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 条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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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6/30,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1,2020/6/30,2,主 要 内 容,2020/6/30,一、责任追究主体与分类,(一)安全生产法确定的责任追究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的责任; (5)从业人员的责任。,3,2020/6/30,4,(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2020/6/30,(三)责任追究的分类 1.行政责任 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规或因行政法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职务过错责任):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2、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5,2020/6/30,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此外还可给予一定的罚款。,19:02,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 记大过24个月。,2020/6/30,行政处罚(行政过错责任):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8,2020/6/30,9,行政处罚的种类,2020/6/30,2.党纪责任 党纪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

3、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党纪处分种类有5种:,10,2020/6/30,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11,2020/6/30,12,刑事责任的种类,2020/6/30,13,4.民事责任,2020/6/30,在安全生产上侵权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责任事故,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4,2020/6/30,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15,2020/6/30,1.领导人的责

4、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16,(四)事故责任者责任划分,2020/6/30,(2)在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时,合同中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17,2020/6/30,(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或技术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上岗,造成伤亡事故的;,18,2020/6/30,(4)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伤亡事故的;,19,2020/6/30,(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20,2020/6/3

5、0,(6)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214人,21,2020/6/30,(7)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伤亡事故的;,22,2020/6/30,(8)对事故隐患问题,不及时整改,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23,2020/6/30,2.责任人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有事故隐患,作业条件恶劣,接到责令整改指令书后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24,2020/6/30,(3)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6、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25,(5)发现有事故险情,没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防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2020/6/30,26,3.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的情形 (l)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企业

7、接到责令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消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6)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2020/6/30,27,2020/6/30,28,28,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2020/6/30,29,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8、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2020/6/30,30,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

9、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0/6/30,31,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2020/6/30,32,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

10、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2020/6/30,33,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11、,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0/6/30,34,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6/30,35,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2020/6/30,36,2020/6/30,37,37,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

12、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6/30,38,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

13、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2020/6/30,39,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14、,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6/30,40,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20/6/30,41,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2020/6/30,42,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

15、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020/6/30,43,2020/6/30,44,44,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2020/6/30,45,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

16、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2020/6/30,46,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2020/6/30,47,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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