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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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 引言3一、 动产抵押权概述. 3(一) 动产抵押权的产生3(二)动产抵押权制度的特征与功能3(三)国内外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相关规定4二、 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中对抗制度存在的问题7(一)启动登记的主体不合理7(二)统一登记制度未建立7 (三)相应配套措施不完善8 (四)实质审查方式不合理8三、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制度的建议9(一) 适用单方申请模式9 (二)构建统一动产抵押登记制度9 (三)增加相应责任保障条款10(四)推行动产抵押登记形式审查制11参考文献11开题报告表12中期检查表16答辩记录表18成绩评定表21论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

2、摘 要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融资的迫切需求,动产抵押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在民法物权制度领域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该制度能够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融资需求,但从中国的现实情况,以及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上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本文在深入研究动产抵押的基本理论基础之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该制度设计方面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建议,使得动产抵押制度在经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完善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economic society, the society f

3、or the urgent need of financing, chattel mortgage, as a kind of effective means of financing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real right system importance cannot be ignored.The system can meet the financing needs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but from the reality of China, as well as the current situati

4、on of legislation,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on the chattel mortgage registration system in China.Therefore,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basic theory of chattel mortgage, in combin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system design experience,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 of perfe

5、cting our countrys system of chattel mortgage registration, the chattel mortgage system play a better role in economic construction. Key wordschattel mortgage ; registration autagonism;the third person; improvement3引言 在物权制度领域中,担保物权制度在降低交易风险,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传统担保物权制度中不动产由于价值稳定成为融资市场的“担保之王”,动产之上主要用

6、来设定一些质押权等担保物权。但是随着市场需求的改变,动产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以动产做抵押担保成为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融资时的选择。不动产担保由于需要以土地为基础,类型也较为固定,渐渐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国关于动产抵押的最先规定体现在担保法上,后来的物权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发展。但是从国外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规定来看,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仍然有许多不足,其主要的缺陷在于动产抵押公示方面,在立法上面尚不成熟。因此本文通过介绍国外制度来对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进行研究和推进,更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使其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一、动产抵押制度概述(一) 动产抵押的产生所谓动产抵押权,

7、就是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在不移转其占有的情况之下,抵押权人取得的以该动产担保债权实现的权利,从而在债务人不承担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够使用动产优先进行受偿。担保物权体系最早形成于罗马法时期。1动产担保形式产生的先后顺序为信托、质权和抵押权。信托是罗马法律中最古老的制度,当事人按照本国市民法将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这样债权人便可以随意处置债务人的动产,成为信托制度的最大缺陷。到了罗马时代中期,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国内生产力的提高,以及从事贸易和结算的外国人数量的迅速增加,法官们根据需求建立了新的安全体系即质权,这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质权要求移转占有限制了物主的使用

8、权。于是抵押权应运而生,地主和佃农采取变通方式约定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佃农仍然可以使用农耕用具进行收益,2这种方式不仅满足了佃农的生产生活需要,也不损害地主的利益,于是撒尔维乌斯法官通过著名的塞尔维亚之诉建立了抵押权制度,随后动产担保的形式便随着经济发展的需求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形成了富有自身特色的动产抵押制度。3(二)动产抵押的特征与功能1.动产抵押的特征在动产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是指由债务人在不改变抵押物的占有状态继续使用动产进行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获得收益,而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债务无法还清的时候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卖,然后就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就动产和抵押权的特征而言,

9、动产抵押权制度在于突破了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转移物的占有的传统方法,使得动产可以在不移转占有的前提情况下,把自身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人的债权担保,在使得债权人由于债权未得清偿或者其他约定的情形已经发生的时候,根据该动产的价值优先清偿的同时,也不妨碍所有权人对动产的用益以及处分。同时,动产抵押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第一,标的物是特定的产物。必须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交换价值,不被法律禁止流通并且标的物的价值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稳定性;第二,抵押人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从而使得债务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还可以继续使用收益,盘活内部经济;第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双方达成合同协议就可以设立抵押权,但是未经过

