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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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摘要】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组织与指挥。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组织与指挥中,应注意把握以下环节:合理调配侦查力量,精心组建侦查专班;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提请有关部门配合;把握侦查工作进程,推动案件侦查的深入;运用侦查谋略,突破侦查僵局;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提高侦查工作的整体效益。【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指挥【写作年份】2003年【正文】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犯罪手段专业、涉及领域广泛、利益关系复杂、难于准确界定、跨区域作案等特点,该类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相当强的政策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策略性。作为侦查指挥人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

2、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复杂局面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能从纵横交错的纷乱情况中迅速理出头绪,能超越具体案件,在宏观上把握全局。 1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组织与指挥工作是否周密细致、灵活机动,是否讲求斗争艺术。 一、合理调配侦查力量,精心组建侦查专班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纷繁复杂,头绪较多,大要案件尤其如此。对于大要案件,为了迅速及时地办结案件,在着手开展侦查工作之前,应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侦查专班(通常为专案组)。由于参与侦查的人员较多,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往往形成“大兵团作战”态势,为了保证侦查工作高效有序运转,必须进行合理组织分工。通

3、常情况下,应在专案组内设立以下机构: (一)指挥组 主要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和经侦部门负责人,如有必要,还应当吸收当地主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领导参加。指挥组负责案件侦查的整体谋划、力量调配和工作协调。 (二)取证组 负责询问知情人、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等调查取证工作。在具体分工时,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可采取以“包事”为主的方式,即按需要查证的若干案件事实,将侦查人员分为若干小组,分头开展工作;也可采取以“包人”为主的方式,即对若干主要犯罪嫌疑人,分别部署侦查人员,查清其犯罪事实。 (三)审讯组 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取其供述。应由具有较丰富审讯经

4、验的侦查人员组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审讯小组,以“包人”为主,分别负责对若干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也可以实行“包人”与“包事”相结合,审讯与查证一肩挑。 2 (四)审计组 负责对有关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计,解决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应由专业财务人员或审计师、会计师组成。这一机构设置与否可视侦查工作的需要而定。 (五)综合组 负责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制作会议记录、司法文书,编印专案简报,进行工作协调,接待律师。 除了上述工作小组外,还可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机构。如有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受害人及受害单位较多,为维护当地政治稳定,可成立群工组,专门负责安抚群众,协助

5、有关部门开展群众工作;有的发案单位财务混乱,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可以组建清产核资组,查明资产、负债情况,为准确认定犯罪奠定基础;还有的案件重大、复杂,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案件中的所有问题,为此,可由主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牵头,成立由公安、纪检、监察、税务、工商、参加的领导小组,决定侦查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对侦查工作遇到的困难予以协调解决;对于某些新型案件,还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指导小组,对侦查工作予以指导;对于参战人数众多的大型专案,还应有专人负责后勤保障。需要注意的是,侦查力量的组织分工并非一成不变,而应随着侦查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兵力部署。 二、争取党委、政府

6、支持,提请有关部门配合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较广,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工作离不开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大要案件的侦查更是如此,如不具备上述条件,侦查工作将寸步难行。 (一)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案情,汇报侦查工作设想及进展情况,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给涉案的地区、部门造成严重损失,其影响恶劣,有的甚至威胁社会稳定。由于其波及范围较广,仅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往往难以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因此,必须主动、及时地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以便党委、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进行统筹安排,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合力。在侦查工作中,应做到:重大行动前及时汇报,请党委、政府把关,

7、防止出现孤军奋战、独木难支的局面;重要关头,请党委、政府出面协调,统一思想,排除阻力;重大情况与党委、政府通气,争取支持。另外,在侦查工作中还应注意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请示,主动接受其指导。 (二)提前介入执纪、执法部门对严重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经济犯罪同时也是严重经济违法、违纪行为,实践中也确有大量的经济犯罪行为是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发现的。但是,如果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完毕,发现其构成经济犯罪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则往往因时过境迁而人走证灭,丧失最佳的侦查时机。因此,对于执纪、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严重经济违法、违纪案件,确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争取提前介入,开

8、展初查,收集证据,监控被查对象,控制涉案财物。 (三)提请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担负经济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及侦查监督职责,其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一方面可使侦查工作置于其监督之下,保证侦查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使其尽早熟悉案情,对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进而使案件顺利批捕、起诉。 (四)提请政法委协调,与检、法共同对疑难案件进行会诊 许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认定处理较为困难,公、检、法机关经常因此发生分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查处,削弱了打击力量。因此,对于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向政法委汇报,请求其予以协调,在其主持下,由公、检、法领导及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会诊

