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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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2毕业论文3-1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3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述4(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4(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特征4(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主体的区别5(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5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6(一)法律依据6(二)立法现状分析6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7(一)责任形态8(二)认定规则8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的风险防范11(一)针对站内经营者制定不同审查标准11(二)推广实人认证制度12 (三)做出存在假货的声明12 (四)建立价格过滤机制12 (五)建立商标侵权赔偿保证金制度13五、结语13

2、参考文献14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摘 要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于交易活动当中处于中立地位,为保证交易方独立进行交易而提供技术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其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对共同侵权当中帮助侵权的判断,并以站内经营者成立商标侵权为前提。对于主观过错的判断,适用“知道侵权”以及“通知-移除”规则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从当前情势来看,网络交易的发展蒸蒸日上,但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需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在技术可行、成本合理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减少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风险。关键词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立法现状;责任认定;风险防范

3、AbstractThe third-party online trade platform is a kind of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which is based o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is in a neutral position in trading activities. Also, it ensures the independence of both sides of the deal and provides technical and other assistant services. The ide

4、ntification of it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s mostly about the judgment of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The premise is that operators in the platform should be liable for trademark infringement. When judging subjective error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riteria of aware of infringement and

5、notification and removal rules should be paid more attention to. From the point of current situation, the network trading is developing day by day. However,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not complete. The third-party network trading platform needs to have certain risk prevention consciousness and formulat

6、es a series of measures to reduce the risk of the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ability, which is based on technical feasibility and reasonable cost.Key words The third-party online trading platform;Trademark infringement;Legislative status;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Risk prevention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交易方式转型,作为人口

7、最多的国家,中国的网络用户也达到世界之最。从交易的方式上来看,网络交易便捷高效;从交易的过程来看,网络交易的交易品种多样,针对特定的商品,用户可以选择的范围更广。买方尤为青睐的为:相较于实体的交易活动而言,网络交易中商品的价格更低。然而,商品质量有别,部分平台甚至出现了假货横行的局面。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即平台经营者)而言,其提供的主要是技术服务,并不介入具体的交易活动。但是,针对站内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信息技术、服务成本以及管理能力可以实现的领域内,其必须尽到特定的注意义务。就平台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而言,法律法规对此做了部分规定,但是并不详尽。对于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8、即站内经营者)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若是赋予平台经营者过重的义务,那么将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若是赋予平台经营者过轻的义务,那么就商标权人的保护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而,针对已有的部分学者的意见进行比较,并且以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为参考依据,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提出建议。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概述责任认定的前提是明确认定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网络交易活动的方式各有千秋。以经营类型为依据,将其进行划分,主要包括:B2B、B2C、C2C、O2O。在参考各项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以及特征进行阐述,并与其他的法律主体进行区分,从而在区别的过程中

9、明确其法律地位。(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根据网络交易办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1该规定强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于交易活动中的地位:一方面,平台经营者不介入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活动,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的独立地位以及意志自由;另一方面,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保证交易活动于平台内正常进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于交易活动当中处于中立地位,为保证交易方独立进行交易而提供技术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因此,针

10、对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的,基于部分平台的自营活动(即平台经营者作为销售方与买方直接进行交易活动)的提供而出现的商标侵权问题不在讨论的范围。 (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特征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性。平台经营者独立于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要约与承诺的传递均于站内经营者与买方之间独立完成,平台经营者并不参与这一过程当中,它仅仅对相关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2)监管能力的有限性。在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前提下,站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具有数量多以及更新快的特点。从监管的能力以及成本来看,平台经营者无法实施与传统经营模式下的经营者相同的监管措施。(3)盈利模式的特殊性。平台经营者虽是以营利为目

11、的而提供相应的技术以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但是,对于站内经营者以及其他用户均是以无偿提供服务为原则,以有偿服务为例外。平台经营者不收取用户的注册费用,其盈利主要来源于对站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排名、推荐等功能。(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与其他主体的区别 平台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处于独立地位,其所拥有的监管能力有限,并且盈利方式特殊。若要充分了解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义,在掌握其特征的基础上,与其他法律主体进行比较,在对比当中加深对平台经营者的理解。1.卖方及合营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同于卖方以及合营者。一方面,平台的经营者独立于交易双方的活动。交易活动完全是在交易方意思一致的情形下进行

12、,由卖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由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平台的经营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没有经手实体的交易活动。另一方面,平台经营者所收取的费用为技术服务费,与基于实体货物的销售而取得的价款和因为劳务的提供而获得的报酬存在本质区别。此外,卖方以及合营者需要承担因为商品无法销售而带来的经营风险,而平台经营者不存在该风险负担。2.柜台出租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同于柜台出租者。一方面,柜台出租者出租的对象是实体的空间,而平台经营者是在其运行的网络平台上利用信息技术为站内经营者提供信息的发布。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实体空间的有限性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上。另一方面,双方可以实施的监管措施不同。基于实体空间的有限性,柜台

13、出租者对承租人可能的监管范围较宽,其有能力也有可能去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与此同时,法律赋予柜台出租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站内经营者数量多,发布的商品信息具有更新快的特点,并且站内经营者在现实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如果实施以上措施,将会过分放大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责任,为其带来较重的成本负担,这样势必会阻碍网络交易行业的发展,于经济发展不利,有违利益平衡原则,因而不具有可行性。3.居间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同于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居间分为两类,一类是报告居间,一类是媒介居间。首先,无论是在何种居间活动中,均需要由居间人进行主观判断,以此来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报

14、告交易机会或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交易的合意。在部分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当中,虽然存在交易撮合,但是这种撮合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它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价格与时间为依据进行。此外,在媒介居间当中,居间人应以自身的积极行动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平台经营者并不涉及实体的交易关系,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会往来于交易双方之间以促成合同的成立。(四)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关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陈明涛学者将其认定为“买方及合营者”,吴桂仙学者将其认定为“柜台出租者”。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的法律主体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同时也有较大差别。平台经营者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出现

15、的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主体,从本质上来看,其为处于网络环境之下的商品交易市场。此种法律地位的认定,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加以限制,使其免于承担部分的商标侵权责任,是大数据时代对网络交易活动快捷高效要求的体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增强,电子商务逐渐发展,交易方式发生变化,网络交易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与此同时,站内经营者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而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也逐渐增多。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尤其是在过错责任的认定上,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实践中认定标准也不尽相同。责任认定首先必须明确责任主体的定义、特征以及法律地位,因而,在探究平台经营者商标侵权的问题中,其为不可或

16、缺的部分。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从本质上来讲,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公布。认定其商标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法、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但是,在裁判过程中,裁判者适用的依据有所不同。并且,目前尚未存在特定的法律条款针对平台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进行具体的规定。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对其内容在认识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理解。因而,分析法律条文为探讨平台经营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及侵权者的连带责任进行规定,第9条对于教唆及帮助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的承担做出相应的说明。第36条对于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后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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