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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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43湖南省地方标准DB 43/T XXXXXXXX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Grain Post-harvest Service Center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3/T X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由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本标准归口单位: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湖南省粮食经济科技学会。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南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功能要求、服务方式、服务规范要求和服务后粮食质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 稻谷GB/T 1354 大米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GB/T 21015 稻谷干燥技术规范GB/T 29890 粮油

3、储藏技术规范LS/T 1205 粮食烘干机操作规程3 术语和定义3.1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一种以五代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有偿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功能的专业化经营服务机构。3.2五代服务 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和代销售等五个方面的服务。3.3一规定两守则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的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与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4 总体要求4.1 合法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证照,不超范围经营,以合同形式明确与农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粮权、责任明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4.2 规范服务。具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的场地、人才、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4、标准开展计量、运输、清理、干燥、质检、仓储、加工等服务。4.3 诚信服务。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4.4 优质服务。坚持“为种粮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优质、方便、规范、安全”的服务方针,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范围,主动开展提前预约、上门等便民服务,方便农民售粮,保证服务质量,真心实意为农民服务。4.5 有偿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循合理服务收费原则,不得利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4.6 绿色服务。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储粮新技术,应用节能减

5、排新装备,粉尘、噪音、“三废”排放达到当地的环保要求。5 服务功能要求5.1 应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宜开展代加工、代销售、代发展订单生产等服务。5.2 应提供粮食计量、快检、清理、干燥等基本服务,提高粮食保质能力。5.3 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粮食产后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农户提高粮食收储技术水平。5.4 宜配备“互联网+粮食”所需的基本设备,可连接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等服务功能。5.5 宜提供分等定级、分仓储存、分类加工服务。5.6 宜具备代运输、代装卸功能,在偏远、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宜配备收粮运输工具,开展上门收粮业务。5.7 宜依法依

6、规协助服务主体开展助农贷款服务。6 服务方式6.1 常规服务为送粮上门的农户提供五代等服务。6.2 上门预约服务开展上门验质、预约烘干、代运输、代装卸以及收购、帮助联系销售等服务。6.3 订单服务与种粮农民、合作社等签订订单生产协议,开展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包括统一提供种子、农药、化肥、技术、生产管理、粮食收割和“五代服务”,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合作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民”等多种服务模式。6.4 信息技术服务按照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粮油质量信息,市场粮油价格信息;向分散式农户提供科学储粮技术服务;开展节粮减损和科学膳食等科普宣传。6.5 电商平台对有农民售粮

7、和企业采购需求的,利用湖南省智能粮食管理系统和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及时提供供需双方仓单等信息。6.6 金融服务依法依规开展助农贷款。6.7 产业服务联合科研院所、高校、质检机构、加工企业、收储企业、粮机企业等共建,组建优质稻谷产业联盟和专业合作社。7 服务规范要求7.1 计量服务7.1.1 明示计量流程,提供经计量部门认可的检斤服务。7.1.3 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明示设备检定合格证书。7.1.4 明示计量人员个人信息和管理部门监督举报电话。7.2 快检服务7.2.1 应具备单独的检化验室、检测设备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7.2.2 扦样、分样应按照GB/T 5491。粮食检验应按照粮

8、食检测指标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执行。7.2.3 检测结果如有争议,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7.3 收获及运输服务 宜通过签订协议,组织社会力量对有需求的农户开展代收获、代运输等服务。7.4 清理整理服务7.4.1 应与客户签订清理整理服务协议书,明确数量、清理损耗率、清理效果和服务费用。7.4.2 根据粮食干湿程度和杂质类型等调整筛网配备,确保产量和初清效果,满足后续烘干作业的含杂要求。7.4.3 对大小杂、轻杂的清理要满足净粮储存要求,保证入仓粮食含杂1%。7.5 烘干服务7.5.1 操作和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干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7.5.2 应与客户签订烘干服务协议

9、书,明确数量、烘干后水分、烘干损耗、烘干后粮食品质和服务费用。7.5.3 根据LS/T 1205 要求,制定粮食烘干业务操作规程和粮食烘干业务管理规范,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和标准,制定烘干作业记录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等。7.5.4 应按照GB/T 21015 开展稻谷烘干作业。烘干作业期间稻谷受热温度应40。7.6 储存服务7.6.1 应与客户签订储存服务协议书,明确粮食数量、储存品种、储存时间、储存技术以及储存到期后粮食的水分、品质、损耗和服务费用。7.6.2 粮食储存保管应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提供用于储存粮食的仓房应符合GB/T 29890

10、 的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储粮必要的测温、通风、熏蒸、气调等设施,宜采用低温、准低温储粮技术。7.6.3 粮食水分检测按照GB 5009.3,粮食储存自然损耗率按半年以内0.1%;半年至一年以内0.15%;储存一年以上的0.2%计算。7.6.4 进出仓作业及仓储保管作业应按照“一规定两守则”的相关要求执行。7.6.5 根据客户需求,可提供第三方保险服务。7.7 加工服务 开展加工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加工服务协议书,明确粮食数量与品种、加工等级、加工精度、副产品处理方式、服务价格。7.8 销售及信息服务7.8.1 提供国家粮食生产、收购政策,定期向农户发布粮食质量信息,市场粮食价格信息和市场需求信息。7.8.2 通过农户委托,组织和提供挂单、摘单交易服务。7.8.3 注重品牌建设和宣传,有条件的宜加入区域品牌联盟。9 金融服务 开展助农贷款业务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服务。8 服务后粮食质量要求 除与农户有特殊约定外,清理和烘干后的稻谷应达到GB 1350的要求;加工后的大米应达到GB 1354的要求。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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