜在危险,订定条文;(c)订明为防止在工作地点发生火警和为保障受雇在该等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免受在该地点发生火警的后果的影响而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提供足够的逃生途径);(d)确保工作地点维持于符合生的状况;(e)禁止雇用任何人或属指明类别的人在工作地点进行任何指明种类的活动,或规管属该种类的活动在工作地点的进行;(f)禁止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该工作地点操作或使用任何指明种类的作业装置,或规管该等作业装置的操作或使用;(g)禁止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在该工作地点贮存或使用属指明种类的物质,或规管任何属该种类的物质的贮存或使用;(h)就受雇在工作

2、地点工作的雇员提供体格检验和备存关于该等检验的纪录,订定条文;(i)规定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向处长呈报该等工作地点的详情,以及在该等详情有所更改时,将该等更改通知处长;(j)就对在工作地点进行的活动作评估,以决定该等活动对受雇在该等工作地点工作的雇员的安全或健康所造成的危险的程度,订定条文;(k)规定工作地点的负责人备存在该等工作地点进行的指明活动的纪录;(l)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因有在工作地点吸收任何物质的危险的情况下或因在工作地点使用任何物质而引致身体伤害的危险的情况下,须接受指明的生物化学或生物学的测试;(m)订明措施,以探查和调查发生吸收任何物质或因使用任何物质而造成身体伤害的个案(包括进行体

3、格检验,进行生物化学或生物学的测试和通知雇员缺勤的资料);(n)赋予对处长或职业安全主任根据本条例作出的指明种类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力,并就该等上诉的聆讯和裁定,订定条文;(o)订明职业安全主任在指明情况下须向雇主或其他人提供的资料;(p)就为本条例的施行而使用的格式或表格,作出规定。(3)由处长订立的所有规例须获立法会批准。(由2000年第54号第3条修订)(4)规例可应用、采纳或以提述或参照形式编入(可加以变通或不加以变通)任何刊物(包括任何条例或附属法例),并可以该刊物在出版时有效的或是不时有效的状况为准。(5)规例可订明任何人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指明作为即属犯罪,并(a)可授权就该罪行处以不

4、超过$200000的罚款;及(b)可就属持续性质的罪行而言,授权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日(不足一日亦作一日计),另处罚款$5000。(6)规例可宣布根据第(5)款订立的任何特定罪行为严格法律责任罪行。(7)立不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的罪行的规例,可授权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作为罚款以外的附加刑罚或代替罚款,但该规例只可授权于在检控犯该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证明被告人是蓄意地或罔顾后果地或在知悉该罪行的所有要素的情况下犯该罪行时判处该项监禁。(8)规例可(a)一般地适用或藉参照指明的例外情况或因素而就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或(b)按属指明种类的不同因素而适用于不同情况;或(c)授权任何须由任何指明的人或群

5、体决定、应用、施行或规管的事宜或事物,或可作出任何该等事情的组合。第509章第43条处长可修订附表处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1或2,以加入新的项目或取代或更改现有的项目,但有关的修订必须有助于达致本条例的目的。第509章第44条处长可就条例的实施批予豁免第IX部补充条文(1)如处长信纳有以下情况,则可藉书面通知豁免任何人,使其不受本条例的指明规定的实施所管限(a)该人遵守该规定不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及(b)在顾及有关的情况下豁免该人使其不受该规定所管限是合理的。(2)处长在批予任何豁免时,可向获豁免人士施加条件。(3)如根据本条施加于获豁免人士的任何条件遭违反,则根据本条批予的豁免即停

6、止有效。在该情形下,本条例在犹如没有批予该豁免的情况下适用于该人。(4)本条赋予的权力必须由处长亲自行使或由处长为行使该权力的目的而特别指定的公职人员行使。(5)处长必须备存豁免的登记册,并确保按照本条批予的每一项豁免已在该登记册中予以记录。处长亦必须确保该登记册(a)备存于劳工处的总办事处;及(b)供公众人士于该办事处的日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6)处长可随时藉送达获豁免人士的书面通知撤销根据本条批予的任何豁免或更改任何规限该等豁免的条件。第509章第45条由条例向2名或多于2名的不同人士施加的规定(1)对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向2名或多于2名的不同人士施加的任何规定,如该等人士其中的任何一人已完全遵守该规定,则该规定被视作为已获每一名该等人士遵守。(2)本条受本条例的任何相反的明订条文所规限。第509章第46条根据条例所订的规例及工作守则须具凌驾性(1)凡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例的条文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订立的规例的条文相抵触,则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2)凡根据本条例发出的工作守则的条文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发出的工作守则的条文相抵触,则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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