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bzcrgxu期货_经理事业兼营期货信托事业许可证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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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申請書 共 頁 第 頁受文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旨:茲依期貨交易法第8

2、2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檢附下列書件一份,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請查照。期貨經理事業名稱營業處所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元整兼 營 之營業項目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之業務每股面額新臺幣 元整最近每股淨值新臺幣 元整金管會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日期及文號申請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附件 1.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2.董事長、總經理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4.董事、監察人無期貨信託事

3、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 5.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6.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 7.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8.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9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9.已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4、第17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10.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但與申請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免附。11.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審查意見書。12.期貨經理事業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審查表。13.同意金管會指定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依該查核情形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之承諾書。14.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15.證照費新臺幣 元整。申請公司: (蓋章)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註:本申請書及附件應編製目錄、標明頁次,並以A4紙裝訂成冊。聲 明 書(期貨經理事業

5、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本人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 (職稱),茲聲明本人絕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 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1.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辦理。 2.立聲明書人為法人者,應由該法人及其代表人一併簽名或蓋章。聲 明 書(期貨經理事業之法人董事及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或指定代表適用)本人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 公司 法人監察人 公司之代表人 指定代

6、表(註:請擇一勾選),茲聲明本人行使職務時,絕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 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聲 明 書(期貨經理事業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適用)本人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 (職稱),茲聲明本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之規定;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 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

7、或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規定辦理。聲 明 書(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適用)本人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茲聲明本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 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1.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辦理。 2.每位業務員均應出具聲明書。聲 明 書(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時適用)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特此聲明,依期貨信

8、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規定檢具之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絕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如有虛偽或隱匿,願負一切法律責任。此 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聲明書人: 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代 表 人: (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辦理。期貨經理事業申請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審查表填表注意事項:申請公司應據實填報並加註申請書件之附件次及頁次(備註欄如不敷使用,請另以附件說明並交互引註),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違反者,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期貨經理事業名稱負責人外

9、資比率審查項目申 請 公 司 填 報金管會審查意見正 常異 常不適用 備 註同意不同意 一、是否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許可兼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金管會許可函影本詳附件 ;最後期限日為民國 年 月 日) 二、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且業經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代表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書所附各項附件,是否已依申請書所載附件項目編製目錄、標明頁次,並以A4紙裝訂成冊。 三、是否已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繳納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證照費計新臺幣 元整。 四、審查是否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9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所定條件,且無同條第2項所定情事:

10、(一)財務報告: 1.是否檢具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註:若與申請許可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檢具之財務報告為同期者,請於備註欄敘明事由。) 2.會計師查核報告: (1)會計師是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2)會計師是否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若出具保留意見,該意見是否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 (3)會計師是否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3.依所檢具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是否不低於面額。 (二)最近半年是否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1款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是否未曾受期貨交易法第100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之處分。 (四)曾受上述(二)或

11、(三)之處分,且經金管會命令其改善者,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是否已具體改善。 (註:若有此情形,請勾選異常,並於備註欄敘明受處分之日期、文號及具體改善情形,且檢附相關文件,由金管會審酌。若無此情形,請勾選不適用。) 五、是否檢具載明兼營H406011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章程。 六、是否檢具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七、人員資格條件:(一)是否檢具董事長、總經理分別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42條、第43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二)是否檢具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三)董事、監察人是否出具無期貨

12、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7條規定,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1條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四)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是否出具其行使職務時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五)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及部門主管是否出具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且無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規定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完整填列且無異常情事。(六)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是否出具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0條規定,且無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5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其日期及簽名或蓋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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