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

上传人:长**** 文档编号:136717968 上传时间:2020-07-01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83.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民事诉讼庭审过程(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 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 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

2、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 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 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 条第 1 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 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3、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 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 123 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在核对当事人,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 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 年 8 月 9 日生,现在家住市巴彦路12 号,退休在家。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4、 原(代理律师) :单慧妍,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帅):被告,帅,男,汉族,出生于1980 年 7 月 2 日,是德胜电子科技的职工,现在住在市路1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宣读授权委托书) 被(代理律师) :白一方,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5、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 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 被告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 审判员昕倩、楠组成合议庭,书 记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 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述最后意见的

6、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 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 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6 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 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 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 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反

7、驳对方主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述应当围绕诉讼请 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 元:包括( 1)医疗费 40460.7 元; (2)护理费 4497 元,其中住 院期间护理费897 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 元; (3)营养费 3000 元; (4)伙食费 346 元; (5)住院期间伙 食补助费 630 元; (6)残疾赔偿金71985.6 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 元; (8)鉴定费 5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

8、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 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 路 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 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冲下的被告撞倒, 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 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 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 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 是在身体、经济,

9、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 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 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 11 月 3 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10、):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 从 案件事实来看, 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 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 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 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 并连声表示感。 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二东证人证言加以 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 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 协助其将原告 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 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 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

11、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原告认为其所 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 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 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 否则被 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 既没有证明 有因果关系存在, 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 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三,关于赔偿的围和项目, 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 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 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 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 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12、责任。综上,被 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维护被 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帅 2007 年 11 月 7 日 附: 本状副本 3 本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 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 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

13、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 证。 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述,用 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照片反映的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 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容,用以证明被告 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 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

14、间,支付医疗 费 40460.7 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医疗费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 食费为 630 元 原:证据6: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 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 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 用 500 元。 审判

15、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 对于证据一,原告的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 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 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只有本人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 可外,其主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 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 只有本人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 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 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

16、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 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 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 年 3 月 6 日(法复 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 定第 68 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 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 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 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