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规复习重点与机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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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在我国境内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12.职工公出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否则有挪用公款之嫌)1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

2、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注:金额错误重开,非金额错误可以更正,也可以重开)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1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1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1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会计账簿的设置:不得私设账簿17.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18.会计账簿包

3、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照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19.结账: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账簿的保管: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性账簿保管期限一般为15年,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其限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20.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2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

4、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2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月。23.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24.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

5、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注:工商只有行政处罚权)(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属不同性质:中国银行属于商业机构)25.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区别:监督的主体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政府监督

6、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即会计事务所)监督的性质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监督的时间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监督的内容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而且包括为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7、服务的内容;政府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会计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对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发表意见,以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27.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在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中专以上会计类。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离岗备案:6个月。调转登记:90日,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28.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有计划轮岗。29.(1)不得销毁的会计档

8、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2)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员监销。30.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

9、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3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3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34.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5.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0、,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6.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政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

11、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会计工作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7.严重违法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责任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

12、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注:没有现金)支票同票据本票城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汇票本质银行承

13、兑汇票同城或异地银行汇票委托收款非票据托收承付汇兑异地2.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条件: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

14、额大写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3.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4.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一个,既能存现金,也能取现金。单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不能取现金银行结算账户位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既不能存现金,也不能取现金。,只能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进、转出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表账户开立是否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能否存入现

15、金能否支取现金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一般存款账户不用可以不可以专用存款账户(1)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核准(2)其他:备案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不同账户规定不同临时存款账户核准可以可以个人银行账户备案可以可以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6.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7.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的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原则;存款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8.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的事由:没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了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搬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了4、其他原因压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9.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三项功能:活期储蓄功能;普通转账结算功能;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功能。10.开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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