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所陈竑廷讲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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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管所 陳竑廷,企業金融的十二堂課 第九課 企業併購與重整,2,大綱,併購的概況 併購的基本概念(涵義、型態、動機) 併購之運作流程與考量因素 國內相關的併購法規 公司重整概述,3,一、併購活動的概況,全球併購市場 希望藉雄厚資金,提供多樣化金融商品和服務 國內併購狀況 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 台北銀行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2005/01 英商渣打銀行新竹商銀 2006/10 花旗銀行華僑銀行 2007/04,4,國內銀行欲併購之誘因,全球化,台灣加入WTO,合併成超大型銀行有利進入全球金融體系 策略聯盟發揮交叉行銷 ,提供多樣化金融商品和服務 金融機構合併法鼓勵業者藉由併購解決呆帳過多、逾

2、期放款之問題,壞賬 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 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資本充足率 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 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銀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 目的在於抑制風險資產的過度膨脹,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 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6,7,金融改革(2),二次金改 主要在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併,並藉由金融機構的大型化做為國內金融機構國際化的起步。 四大目標 94年底前至少3家金控市佔率超過10

3、94年底前公股金融機構家數由12家減為6家 95年底前國內14家金控公司減半 95年底前至少促成1家金控到海外掛牌或引進外資,8,二、併購之涵義,併購 M&A 合併 Merger 收購 Acquisition 企業發展擴大的方式,可以迅數發展事業版圖 企業成長再造之利器,9,合併,合併merger 吸收合併(merger) 主併公司 acquiring firm 存續公司 被併公司 acquired firm 消滅公司 法律上,存續公司須承擔消滅公司所有的債務與責任 新設合併(consolidation) 兩家公司同時消滅,成立新公司 法律上,新公司承擔消滅公司之所有債務與責任,10,吸收合併

4、 vs. 新設合併,花旗銀行華僑銀行花旗銀行,台北銀行富邦銀行台北富邦銀行,11,收購,收購acquisition 股權收購(stockpurchase) 成為該企業之股東,承受權利與義務 資產收購(assetpurchase) 只購買部份資產,並不承受債務,12,併購之型態(1),水平式 垂直式 同源式 複合式,13,併購之型態(2),水平式 Def. 同產業中,兩家從事相同業務的公司之合併 經濟規模、增加市佔率,壟斷市場 垂直式 Def. 同產業中上、下游之間的合併 向前整合:下併上 獲得穩定、便宜原料 向後整合:上併下 取得固定銷售管道,14,併購之型態(3),同源式 Def. 同產業中

5、兩家業務性質不同且沒有業務往來之公司 為追求某領域的全面領導,取得新利潤的最好途徑 複合式 Def. 兩家不同產業的公司,沒有業務上的往來 風險最高,15,併購之動機,追求綜效 規模經濟與市場佔有率 目標公司股價被低估 稅負考慮 經理人自利動機 為達到上市(櫃)標準,16,1.追求綜效,綜效( Synergy ) 當公司在購併後的價值大於原先兩家公司的價值總合( 即1+12 ),增加的部分即為綜效。 購併所產生的綜效: 財務綜效 購併後可降低資本募集成本、增加現金流量與其穩定性、分散財務風險。 管理綜效 主併公司若有較佳之管理能力,可以移轉至目標公司,提升管理效能。 營運綜效 購併後可共享資源

6、、相互移轉技術、整合產品線或分擔固定成本。,17,2.規模經濟與市場佔有率,公司若購併其他競爭對手後,通常會提高市場佔有率,並具有規模經濟之效益。 不過,政府可能不允許此種以降低市場競爭為目的之購併。 Anti-Trust Law / 公平交易法 是阻止反競爭行為和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法律,此法將某些被認為會傷害商業環境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定為非法,18,3.目標公司股價被低估,當購併者認為目標公司股價被低估,將因潛在利益進行購併。 值得提醒的是,真正股價被低估的公司其實少之又少,多半為購併者誤判。,19,4.稅負考慮,公司因稅負考量而進行購併的情況如下: 併購處於虧損的目標公司後,盈虧互抵可減少應

