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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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9中文摘要及关键字2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概述2(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2(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审查内容3(3)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下的材料处理3(4) 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区别4二、国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4(一)国外立案登记制实为诉状登记制4(二)我国未采取国外立案登记制度的原因5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的现状分析6(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现状6(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出现的问题6四、现阶段立案登记制度实施的建议7(一)明确起诉要件的审理规则和标准7(二)建立滥诉、恶意诉讼的制裁制度8(3)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8(4) 优

2、化司法资源内部配置机制9参考文献9 开题报告表11中期检查表16答辩记录表17成绩评定表19论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摘 要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三大难中的立案难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也存在着起诉要件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引发滥诉、恶意诉讼风险从而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等多种问题。面对这些现实问题,不能置之不理,需要制定有效的规范支撑及配套措施,优化外部环境,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立案登记制得到有效实施。关键词行政诉讼;立案登记;立案审查;诉权Abstract In order to solve the case of three great diff

3、icult problem in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newly revised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hasestablished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Filing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made someachievements, but there is also suing the requirements and standards are not clear,easy to cause rampant litigation, malicious l

4、itigation risk to a variety of problems, suchas increase the workload of the court. Facing these practical problems, can not beignored,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ffective support and supportingmeasures of specification, optimize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ctively explore themulti

5、pl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ensure the filing system to effectivelyimplement.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Register put on record; Case filing investigation; Right of action1、 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概述(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概念“立案”一词在侦查程序、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等多种法律程序中多有出现。但就诉讼程序而言,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起诉人或检察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属于自己管

6、辖范围内的并且确认有法律责任需要追究的案件,决定对该案件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行政诉讼中,立案登记制指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材料以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辅以必要的实质性审查,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予以立案2。至于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审判程序,再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后再决定。也就是说,在立案阶段主要对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在审判程序当中再主要对实体要件进行审查,使当事人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二)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审查内容2015年最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将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制度正式确立为立案登记制,摒弃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但这并不表明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诉讼不进

7、行审查就给予立案登记,也不代表法院要接收并处理所有的行政争议。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表明:“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从这个法条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必须先对案件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再作立案的决定,并且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所需要审查的起诉条件在第25和49条中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需要审查下面四个起诉要件:一是诉讼主体是否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利害关系人,二是案件是否在法院的管辖权限之内以及受案的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三是被诉的行政机关是否明确,四是起诉材料是否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内容并有相应的事实证明。有关法院管辖权问题的审查、行政相对人诉讼主体资格问

8、题的审查等,都需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实质性审查之后才能判定。这些不但已经涉及到对受案条件的形式审查,而且已经涉及到实质性审查。在最高法法官编写的行政诉讼法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中对有关立案登记制的误区给出了解释,指南指出立案登记制不会摒弃对起诉材料在程序层面进行审查,但“排除严格的实体审查”3。也就是说,法院对起诉材料的审查不会仅停留在程序性的审查上,而会对起诉要件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只不代写各专业硕博学位论文,代写代发CSSCI、北大核心论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 电同号:1580 1280 825。淘宝交易,安全无忧。CSSCI来源期刊:电子政务、汉语学习、会

9、计与经济研究、现代中文学刊、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民族学刊、大学教育科学、金融论坛、南方经济、东北亚论坛、宁夏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甘肃社会科学、东北大学学报、自然资源与环境。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学学报、心理与行为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人口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现代法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武汉金融、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国科技翻译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普刊:中国新通信、兰台内外、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农村科学实验、今日财富、心血管外科中国结合医学、经贸实践、语文

10、课内外、记者观察、新课程、现代职业教育、建筑与装饰、畜牧兽医科学、化工管理、魅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教育时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国家级、省级普刊。审稿周期:1-7天办结查稿。过放宽了对实质性审查方面的内容。(三)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下的材料处理在立案审查制中,“立案难”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递交起诉材料时,手续复杂,法院对于一些琐碎的案件经常采取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消极立案态度4。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新的立案制度实施后,立案难的“三不”现象得到了极大的遏制。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极大地方便了起诉人进行起诉程序:起诉方式上,允许当事人在书写起诉书困难时进行口头起诉

11、,由法院按要求进行笔录,并开具凭证进行备案;在起诉失败的救济上,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裁定的,起诉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由上一级法院立案或指定法院立案审理。另外,行政诉讼法对案件受理程序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难以当场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的,不得拒绝接收起诉书,在告知起诉人具体情况并开具证明后,七日之内做出决定;起诉状内容或形式存在瑕疵的,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指明并指导,一次性告知起诉人所有应当补正的内容,未经上述程序不得认定起诉条件不符合要求而不予立案;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书,并告知起诉人如果不服裁判可以提起上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立

12、案登记制注重于处理因法外因素而导致的不接收起诉材料的问题。(4) 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的区别传统的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性的管辖、主体资格等内容,还包括起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请求的内容等实质性内容5。在立案审查中,人民法院对整个案件的审查都放在立案之前,甚至在没有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就对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由于行政诉讼立案审查制的滥用,使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遭到严重的影响,信访的公信力曾一度高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

13、是受案制度的变革,即由审查制变为登记制。审查制与登记制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诉讼起始时间点不同。在立案登记制中,只要人民法院接收了起诉材料,诉讼程序就此启动了;而在立案审查制下,人民法院接收了起诉材料并且决定立案时,诉讼程序才会启动。第二,审查方式不同。立案登记制只要求法院立案庭对于起诉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就予以立案;立案审查制则要求法院的审查深入到起诉材料中的相关实质性内容。第三,两者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登记制实际上降低了法院接受诉状的门槛,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受起诉书,从而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6。二、国外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一)国外立案登记制实为诉状登记制众多西方发达

14、国家都已经将立案登记制作为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制度,但是美、英、德等国家的立案登记制与我国的存在细微差异:只要行政相对人递交的起诉材料的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法院就可以当场立案,我们可以称之为诉状立案登记。这样的立案登记制不容易出现案件在立案阶段就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现象,只需要起诉材料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的相关条件就予以立案。1.英美法系国家 英美两国行政案件的立案与民事案件的立案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在英国,行政相对人在填完法院提供的格式化起诉状后通过法院审查签发后就完成立案,法院只依据法定的格式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美国,根据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

15、人将起诉材料提交法院以后,格式审查的工作就由书记员承担,书记员需要找出起诉材料存在的具体问题,方便当事人或者律师进行补正,但是“书记官不得仅因提交文件的格式不适当而拒绝接受所提交的任何文件”7。英美法系对起诉材料仅作形式审查就予以立案,不会对材料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英美两国在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实际上是与立案登记制度相匹配的,这也就是说,它们准许全部的行政案件都纳入法院,但是法官并不会对全部的案件都进行实体审判,他们会先对起诉要件的实体审查,对通过实体审查的案件再进行实体审判,凡是不符合起诉要件的案件,法院都会驳回起诉。2.大陆法系国家 在德国,所有的行政诉讼无一例外的都要进入法院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诉讼书后诉讼程序就已经开始,处于一种等待审理的状态,被称之为“诉讼系属状态”。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诉讼能力、起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案件是否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是否具有权利保护必要等问题,都是立案以后承办法官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之前审查的实体判决要件问题。日本的做法与德国并没有多少不同。在日本,民众把日本宪法的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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