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精品讲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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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点内容与重点法条(1) 国家机构与国家结构1、 立法机关重点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 宪法:第2条第2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全国人大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62条、第67条。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宪法第7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37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务委

2、员会在立法权上的分配立法法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第42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4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结:在立法权的分配上,存在分工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问题:标准不明晰,法律解释权的赋予更加加重了这种权限上的模糊。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限的违宪审查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2、 人民法院1)独立行使审判权宪法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5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2) 独立审判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间的关系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

4、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人事监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报告工作:监督法第2章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宪法第73条;监督法第6章和第7章(个案监督?)3、 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29条、131条、135条。具体监督、个案监督4、 行政机关国务院:1)宪法地位: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第85条)2)职权:宪法第89条。3)行政法规的范围:立法法第56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5、2)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10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

6、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11条: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总结:行政法规的特征执行性、职权范围内、试验性(应注意其范围)。5、 特别行政区1)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根据: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2) 基本法的解释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

7、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3) 基本法的修改问题:基本法第159

8、条。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案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特区提出议案的条件:特区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行政长官同意。4)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6、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1)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2)自治机关的组成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16、17、18条)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组成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族自治

9、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4)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3) 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执行权与变通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和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政

10、府)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在民族自治权范围内规定某一方面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财政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机关自治地安排使用。管理本地方经济、科教文卫事业的权力。安全维护: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

11、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权利的含义、在我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运用基本权利的原理分析现实中存在的事件。)1、 平等权1) 平等权的概念和特征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特点:(1) 平等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力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平等权为公民向国家要求平等地位,消除各种不平等现象提供了法律基础。(2) 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第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平等地位。(3)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

12、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4) 平等权意味着他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是一种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在保护各种基本权利时都贯彻平等原则。2) 平等权的宪法地位(1) 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不想其他基本权利那样具有特定而具体的内容,其权力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相互关系中,具体通过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文化平等权与社会平等权来体现权利的价值。(2)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3) 平等权的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不应当包括“立法上的平等”?(2)禁止差别对待和合理差别:判断其目的、判断差别对待的手段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判断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

13、理的联系。2、 选举权(1)关于我国选举法和选举制度:进步:城乡平等的问题、差额选举原则的确认问题:候选人的产生、选民与候选人的沟通、怎样保证选举秘密原则的实现(无记名投票这一条的规定不能解决秘密选举的问题)、如何保证机票和监票的过程规范运行(计票不公开、不在当日计票)、对于选举结果的争议并未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解决。(2)代表法的修改以及这一修改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明确代表七项权利七项义务进一步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人大代表的履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七项权利: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

14、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项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15、勤勉尽责;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打击了专职代表和以代表工作室等形式进行的代表活动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限制代表的发言)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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