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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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 毕业论文2-10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概述2(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2(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特点3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3(一)污染者3(二)国家4(3) 保险人4 三、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5(一)墨西哥湾漏油案件责任分析5(二)日本核泄漏案件分析6(三)我国渤海湾溢油案件分析6 四、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7 (一)早期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7 (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发展7 五、中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完善8 (一)中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和缺陷8 (二)中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

2、度的完善9参考文献10开题报告表11中期检查表16 答辩记录表17成绩评定表20行距22磅宋体 小四 加黑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摘 要 随着我国生态文明战略的推进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跨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成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墨西哥湾漏油案件、日本核泄漏案件、我国渤海湾溢油案件进行分析,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污染者、有关国家和相关保险人承担,但应根据承担责任的主次不同和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早期的严格责任原则向多元化的过错责任原则发展。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归责原则不统一、赔偿范围狭窄、免责事由规定不统一和索赔时限过短,应该在归责原则、赔偿范

3、围、免责事由和索赔时限等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Abstract With the strengthening of Chinas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strategy to promote awar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ross-border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becomes the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leg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rom the Gul

4、f of Mexico oil spill cases, Japan nuclear leak case, Chinas oil spill in the Gulf of Bo hai to analyze the case, 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damage responsibility shall be borne by the central international, relevant countries and the insurer, but should be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primary and secon

5、dary responsibility is different and the actual situatio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by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to the early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There are diversified liabilit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

6、s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unified imputation principle, scope of compensation Narrow exemption provisions are not unified and claim time is too short, should be in the imputation principle, scope of compensation, to perfect the excusatio and claims the time limit and so on. Key words Internationa

7、l environmental damage;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损害责任(liability of damage),全称为“损害性后果是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产生的所要承担的责任”,有的学者称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称为“活动合法但造成了跨界损害”。因此,所谓“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即指进行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国家或其他主体造成了跨界损害结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1 (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主体造成了环境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但目前为止理论界

8、对于它的性质、特点还没有形成共识。有些学者将该责任称为“责任是由不安全活动产生的”或“极度不安全活动产生的责任”,也有些学者称之为“行为合法但仍要承担责任”,但是国际法委员会采用了“进行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的国家或其他主体造成了跨界损害结果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说法,理由是国际法委员会意识到采用“责任是由危险活动产生的”的说法,范围相对狭隘,一些危险性小、无危险而国际法没有禁止的情形就不被包括在内。同时,之所以不采取“责任是不是合法行为造成的”是因为分辨合法的标准不明确。环境损害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与传统的国际法框架有很大不同,凸显出与众不同。第一,是进行了国际法不加禁止活动

9、造成跨界损害结果产生的责任。与传统国际责任相比,它不要求其活动必须具备非法性。第二,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缺一不可。也就是说,既要存在损害行为,又要求产生了损害结果,否则不能确定责任成立。第三,主观方面不要求主体主观上一定存在过错。虽然传统的国际法律,大多采用过错原则,但是在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只看结果。第四,赔偿是其一般责任承担方式。当今国际社会尚未确立统一的规则。实践中,通常是加害方向受害方提供物质上的补偿,一般不涉及精神赔偿及限制主权。二、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污染者代写各专业硕博学位论文,代写代发CSSCI、北大核心论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

10、 电同号:1580 1280 825。淘宝交易,安全无忧。CSSCI来源期刊:电子政务、汉语学习、会计与经济研究、现代中文学刊、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民族学刊、大学教育科学、金融论坛、南方经济、东北亚论坛、宁夏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甘肃社会科学、东北大学学报、自然资源与环境。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学学报、心理与行为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人口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现代法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武汉金融、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国科技翻译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普刊:中国新通信

11、、兰台内外、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农村科学实验、今日财富、心血管外科中国结合医学、经贸实践、语文课内外、记者观察、新课程、现代职业教育、建筑与装饰、畜牧兽医科学、化工管理、魅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教育时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国家级、省级普刊。审稿周期:1-7天办结查稿。根据基本认识,污染者一般是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使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的人。作为环境的破坏者污染者首先肯定要承担责任。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欧共体颁布了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确立了污染者承担原则,规定欧共体内所有成员国都要遵守污染者付费原则。1986年单一欧洲法确立了三个原则,污染者承担原则、控制原则和防微杜渐原则。1990年

12、海洋油污防范与合作公约规定了污染者要承担责任。1992年里约宣言称污染者原则上要赔偿。里约热内卢宣言也抽象的表达了污染者赔偿原则。1992年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同样规定了污染者赔偿原则。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发生的托利.坎利荣号油轮污染事件,巨额赔偿就由污染者来承担了。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首要承担主体就是污染者,谁污染,谁承担。 (二)国家关于核能损害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布鲁塞尔核动力船舶经营人责任公约、维也纳核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维也纳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经营人通常是第一责任人,但承担的责任

13、有限,核设施所在国承担补充责任。经营人和该国政府都无法偿清所有债务,那么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各缔约方分摊。关于油污损害领域的民事公约,主要体现在1969年国际油污侵害民事责任公约及1976、1984、1992年的附加议定书和1971年关于设立油污侵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国际石油污染案件,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可想而知,船舶所有人资金有限,无法及时给予受害人足够的补偿。后来又制定了关于设立油污侵害赔偿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以防污染者无力赔偿,基金来支付。基金大会确定基金只支付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4、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如果造成侵害结果的加害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者可随意向任一加害人或者所有侵害者要求赔偿。从上述特定领域规定看出,个体经营者先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国家或者基金来补偿。 (三)保险人不难看出除了一般主体外,保险人、基金在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作为特殊主体出现。巴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公约和补充协议布鲁塞尔公约、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维也纳公约等都规定操作者要承担侵害赔偿责任,其他主体则不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只承担小部分的严格责任,并不是要承担全部。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落实损失分配草案,建立了额

15、外资金保证机制。它们通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油污侵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了必须购买保险,但苦于油污损害后果太严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又制定了公约基金。基金是一种很特殊的存在,它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污染者应及时充分补偿受害方,但对于例外情况,基金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污染者、控制者、污染者所属国、经营者、保险人、基金等都有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但他们承担责任的主次不同应加以区分,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三、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墨西哥湾漏油案件责任分析在二十一世纪初,美国发生了大规模的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事故,从而造成井喷,人员失踪。此次事故也是迄今为止第一次超过500米以上深海原油泄漏事件。事故造成以每天12000桶到19000桶的原油向墨西哥湾流淌。此次事件牵涉主体比较多,下面通过分析确定哪些主体需承担责任。首先根据“污染者负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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