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面试)(BTRL-305)面试人员评价表_ (222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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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选拔复习(法律、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一、法律及其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给予法律以科学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论述,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律的显著特征: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第二,国家性。第三,强制性。第四,正当性。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第六,阶级倾向性。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

2、为前提。(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功能的过程,是人们有意识地通过社会行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的。(3)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有着辩证的关联。(4)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5)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来说,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宪法性规范中,“人民”、“民族”、“国家”等,也可以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与道德、习俗或

3、社会组织规章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同。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1.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不包括国际法体系、不包括法学家们所探讨的“民间法”、“习惯法”等。2.法律体系仅仅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历史上的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或尚未生效的法律。3.法律体系是规范体系,同类法律规范构成法律部门,各个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构成法律体系。准确理解法律体系概念,还需要区分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制体系及法系等相关概念。法学体系是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思想文化范畴,往往具有

4、跨国性。对法律体系构成单元的部门法的研究,产生相应的部门法学,如民法学、刑法学,但法理学、法史学等都属于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制体系主要指法制运行机制,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及由此形成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运行方式,对历史上的和现行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因此,法系概念常常是跨历史的、跨国度的,所侧重是法律的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直接构成。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多种多样,我国的划分标准主要有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调整方法两种。根据这个标准,我国法律体系大致可以

5、划分为下列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军事法及我国加入的国际法等。四、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也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它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通常具有下列特点:1概括性。法律规则总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假定(对动具体条件的预设)、行为模式(对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确定的肯定式后果或否试后果)三个部分。与此相比,法律原则通常不预设确定的行为条件,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价值性。法律原则通常比法律规则更直

6、接反映法律的价值倾向。如“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清白的”等。3稳定性。与法律规则的易变相比,法律原则却往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相对于某个领域的法律的变迁而言,法律规则变化可以称为“量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则相当于法律的“质变”。4灵活性。法律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相互冲突的两个法律规则,必然有一个无效。而法律原则却不同。由于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不存在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问题。例如,“男女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不排斥女性基于生理上的特点在劳动中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任何人不得从

7、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并不排斥在法定时效内未被起诉而使违法所得合法化的现象。两个相互冲突法律原则,也不必然导致其中一个无效,只是在适用时加以权衡选择而已。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原则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根据层次的高低,可以分为宪法原则和部门法原则;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范围的广狭,可以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根据其产生的基础,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根据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等。五、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法律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效力”概念,一是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刑事诉讼

8、法)的效力,二是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治同文本等)的效力。二者的关系首先在于,前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后者仅仅对特定的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后者的效力是由前者派生而来的,是前种效力的体现和实现方式,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就不可能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力。因此,无论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都是法律的强制性的反映,所表达的都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意思。法律效力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后两者又可以被概括为“对象效力”。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即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一般来说,法律生效的时间主要有这样几种情

9、况: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自身明文规定生效的具体时间;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或具备一定条件后生效。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主要有:新法律公布施行后,原有法律自动失效;新法律明文规定原有法律的废止时间;有关国家机关颁布专项决议、决定宣布某些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法律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等等。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律在哪些地方或在什么区域具有约束力。就一国法律的整体来说,该国的法律通常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根据国际法的原则,不排除某些法律具有域外效力(即在主权管辖范围外有效)的可能性。对象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对象

10、效力确定大致有四种原则:(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国民;(2)属地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3)保护主义,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法律适用于所有损害本国利益的行为;(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这是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我国法律对象效力的确定也是以第四种原则为标准。就对象效力与时间效力之间的交叉来看,主要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即法律对其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拘束力。一般而言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基本认同法律不应该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被视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不过,这主要是针对实体法而言的,在诉讼法中,法律实际上经常溯及既往。另外,我国刑法中的

11、“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有条件地溯及既往”。”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形式的效力有高低之分,由此形成法律的效力等级体系,又称祛律的效力层次。一般来说,法律的效力层次遵循下列原则:宪法至上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等。六、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社会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应该承受的合法负担,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发生拘束力的逻辑结果之一。法律责任的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规范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直接规定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实现方式,如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刑事处

12、罚;(2)授权一定国家机关或其他法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如合同法授权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第二,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所有行为或事件。可以引起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通常包括两类:一是侵权或不履行法定、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损害他人名誉、出卖国家机密、违约;二是某些事件,如货物运输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货物损失引起损失赔偿责任,又如自然人死亡导致保险责任的产生。法律责任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来说,属于一种合法负担。它可能是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对侵权或不履行法定、约定义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

13、的法律评价,并通过要求责任主体承受这种负担来体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如给予罪犯一定的刑事处罚;也可能不代表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仅仅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平原则要求责任主体承受的法律义务,如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保险法中的保险责任、国家在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承担的补偿责任。之所以叫“合法负担”,是指无论责任是否带有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都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即使在约定责任情况下,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实践中,确定一项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否存在的过程,称为“归责”,这一过程需要考虑的要素,称为“归责要素”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要素是由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的,就诸多具体的法律责任而言,各自成立的要素

14、不尽相同。一般人们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一项法律责任是否成立或者应该承担的大小程度:1责任主体,即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或机构。需要注意,责任主体与侵权、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主体并不一定相同。在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中,其监护人通常成为责任主体。法人犯罪案件中,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通常是刑事责任的主体。担保法中的保证人,也可能会成为责任主体之一。2责任标的,又称“责任客体”,即法律责任所指向的对象,通常指受到损害的权益、法律关系或法律秩序。没有受损,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责任标的也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3法律事实,即直接导致法律责任产生的行为和事件,包括导致受损实际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包括受

15、损事实本身。法律事实也是责任成立的一个必要条件。4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由于两个原因,主观过错不一定是成立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是在事件引起法律责任的情况下,不存在过错问题;二是有的法律规定了无过错归责原则或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通常不考虑主观过错问题。按照行为人对行为结果的主观状态,过错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5因果联系,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实现包括积极实现和消极实现两种方式。前者指责任的内容转化为现实,后者主要指免责,即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而使法律责任关系消灭,责任内容并没有变为现实。积极实现的方式通常有实施惩罚(如刑事、民事、行政及违宪制裁)、获得

16、赔偿或补偿、强制(如强制戒毒、强制划拨、执行罚)等,消极实现的方式主要有判决、裁定免责,失效免责,协议免责,责任主体消亡免责等。七、权利与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是为国家的法律确认并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感和资格,具体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法律基于权利而给人以负担的一种约束,具体表现为义务人基于权利人的权利而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一般地说,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的统一关系可以概括为:(1)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共同客体为指向,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重要表现。(2)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权利的实现以义务的履行为前提,义务的履行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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