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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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2.人员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从业人员、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3.业务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市场客户开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4.法律刑法、最高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规定四、主体规律(一)证监会:1、性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结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各省证监局)3、职能:期货交易监督管理。4、职权:1)行政许可:批准等。(关注证监会和派出机构的批准)2)报告3)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停业整顿。4)其他现场检查、责令

2、改正(限期整改)、风险处置措施。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通知组织出境、申请禁止处分财产(二)期货交易所1.性质:自律2.种类会员制: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司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3.职责:自律管理。4.职权:临时处置措施(限制入金等)风险警示: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三)期货业协会1.性质:自律组织、社团法人。2.职责1)调解2)纪律处分要求按期改正、训诫、公开谴责、暂停撤销从业资格。责成机构批评教育(四)保证金监控中心1.全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职责: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管理保障基金(五)其他银监会、

3、商务部。结构 期货交易主体期货行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人员董监高期货从业人员 业务规则基本业务规则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期货 法律责任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期货交易主体期货行业协会一、性质1、自律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2、期货公司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期货经营的机构应当加入期货业协会,并缴纳会员费。二、机构1、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2、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证监会备案。3、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按照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三、

4、职责纪律处分、期货从业资格。期货交易所一、是什么(一)性质、设立、解散1.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负责人:证监会任免。2、会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3、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4、期货交易所章程(一)设立目的和职责;(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5、(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四)营业期限;(五)组织机构的组成、职责、任期和议事规则;(六)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七)基本业务制度;(八)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九)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十)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十一)章程修改程序;(十二)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对会员的纪律处分。5、交易规则:(一)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二)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三)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四)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五)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六)

6、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七)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6、变更证监会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并、分立。报告: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7、解散:(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会员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3)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1)、(2)项,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二)管理1.会员制1)权力机构(1)会员大会:全体会员组成。(2)职权:(一)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五)审

7、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会议1.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2.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3)理事会认为必要。3.理事长主持。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2)执

8、行机构(1)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2)职权:(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三)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四)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五)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六)决定会员的接纳和退出;(七)决定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八)决定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九)审议批准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十)审议结算担保金的使用情况;(十一)审议批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十二)审议批准总经理

9、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3)人员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10、(4)职权: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5)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临时会议:(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3)中国证监会提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3)总经理(1)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11、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当然理事。(2)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订有关细则和办法;(四)决定结算担保金的使用;(五)拟订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方案;(六)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七)拟订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对外投资计划;(八)拟订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九)拟订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十)拟订期货交易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方案;(十一)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

12、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十二)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十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公司制1)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2)执行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3)经理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13、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担任。4)监督机构: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职权: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三)会员管理1.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

14、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3.结算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结算会员由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组成。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交易结算会员不得为非结算会员办理结算业务。申请成为结算会员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结算业务资格。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二、做什么1.职责(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4)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证监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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