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一类企业开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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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规范一、依据和目的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目的是规范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核查工作。二、适用范围(一)本规范是本市各区、县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维修业户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并实施行政许可(开业、变更)的依据。(二)本规范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含专用农业机械)。(三)本规范规定了本市机动车维修业户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

2、件,申请人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条件确定经营项目和投资筹建。(四)摩托车维修业户的核查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划分及分类许可(一)按维修车型种类划分。包括汽车(含汽车底盘改装的各种专用车辆)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及其它机动车(起重机、叉车、装载机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修。(二)按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经营汽车维修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的,根据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类企业;经营摩托车维修的,根据服务能力分为一、二类企业;经营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特定要求并达到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条件。(三)

3、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1、汽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1)一类汽车维修: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维修竣工检验。(2)二类汽车维修: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3)三类汽车维修:分别从事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变速器修理、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器维修、车辆玻璃安装、车辆装璜(篷布座垫及内装饰)等专项作业。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项目: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

4、相应车型的一类汽车维修许可项目。3、摩托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1)一类摩托车维修: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竣工检验。(2)二类摩托车维修: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4、其他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维修分类许可项目执行汽车维修的分类及许可项目。(四)汽车和其他机动车的车型划分1、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2、小型客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 的载客车辆。3、大、中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4、小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5、其他车型:吊车、叉车、

5、装载机及其他轮式车辆,按具体车种划分。 四、一、二类企业经营条件(一)通用条件1、人员条件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员、检验员、价格核算员、技术工人(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涂漆工等)等关键岗位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从业)资格证书。(1)管理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具有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和三年以上经营管理经历,掌握本单位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了解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价格、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实施细则,能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2)技术负责

6、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内燃机、汽车电子电控、汽车制造、机械制造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取得专业工程师、技师资格(或具有八年以上高级机修工、电气系统维修工资格),能使用各种检测、测量仪器检查、诊断、排除疑难故障,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机动车维修的国内、外技术资料,熟悉或能够制定整车及各总成维修工艺。(3)业务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熟悉本单位所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特点及确定维修项目,熟悉市场平均维修价格和本单位的维修定价,熟悉维修工时定额,能根据合同法制定维修合同或协议,能操作计算机进行业务登记和相关统计。(4)检验员每个单位应至少有2名检验员(专职或兼职),其中1名

7、总检验员(负责车辆进出厂检验),1名过程检验员(负责维修过程检验)。检验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有二年以上检验工作经历(或五年以上中级机修工、电气系统维修工资格)。总检验员应熟悉本单位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和特点,熟悉机动车维修的国、内外技术标准,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和技能,能熟练使用检测仪器进行质量检验工作,为竣工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过程检验员应熟悉本单位维修车型的构造、技术性能和特点,掌握标准数据,能使用相关的检测、计量器具进行维修过程各环节的检验工作。(5)价格核算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熟悉国家价格法、税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维修价格组成结构与定价原则,根据维修

8、项目、配件材料和工时定额熟练、准确地进行价格核算,按规定开具汽车维修专用票据和其他有关明细清单。(6)技术工人应至少具有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油漆),其它工种按作业范围适当配备。一类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二类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各技术工种至少有一名高级工。 各工种持证率应不低于50%或总持证率不低于50%。(7)人员培训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务员未经培训的,应按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安排的计划参加统一培训。检验员、价格核算员未经培训、考核的,由经营者根据条件推荐,经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认定,按计划参加统一培训、考核。取得行政许可二年内,技术工人各工种持证率不低于80

9、%。同时,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总数的60%以及机修、电气系统、钣金、涂漆工总数的40%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组织管理条件(1)经营管理应配备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价格、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安全、技术、业务、检验、价格核算、企业经营统计、用户抱怨受理、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应落实责任人。应建立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公示主要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工时单价)、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自定工时定额及项目应报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备案。应制定安全防护、安全生产、企业人员

10、培训、维修车辆进出厂登记、维修车辆技术档案、配件采购使用、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标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措施。应实行计算机管理,配置统一版本程序,具备上网条件。(2)质量管理应配备机动车维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主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应配备质量管理、质量检验、配件采购使用、标准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所需的记录表单。应建立维修车辆技术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维修车辆技术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检验员、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单,出厂合格证存根,结算单和工时、材料清单。执行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应不低于全国统一标准。3、安全防护

11、、安全生产条件(1)经营场所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各项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应通过安全、消防部门的认证。(2)经营场所周边安全距离内不得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安全距离标准执行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3)应按规定在厂内安装安全、消防设施,电气焊、喷漆(调漆)等工位应单独设置或采取隔离措施,应有必要的操作防护用具。(4)生产车间、停车场等设施应按功能、工位划出区域线,保证安全通道畅通。(5)举升机、轮胎动平衡、车身校正、烤漆房等大型、重型设备应明示安全操作规程。(6)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工位、存

12、储地应有明显标志。4、环境保护条件(1)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液)、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弃物,应有固定人员、固定容器、固定地点收集、存放、保管、处置。处置危险废物应与经环保部门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实施定期转移。(2)车辆拆解、打磨等工位应有粉尘收集、除尘、通风装置。(3)调试车间或调整工位应配备机动车尾气抽排净化装置(一类企业必备)。(4)应有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噪声或其它污染。(二)设施条件经营场所内应有接待室、生产车间、停车场、配件库等设施。1、接待室(1)一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小于40 m2,二类企业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m2。(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设置业务、结算专

13、用计算机,划分、摆放客户休息区及设施,并预留悬挂经营许可证、牌、信息公示板的位置(有条件的可另设客户休息室)。2、生产车间(1)生产车间结构应为砖混或轻钢结构,地面应为平整坚实的水泥地面。应满足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设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的要求。(2)一类企业新建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00m2(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750m2),主体高度不低于6m,车间分设不多于3间,最小面积不小于150m2。(3)二类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小于200 m2,主体高度不低于4.5m, 车间分设不多于3间,最小面积不小于50m2。(4)喷(烤)漆房面积、堆放杂物面积和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施不计入生产车间面积。3、停

14、车场一类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 m2,二类企业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00 m2。4、配件库配件库面积应满足生产的需要,库内应设有相应数量的多层台架。5、其他说明(1)经营场所应与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和登记表填报内容一致,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2)不得使用底层商铺作为生产车间。(3)经营场所与幼儿园、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最近距离应在50m以上。(三)设备条件1、应配置与其所承修车型相应的量具、机工具、手工具。2、应根据申请的许可事项配置表1至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全部设备应安装到位,设施齐全、功能有效、安全可靠。3、配置的设备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质量认定,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4、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5、允许外协的设备,经营者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企业(国家有专营规定的须经许可),并签订外加工合同。6、设备名录表1 通用设备序号设备名称1钻床2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3气焊设备4压力机5空气压缩机表2 专用设备序号设备名称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小型货车小型客车其它要求 1换油设备2轮胎螺母拆装机-3扒胎机4车轮动平衡机5四轮定位仪-6转向轮定位仪-7制动鼓、盘维修设备-8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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