10、登记的抵押权对于善意第三人没有抵抗效力。2.动产抵押的功能动产抵押权的功能包括以下:第一,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第二,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促进债权的发生,确保经济繁荣;第三,即使人民的财产不足也可以提前消费高消费品,以刺激消费,推动生产、销售环节的顺利进行。动产抵押制度的出现,除了基本的功能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动产抵押制度满足了物权的价值化趋势,抵押的同时为所有人或其他人获得融资的交换价值,它的价值仍然可以控制,保证了生产和流通性,大大提高了物的利用效率。第二,动产抵押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同时若能健全高效完善的动产抵押权制度,使得动产抵押制度能在实践生活中

11、广泛的应用起来,企业就可以利用大量有价值的动产资源来提供担保,以获得融资。4第三、动产抵押制度将有助于缓解金融市场的风险,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改变了金融机构的变化对房地产担保现状过于依赖的情况,可以有效缓解金融市场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三)国内外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相关规定动产抵押可供选择的公示效力模式有以下几种:意思成立主义、意思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书面成立主义、书面登记对抗主义,在国内外立法中主要是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中选择公示模式。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还需要登记才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只需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12、,而未经登记只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选择登记生效主义的好处在于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选择登记对抗主义的好处在于手续简便,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以下便介绍国内外关于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选择。1国外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在大多数设立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多采用的登记效力模式是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它们大多数认为未经登记的话动产抵押权设立成功,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利于交易手续的简便。大陆法系各国为了克服质权的局限性,选择通过特别法的形式设立动产抵押制度,并且将可供抵押的标的物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比如说日本,日本民法典规定,物权变动模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动产抵押权采取相同的模式,都

13、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动产抵押权上采取物权行为理论,认为只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成立抵押权,必须要有登记或者交付的行为才成立,但是在动产抵押权上认同了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担保法中明确规定了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需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5英美法系中以英国美国的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最为典型。英国主要通过判例确立了动产担保制度,对抵押权的成立条件只有形式上的要求,不需要移转占有。随着工业革命的向前推进,传统担保形式无法满足急速发展的企业的发展要求,动产浮动抵押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了。6而美国由于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在保持着与英国相差无几的富有弹性的动产担保制度的同时,还出现了附条

14、件买卖。英美法系国家动产抵押权的设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只是担保物权的对抗要件。2.我国动产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1)我国动产抵押登记效力具体规定我国直到1995年的担保法才在制定法的层面上真正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虽然仍然存在一些缺点,但是担保法明确将债务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它财产列入了可担保范围,并且规定了兜底条款。但是担保法并没有将动产抵押作为特殊的抵押方式进行规定,而是让动产抵押成为普通大众化的形式。之后我国的物权法将抵押标的物明确列举: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并且规定绝大多数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而且物权法更进一步,

15、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这一新型动产担保形式。6而在公示方法上,担保法强调在特殊动产上采用登记生效制度,即在车辆、船舶、企业的设备和其他的动产、航空器采取登记生效制度,未经登记抵押权未设立,而在其他动产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之后的物权法则是将动产抵押的公示模式一律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表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我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中第三人界定界定第三人的客观条件关于第三人范围的客观标准主要经历了以下学说的发展:无限制说、正当关系说、有效交易说和对抗关系说。无限制说是动产抵押制度发展初期学者根据简单的文义解释方法得来的,认为从法条的表述中得出应当对于第三人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第三人应当是除债权双方当事人的所有人。正当关系说也就是有限制说认为应该有所限制,但是却没有提出明确的界定标准,因而逐渐被有效交易说代替。有效交易说强调有效的关系,也就是债权债务、动产抵押必须皆是依法有效成立的,但是该观点的缺陷也是在于没有具体说明。7现在的主流观点是对抗关系说,也就是认为第三人是与债权双方当事人对抵押标的物存在物权优先效力的争夺。依据我国学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对抗关系说,8也就是第三人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取得了对动产抵押中标的物的某种权利,而该权利的实现会影响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从现实来看,我国应当兼采对抗关系说和有效关系说,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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