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临时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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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供用电合同临 时 供 用 电 合 同合同编号(供电人):合同编号(用电人):供电人:用电人: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临时供用电合同。2. 在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各网省公司负责具体管理统一合同文本的使用。3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严格按照统一合同文本的条款格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签约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在引用的供用电统一合同文本基础上,对合同文本第一章“供用电基本情况”条款项下的具体内容进行变更,其余各章内容如需变更,应在“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4对于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

2、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5. 有关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统一合同文本脚注。6.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文本脚注。目 录第一章 供用电基本情况1第一条 临时用电地址1第二条 用电性质1第三条 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1第四条 用电容量1第五条 供电方式2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2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2第八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3第九条 用电计量装置3第十条 损耗负担4第十一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4第十二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4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6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7

3、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7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7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7第十六条 连续供电7第十七条 中止供电程序8第十八条 越界操作8第十九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9第二十条 事故抢修9第二十一条 信息提供9第二十二条 信息保密9第二节 用电人义务9第二十三条 交付电费9第二十四条 保安措施9第二十五条 受电设施合格9第二十六条 受电设施管理10第二十七条 无功补偿保证10第二十八条 电能质量共担10第二十九条 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务10第三十条 配合事项10第三十一条 越界操作11第三十二条 不得实施的行为11第三十三条 减少损失11第三章 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12第三十四条 合同变更12第三十五条 合同

4、变更程序12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12第三十七条 合同解除12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程序12第四章 违约责任13第三十九条 供电人违约责任13第四十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4第五章 附则15第四十一条 供电时间15第四十二条 合同效力15第四十三条 通讯16第四十四条 争议解决16第四十五条 文本和附件16第四十六条 提示和说明17第四十七条 特别约定17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人:用电人: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供用

5、电基本情况第一条 临时用电地址用电人临时用电地址为_。第二条 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_。2.用电分类:_。3.用途:_。第三条 临时接电费用及用电期限1.用电期限:为 (天/月)。2.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接电费用于送电前一次性交付。用电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该项费用全额退还;超过约定期限的,按超过的时间每天扣减 %。第四条 用电容量1 受电点变压器_台,总容量_千伏安(千瓦)。2用电容量为_千瓦,该容量为合同约定用电人最大装接容 量,即最大用电容量。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用电设备清单(附件一)。第五条 供电方式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回路向用电人供

6、电。1高压供电供电人由_变(配电)电站(所)以_千伏电压,经出口_开关送出的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_杆,向用电方_受电点供电。2低压供电供电人以380/220伏电压,从_公用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3自备电源用电人自备发电机_千瓦,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_联络及闭锁方式。4用电人采取的非电保安措施:_。第六条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用电人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_。第七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_。(2)_。(3)_。2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7、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计量点及计量方式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1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处,作为用电人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2受电点计量装置装设在_处,作为用电人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高压/低压计量)。3未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电量确定:_。第九条 用电计量装置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第十条 损耗

8、负担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产权所有人负担。变压器损耗按电量的_计算;线路损耗按电量的_计算。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第十一条 电量的抄录和计算1抄表周期为_,抄表例日为_。2抄表方式:人工/_装置自动抄录方式。3结算依据:供用电双方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以_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发生故障时,以供电人人工抄录数据作为结算依据。4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第十二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

9、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用电人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2由于以下情形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3)其他非人为

10、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发生以上情形,退补期间,用电人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3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按如下约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

11、计费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发生如上情形,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电人先按正常月用电量交付电费。4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1)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2)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

12、退补电量。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5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6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第十三条 电价、电费1电价供电人根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与用电人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2电费(1)电度电费: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_,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电费支付及结算1电费分_次支付;支付比例和时间为_,支付方式为_。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_,用电人应在_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协商采用预收电费方式,多退少补。也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四)的格式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第二章 双方的义务第一节 供电人义务第十五条 电能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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