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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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學則90年06月17日(九)稻安董字90023號函報部90年07月02日教育部台(九)高(二)0094800號函報准核備90年08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91年10月30日教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91年11月27日校務會議通過92年07月10日教育部台(九二)高(二)字0920097946號函報准核備92年10月30日教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93年01月07日校務會議通過93年03月3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22436號函報准核備93年06月04日臨時教務會議第三次修正通過93年06月09日校務會議通過93年07月1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8758號函報准核備9

2、5年05月03日臨時教務會議第四次修正通過95年0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95年10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54418號函報准核備96年01月04日臨時教務會議第五次修正通過96年01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01月2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09983號函報准核備96年05月29日臨時教務會議第六次修正通過96年06月13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07月25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4818號函報准核備97年06月05日行政會議第七次修正通過97年06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97年10月0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92589號函報准核備第一章 總 則第 一 條本學則

3、依據教育部頒佈之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教育法令訂定本學則。第 二 條本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註冊、休學、復學、退學、轉系、轉學、加修輔系、 修讀雙主修、學程、校際選課、修業年限、成績、畢業、學位授予等有關學籍事宜,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學則之規定辦理。依大學法第十一條設置之學位學程、學分學程,應依設立班別準用本學則之規範。第二章 入 學第 三 條一、凡經教育部所核定之學士班相關招生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二、凡經教育部所核定之碩士班相關招生入學方式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三、外國學生入學申請事宜,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

4、法訂定相關規定辦理。四、持國外學歷學生入學之資格查驗認定,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之 本校與國外大學得依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跨國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 四 條本校於每學年開始,公開招收(考)各學系一年級新生,並於每學期酌收各學系二、三年級轉學生,其招生簡章另訂之。第 五 條參加本校轉學考試之轉學生,其資格規定如下: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者。二、大學修業滿二年以上仍在肄業或已退學者。三、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四、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第 六 條 大學日間部、四技部暨進修部進修學士班肄業生,經本校舉

5、辦之轉學考試得互相轉學。但本校生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第 七 條凡經錄取之新生或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到,未請註冊假,新生未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即取消其入(轉)學資格。第 八 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無須繳納任何學雜費用。一、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三、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四、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五、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

6、為限,惟保留期間應徵服義務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 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學。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或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 入學資格論。六、學生因懷孕或生產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申請。第 九 條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應依照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手續。第 十 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方得入學,其有正當理由 預 先申請延期補繳而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應於規定時間內補繳,否則取消其入

7、 學資格,並令退學。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冒用、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除由學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外,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覺者,除追繳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第 十一 條 本校另依教育部有關規定,得接受教育部分發之保送甄試錄取學生。其校內相關規定 另訂之。第三章 註冊、選課第 十二 條學生於每學期之始,須照下列規定,辦理繳費、註冊、選課等事宜。一、繳納各項費用:學生應於每學期始業前,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學雜費及各項費用。 進修部進修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應繳納之學分學雜費,除實習(驗)費外,以學分為計算單位,繳費標準於每學年開學前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訂之,並於學期開學前寄發

8、註冊費繳款單。二、註冊:學生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完成註冊手續。若因故不能如期繳費或繳交規定之文件者,須以書面說明理由,事前請求學校給予延期註冊,但以一週為限;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未註冊者,舊生勒令退學,新生及轉學生則取消入學資格。若遇不可抗拒之天災時經學校認定後,可酌予延期註冊。三、選課:1. 學生應依照教務處排定之各學系上課科目時間表於規定時間辦 理選課,已註冊學生於加退選截止日仍未選課者,應令休學。 各學系學生修習學分規定如下:學生選課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及第三 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第四學年每學 期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進修部學生選課每學年每學

9、 期,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但最低選課學分,每學年每學期不受選課最低 學分限制。)但學業優良者,次學期得經系主任核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並得修習較高年級或他系必修課程。2. 學生每學期所修科目以其選課紀錄為準,凡未選之科目,不予登記;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否則成績以零分登錄,併入學期總平均計算。3. 進修部進修學士班以夜間排課為原則,得選修日間部課程,但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4.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最高上限為十五學分(不含論文學分);下限由各系(所)自訂。未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者(不含學位論文),於註冊時至少應修習一門科目。 四、學生加選或退選科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0、,惟以一次為限:1. 學生加選或退選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因特殊情形,經系主任許可退選者,可在開學後四星期內為之。2. 學生辦理加退選之科目,須經該系主任核准後,選課單送交教務處登記;加選科目而未完成加選手續者,不承認其加選科目成績;退選科目未完成退選手續者,以未退選論。3. 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數少於或超過規定學分總數。4. 學生不得選修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所修衝突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已經修讀及格學分相同之科目,不得再行修習。五、本校學生得視需要辦理校際選課事宜,但以本校未開授之課程為限;申請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與他校之同意。六、本校錄取之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大學部課

11、程及格者,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其辦法另訂之。第 十三條學生休、退學退費標準,皆依教育部發布之大專校院學生休退學退費作業要點辦理。第 十四條 本條文刪除第 十五條 本校得視需要利用暑期開授課程,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四章 請假、缺課、曠課第 十六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辦法另訂之。第 十七條學生請假(包括病、喪、事、公假等),經核准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而缺席者為曠課。缺課及曠課,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某一科目缺、曠課累積達全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二、遲到或早退次數每二次作缺課一小時論。 三、生理假每月以一

12、次為限,一次不超過兩天,超過兩天者,以病假論。 四、學生請產假者,應於產後一週內檢具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於分娩前,得請產前假八日;於分娩後,得請六週分娩假;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得請六週流產假;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得請三週流產假;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得請二週流產假;上述日數不含例假日,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請產假不列入操行記錄。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六、學生因懷孕、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第五章 轉系、轉學、輔系、雙學位第 十八條本校處理學生轉系規定如下:一、各學系修讀學

13、士學位學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期中考後、期末考前,學校規定之時間內得申請轉系;於第二學年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三學年第二學期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二、學生轉系,以一次為限,其經核准轉系者,不得請求再申請轉入他系或回原系。三、轉系學生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得畢業。四、學生轉系須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經相關學系系主任及教務長同意,必要時須經過考試,並經轉系審查委員會之審核。五、轉系學生所應補修之課程,由轉入學系之系主任核定。

14、六、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七、同系轉組者,比照本條規定辦理。八、日間部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不得互相辦理轉系。九、各學系學生人數如已達最高限度,不收轉系學生。 十、凡本校學生得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修習學分學程,其辦法另訂之。第 十九條一、轉學生在原校修習成績及格之科目,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但自轉入年級起,依規定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二、抵免學分總數,一年級入學以不超過三十分、二年級入學以不超過六十學分、三年級入學以不超過九十學分為原則。由本校進修學士班、大學部轉入或由推廣教育修畢之學分者不在此限。一年級新生抵免學分總數超過四十學分以上者,最多可提高編級一年。 三、學生申請抵免學分,以入學當學年辦理一次為限。第二十條學生請求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及簽章向教務處申請,經校長核准後得發給轉學證明書及歷年成績表,惟學籍未經核准者不予發給。轉學手續辦妥後,不得申請休學。第二十一條本校學士學生修畢第一學年課程,經核准後,得自第二學年起選擇另一學系為輔系、雙主修、或學程,其規定如下:一、修讀輔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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