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36792946 上传时间:2020-07-0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9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述2(一)票据善意取得的含义和要求2(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性质3(三)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4二、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4(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5(二)“善意”的理解5(三)受让人支付对价的相当性6 (四)票据受让人与原票据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6三、票据善意取得的完善7(一)明确“无权处分人”的范围7(二)明确“善意”推定的证明责任及其例外7(三)明确“对价”在善意取得中的作用8(四)明确原权利人成为债务人的情形8参考文献9开题报告表11中期检查表15答辩记录表16成绩评定表18诚信承诺书 本人作为论票据善意

2、取得适用问题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论票据善意取得适用问题摘 要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为促进票据的流通,我国票据法第12

3、条以反面列举方式规定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在实践中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不全面、善意的理解有分歧、受让人支付对价的相当性待补充和原权利人成为债务人的情形不明确等问题。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达到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增进票据使用的目的。关键词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流通性 Abstract The negotiation of instruments is the soul of the commercial instrument law.There is an op

4、posite rule of bona fide gain system in the Article 12 of The Commercial Law, but it is defined so sketchy that it contributes to the problems of the incomprehensive scopes of persons without rights of disposal, divergent opinions of the comprehension of bonafide, waitting for complement of transfer

5、ees equipollence in valuable consideration, a lack of the condition which original holders become debtors of commercial instrument and so on. In this thesis, previous questions are discussed in the way of literature and combining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goodwill

6、assignee and increasing the maneuverability of bonafide acquisition of negotable instrument. Key words the rights of the bill; bonafide acquisition; The negoiation of instruments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形成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迫切的理论根源需求,为了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和公正价值,票据法需要通过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来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需求。在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中,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给受让人,受

7、让人善意地取得了票据而票据原权利人丧失了票据权利,这就引发了票据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冲突,需要法律来进行一方的侧重。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述(一)票据善意取得的含义和要求票据善意取得本身来自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动产善意取得又是由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和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综合而成。“以手护手”是指物之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把自己的动产交给相对人,相对人再按约定来取得对该动产的使用权,等到约定的期限届满,相对人必须予以归还。如果相对人在占有该物之时又擅自将它交给第三人,或者该物被第三人抢夺或者偷窃,那么此时物之所有人不可以向这个第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只有向原相对人来要求赔偿损失。“善意”的含义

8、来自古罗马法律中的规定,是指使用人以所有的意思自主地使用他人之物经过一段时间后该物即归其所有,且不能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一切法律禁止行为的制度。1在历史的发展中,人们发现了这两个制度的优点,于是将“以后护手”原则与“善意”制度相融合逐渐演变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票据因具有权证一体性与动产有类似的性质,因而也就可以类比适用动产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要想取得票据权利除了原权利人的出让,法律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但受让人必须要符合条件证明其善意:第一,票据受让人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获得的票据。这里的无权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只能是直接前手,对于间接前手是否有处分票据的权利在所不问;第二

9、,持票人应依据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方式获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须为善意。依照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认为受让人有欺诈、偷盗以及威胁等行为或者对此有重大过失的需要举证证明其行为;第四,获取票据需要支付相当的对价。原权利人在取得票据时应向让与人支付同票据的价格相当的货款,若受让人因为受赠与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票据的,那么其对享有的票据权利不能优于前手。票据上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为:第一,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第二,让与人应该承担因过错侵权造成的损失。让与人无权处分了原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原票据权利人可以向让与人要求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在票据上设定的从属权利消灭。善

10、意取得为原始取得,故票据上的一切从属权利消灭。(二)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性质 善意取得在性质上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在学说中存有争议。法国学者认为善意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系基于一种特别时效,称“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并亦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2而德国学者则多支持继受取得说,德国民法典第936条规定:“善意取得之动产,如有第三人权利存在,有时亦不消灭。”3即认为让与人取得票据权利不是因为占有而发生效力,仍是由于“让与”的法律行为而发生效力,故属于继受取得。我国的通说观点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但也有学者支持继受取得说。例如王轶教授认为原始取得的观点存在三大逻辑矛盾:(1)在认为善意受让人获得动产

11、权利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又肯定“善意取得权利,虽为原始取得,然占有人与让与人间之关系,仍发生与继受取得之同一效力”。4(2)在认为善意的受让人取得动产权利的事实行为是其对动产的占有的同时又认同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权利也可以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3)在受让人动产权利取得方面上坚持原始取得说的同时又承认在票据法第108条的但书中的规定属于原始取得的例外,其与传统的原始取得不同。但是从我国的理论体系来看善意取得还应当是原始取得。理由有三:其一,德国和台湾地区采用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让与人欠缺处分权不影响债权合同效力的发生。但是因为我国未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所以构成善意取得的转让合同因欠缺处分权而归于

12、无效。受让人支付让与人对价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依据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因此让与人和占有人之间不发生与继受取得一样的效力。 其二,善意取得不是受让人占有的效力,比如动产抵押权是通过登记作为公示手段的,不一定非得要取得占有。其三,尽管原始取得说会与我国物权法第108条但书的规定相冲突,但这个例外是基于民法上创设善意取得制度为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而不是逻辑推导的结果。正如拉伦茨所说:“一个权利的取得是原始取得的还是由原有的权利人得到的,这并不取决于取得事实是否要求有一个有效的转让行为,相反,这取决于前任权利所有人的权利是否是法律要求的事实要件。”5虽然原始取得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逻辑矛盾,但是

13、如前所述,善意取得并不要求经过原权利人的允许,所以是原始取得。票据的取得继承了我国民法中的原始取得观点,不是继受原权利人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故为原始取得。(三)我国票据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6该法条在性质上属于限制性法条,不但以反面列举方式规定了含义,而且更加彰显了票据权利的不可侵犯。 从票据法的规定看可以发现以下特点:首先我国与其他国家采取概括式规定的方法不同而是进行了反面列举,大大限制了原权

14、利人对票据权利的主张,仅规定了通过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若是行为人是拾得票据再将票据转让的,此时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则没有规定。其次,在票据法第12条中用了“等手段”的规定,“等”表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进行断定,并不局限于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弥补了用列举方式的不足,便于在实际情况中灵活处理问题,可谓意义重大。 二、我国票据善意取得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票据法的立法者还是理论学者都注重对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在现有的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的四个构成要件都存在着一些争议。这些争议主要包括:首先,在转让人主体适格方面存在因转让人主体不适格导致受让人不能善

15、意取得的问题;其次,在善意的含义和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内容上的分歧;再次,在对价方面对“相应对价”理解上发生争论;最后,受让人在不能依法取得票据后向原权利人求偿方面要分具体情形来进行探讨。 (一)无权处分人的范围具体来说,无权处分人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六种情形:一是转让票据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在票据上有禁止转让的字样。三是当票据被拒绝付款、承兑或已经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无权处分人出让票据,票据受让人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四是占有委托物情形,即原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交给无权处分人保管,但是无权处分人擅自将票据转手给他人的情形。五是持票人通过欺诈、胁迫或者偷盗等违法方法获取票据,或者明知有前种情形但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并擅自进行转让的情形。六是拾得别人遗失的票据并转让给受让人的情形。七是受让人明知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人却从其获取票据并又进行转让的情形。学者们对上述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受让人是否都适用票据的善意取得各执一词。在第一种情形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让与人的本身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票据无效倘若凭票据外表形态难以察觉,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票据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票据能力、意思表示一致以及行为的合法性,而票据能力又包括票据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票据的行为能力,因此其票据行为只能是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