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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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座 (第一讲),暴晋榕 2011年2月9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务院关于进

2、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局2011年1月10日1月16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6人,同比增加2起、26人。 (三)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3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162人,同比增加11起、43人。其中: 1.煤矿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人,同比减少1起、9人。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减少1起、12人。 3.烟花爆竹发生4起,死亡20人,同比增加4起、20人。 4.工商贸其他发生3起,死亡9人,同比增加2起、6人。 5.火灾发生1起,死亡8人,同比增加1起、8人。 6.

3、道路交通发生25起,死亡105人,同比增加10起、42人。 7.渔业船舶发生1起、5人下落不明,同比持平。,安监总局2011年1月24日1月3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1起,死亡11人,同比增加1起、11人。 (三)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21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增加2起、8人。其中: 1.非煤矿山发生2起,死亡7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人数增加1人;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人,同比增加1起,3人; 3.工商贸其他发生2起,死亡6人,同比增加1起、2人; 4.道路交通发生15起,死亡

4、67人,同比增加4起、23人。,(一)重特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28人,同比减少1起、18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上周发生较大事故19起,死亡和下落不明86人,同比减少11起、35人。其中: 1.煤矿发生2起,死亡14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3人; 2.建筑施工发生2起,死亡和被困10人,同比减少1起、9人; 3.工商贸其它发生1起,死亡3人,同比减少1起、3人; 4.道路交通发生14起,死亡59人,同比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安监总局2011年3月14日3月20日安全生产简要情况,什么是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

5、程及装修工程。,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称“业主”。是建设项目过程的总负责方。 勘察单位:是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从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工作的单位。 施工单位:是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建设单位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职责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6、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

7、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8、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9、产管理。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章 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

10、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立法宗旨 立法的宗旨也可以叫立法的目的(在第一条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的主要核心内容: 确立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及责任,企业负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国家监察政府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即安全审计/安全审查; 行业管理由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资产经营 管理机

11、构或公司,实施直管/专项监管; 社会监督工会、群众、媒体舆论; 中介服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技术中介服务制度。,立法的社会背景 执政者的用意就是在当今高速经济发展的时候,安全生产实行严刑厉法、重典治乱,从而避免带血的GDP,保障人权。 1、各类伤亡事故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2、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 3、职工队伍素质下降或不高,培训不到位,缺乏安全技能,一些从业人员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仍然不够,工作方式方法落后陈旧; 5、经济发展总是超越法制的建设,行政执法依据落后,现行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当前需要。,

12、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构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监督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事故责任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3、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

14、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一条

1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 二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的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不能保证正常安全生产措施的

16、需要。 三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仅仅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而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以上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一直高居不下。,近年来,在分析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原因时发现,许多事故是由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的。当前,国家对建设单位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给予制约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特别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得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建设单位利用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优势,在招投标中压价,甚至将工程发包价格压到低于成本价格;有的为降低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向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甚至强令改变勘察设计文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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