9、,以便统一认识,推动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 (五)就案件的处理向检、法提出建议,以兑现宽严政策 发挥政策威力,打消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其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揭发检举同案犯,提供其他犯罪线索,配合侦查工作,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常用策略。为了确保政策兑现,对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确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向检、法提出从轻及减轻处罚的建议,并争取其认可。 (六)提请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协作 经济犯罪分子大多跨地区实施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离不开相关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需要外地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予以协助的,应及时发出协查通报或派人前往联

10、系,如有必要,还可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予以协调。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对案件的定性、证据及程序等进行把关,对案件的办理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三、把握侦查工作进程,推动案件侦查的深入 (一)甄别线索,缜密初查,摸清案情,准确定性 公安机关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多种多样,有的较为详实,成案率较高,如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执纪和执法移送的线索等,经过简单查证,即可立案侦查;有的则较为模糊,甚至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有少数甚至是错告、诬告,如少数报案、举报等,对此只有仔细甄别才能去伪存真。 有报案人的或举报人身份明确的线索,可通过询问报案人判明真伪,界定性质;对于匿名举报,则可通过书面分析初步

11、判定是否具有查证价值。首先,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多数类型的经济犯罪都与犯罪主体特定的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等相联系,甚至只有具备上述特殊条件的人才有可能去实施某种类型的经济犯罪。因此,通过审查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可以推断出其是否有可能实施被指控的经济犯罪。其次,审查被指控事项的情节。线索反映的被指控事项的情节是否详尽、是否符合经济犯罪的一般规律,是判断线索属实与否的重要依据。再次,审查线索来源渠道。相对而言,上级交办的线索、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单位的报案或举报、隐蔽力量提供的线索比较可靠。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匿名举报中不实成分较多,但与被指控人有特殊关系的人提供的知

12、情范围较小的线索可信度较高。最后,审查线索所述事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初查阶段不仅应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立案侦查,即解决“要不要查”的问题,还应尽可能打开案件的突破口,从而为立案侦查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此,在初查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线索提供的犯罪嫌疑出发,开展调查。线索是调查的出发点,在调查中,应集中精力围绕线索进行查证。二是快速反应,速战速决。若拖延过久,被指控人发现其罪行可能暴露,就会施展种种反侦查伎俩,给进一步查证及立案后的侦查造成困难。三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触动被指控人。四是调查工作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调查的任务在于核实线

13、索,要以此为中心,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五是注意及时依法收集证据。在调查中要不失时机地收集、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取,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六是要把握立案时机,适时开展侦查。立案前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明被指控事项是否具备立案条件,即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事实和收集全部证据。所以,只要收集到足够证据证实被指控事项达到追诉标准,就应果断立案。 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应对事件性质作出准确界定,看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缜密论证,务使定性准确。 (二)控制涉案资金流动,监控被查对象行踪 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发案滞后的特点

14、,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在犯罪得逞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被发现,有的甚至发案时间距作案时间相隔数年之久。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有充裕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并逃匿到异地甚至国外、境外。在侦查工作中大力开展追赃、追逃固然重要,但在犯罪嫌疑人未及逃匿、移赃之时就加强防逃、控赃,则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在受理犯罪线索之后、立案之前,公安机关无权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但并不等于在初查阶段就可以无所作为,任其逃匿、移赃。在开展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逃、控赃: 对于涉案资金,在查明其性质、来源的前提下,可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控制: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涉案资金属于国有,但被其非法占有的,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

15、将资金予以冻结;被查对象与被害人存在经济纠纷的,可先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涉案资金予以冻结。 对于被查对象,在认定其存在犯罪但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不同情况进行监控:首先,对被查对象采取边控措施,以防其逃至境外;其次,如果被查对象有吸毒、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可商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拘留、收教、劳教等行政处理措施;被查对象为党员、国家公务员的,可提请纪检、鉴察机关对其采取“两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两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监察机关在调

16、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措施;另外,还可以视情对其留置盘查。 (三)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赃、证同步到案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证、移赃,立案后,应迅速传唤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具备条件的,应对其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这就意味着在首次传唤中,必须获取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特别是在初查获取证据不够扎实的情况下,首次讯问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如果不能通过初讯获取口供,就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而须将其放回,其必然趁机逃匿、毁证、移赃(实践中,多采取留置盘查的方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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