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 ) 美浓镇公所财物采购招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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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濃鎮公所財物採購招標須知 一、美濃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財物採購招標事項,訂定本須知。二、標案名稱:美濃鎮99年度中低收入戶獨居失能老人營養餐飲服務三、預算金額:新台幣 1,318,800 元。 四、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五、招標方式為:(請勾選項目)(一)公開招標(二)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未達三家廠商投標,逕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六、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七、領標:(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詳如公告資料)。(二)領標方式:、專人購領:本所行政室。、郵遞購領:本所行政室。、電子

2、領標: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系統(網址http:/www.geps.gov.tw/)。八、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工本費概不退還。若本案因故停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而重行辦理或延長等標期,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可持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所換取新招標文件。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所請求釋疑。本所對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截止投標日前1日,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十、投標廠商資格條件及應備

3、文件:(一)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1.餐飲、便當及農漁特產相關業者。2.廠商均需檢附負責人或員工丙級廚師證以上證書乙張以上。(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營業項目能承做招標標的之工作事項業者】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三)原住民廠商(含原住民勞動合作社)之營業項目如列有可供應本採購項目時,請檢附: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

4、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負責人原住民證明(戶籍謄本影本)。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 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證相關文件代之);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捐主管機關核 發之證明文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免課稅之廠商請檢附稅 捐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5、件或開標前2個月內核發之無欠稅證明文件。各業登記證明(依規定不需登記者免附)(以上3.4.5目合作社免附) (四)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十一、投標廠商特定資格及應備文件:特殊或巨額採購,其特定資格及應備文件,由本所投標須知規定之。十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十三、投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

6、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十四、押標金(一)金額:詳如公告資料。(採單價決標者,其押標金應以一定金額為之)(二)押標金繳納之種類及方式:、以現金繳納:至本所財政課辦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高雄縣美濃鎮公所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所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其格式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4條之規定。(三)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7、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四)押標金未繳納、逾期繳納或未將繳納憑據或收據附於大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期限前寄(送)達本所,為無效標。(五)押標金應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投標時所出具之繳納憑據或收據應為正本。(六)押標金之退還原則:、退還方式:()申請當場退還憑據者:由投標廠商出具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印章,如為票據由本所另加蓋退還押標金字樣章戳後退還。()申請以支票退還者:由本所依行政程序簽發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廠

8、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投標廠商聲明書上印章相符之印章領取支票。(以現金或票據已繳入本所指定地點為限)()申請以郵寄退還憑據者:投標廠商應隨同大標封內檢附足額之掛號回郵信封,由本所代為郵寄退還。、投標廠商應審慎選擇押標金退還之方式(3擇1),並請確實填載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以利本所作業。、本所如認其所選擇退還方式不適宜時得通知改正,投標廠商不得異議。(七)本所對於投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流標、廢標時,亦同。(八)本所如發現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暫緩發還,待本所釐清無下款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後,不計息發還。(九)

9、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其他經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十)投標廠商或採購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未得標之廠商。、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本所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

10、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已決標之採購,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十五、投標(一)投標期限及方式:詳如公告資料。(二)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所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有)。(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臺幣報價;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四)投標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一式一份。(五)投標文件使用文字:(請勾選項目)

11、、中文。 、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其他(於招標時敘明):(六)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廠商得使用本所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本點(八)規定投標。、廠商得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依本點(八)規定投標且須檢附電子領標之憑證(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紙本)並放入大標封內供本所查驗,惟廠商據以投標之文件應與本所所提供之文件內容格式一致。、廠商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投標。(七)參加投標廠商應將本須知第10點(及第11點)各項證件影印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兼切結書)

12、(若規定無押標金者免附)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等各一份,連同押標金憑據或收據聯(若規定無押標金者免附)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並用本所發給之標單,依式清晰填寫裝入標單封內(不得使用鉛筆填寫),其標單總價(或單價或折數)並應以中文大寫填明。標單封(標單封內除標單及單價分析表或報價單或估價單外,勿放其餘證件)及資格證件一併裝入大標封內,且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招標標案名稱(未出席開標之廠商,建請將連絡電話一併註明,以便有疑問時及時連繫查詢)。(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依公告之截止期限前寄達本所投標專用信箱或親自送達本所公告資料指定地點或電子投標,逾時送達概不受理。採購發包單位於截

13、止收件時間開箱取件,並在大標封上分別編以代號。凡經寄出或送達本所之標封,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件、更改、作廢、撤銷或退還。(九)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十)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一)本採購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二)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經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

14、人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廠商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之認定準用公司法之規定)、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前述第6目及第7目之情形,於無利

15、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時,經本所同意者,不適用前述規定。本所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前述各目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十四)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收件或開標者,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十五)辦理電子採購,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其本所處理方式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十六、開標(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詳如公告資料(二)本案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本案如審查規格,開標時請投標廠商務必出席或留下連絡電話,以利規格審查有疑問時提出說明或解釋)(三)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四)本案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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