7、繳稅額。 併購後辦理資產重估,以提高折舊費用,減少應繳稅額。 併購後將增加舉債能力,高額利息費用將減少稅額,享有稅盾。 實務上,稅負通常不是購併之主要動機,因為節稅效果多半在購併初期發生,不見得會有長期效益。,20,5.經理人自利動機,公司在購併後規模擴大,人員及營業額迅速增加,經理人將可增加權力及報酬,累積本身的經驗與資歷,以滿足個人慾望;當公司的現金流量充裕,這種情況會更明顯。 但此種心態並未以股東財富極大化為目標,對公司不利。,21,6.為達到上市(櫃)標準,公司上市(櫃)後的一段時間內,股價通常會大幅上漲,本益比大幅上升,股東財富隨之增加;因此,一些未上市(櫃)公司會以購併為手段,擴大

8、規模達到標準,謀求上市(櫃)。 不過,這種情況在嚴格要求上市(櫃)條件的國家較易出現。,22,三、併購之運作流程與考量因素,併購對象的選擇,價值評估與會計處理,雙方進行面對面協商,併購後的整合,23,1.併購對象的選擇,策略 選擇與本身具相同文化、行銷、客戶群,業務具有互補性 財務 考慮對方的資產規模、品質、獲利狀況 營運 選擇組織管理相似、潛在營運綜效高,24,2.價值評估與會計處理(1),價值評估 帳面價值修正法 以會計基礎的評價模式,將標的公司之資產帳面價值予以適當調整,讓該公司於被併購時能反映其市場公平價值,以作為併購支付價金的參考。 市場價值參考法 以市場上性質相近的被併公司,參考比

9、較方式計算出併購價格。 現金流量折現法 考慮合併後產生的綜效,推估未來現金流入方式, 折現至目前價值。,25,2.價值評估與會計處理(2),資料來源: 併購風潮下之公司評價與決策 by 李櫻穗、林育鴻,26,2.價值評估與會計處理(3),會計處理 權益結合法 pooling of interest 甲公司發行股票換取乙公司之股票、資產,故併購後兩公司之股東仍繼續存在並沒有換人 直接加總合併雙方之資產負債帳面價值,並不調整任何項目 購買法 purchase 以現金或股票以外的方式併購 將收購價格與被併者帳面價值相減列為商譽,在未來年度漸次攤銷,27,購買法 vs. 權益結合法,此二法並非自由選擇

10、,須依交易實質而定。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5年10月18日(85)基秘字第220號、221號解釋函規定,當企業符合特定之十二項條件時,即必須採用權益結合法,否則即須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之規定採用購買法。,28,29,資料來源: 淺談企業併購之會計處理 by 華銀徵信部 陳妙真,30,購買法 vs. 權益結合法,31,3.雙方進行面對面協商,確定對象、評估對象之後,雙方進入談判階段 協商時建議多重管道 事情同時進行,增加效率 可利用律師、投資銀行家的強硬立場,避免破壞彼此關係,32,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之比較,資料來源:IBTSIC整理,33,美國取消權益結合法,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 (F

11、ASB)1999 年 8 月底取消權益結合法(2001 年 6 月生效) 的原因可歸納如下: 權益結合法所提供的資訊要比購買法少。 權益結合法並未表達購併案的交易價值,投資人較難追蹤主併公司在購併後的表現。 兩種會計方法並存,投資人難以比較採用不同方法的購併企業。 不同的會計方法並不影響主併公司的現金流量,但採用權益結合法通常會具有較高的盈餘,並不代表實質經濟差異,而僅是人為的會計差異。 不論付款方式是現金、資產、負債或權益,購併所應表達的應為實際交換價值,故應採用購買法。,資料來源:財務管理 理論與實務四版 by 徐俊明,34,4.併購後的整合,最終目標: 創造公司及股東價值 併購過程之注意

12、事項: 應尊重對方的企業文化、體制 加強各管道的溝通、宣傳,確保不偏離目標 應規劃人力資源整合之工作 雙方業務範圍、營運目標應整合,35,四、國內相關的併購法規,本書以一般公司組織和金融機構合併的法律問題為討論範圍 公司法 (民國98年01月21日 修正) 金融機構合併法 (民國89年12月13日 公布),36,公司法(1),合併程序: 董事會之準備 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向股東會提出 股東會通知之記載 應列入股東會召集通知,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合併契約書之發送 應於發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給股東 股東會之決議 應有3/4以上的股東出席,且同意數超過一半出席股東數,37,公司法

13、(2),股份收買請求權 即使股東會表決同意合併,不同意之股東仍可擁有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 在股東會前(中),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經記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購其持有股份。,38,金融機構合併法(1),金融機構之分類 銀行業 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 證券及期貨業 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保險業 包括保險公司及保險合作社。 信託業等,39,金融機構合併法(2),第5條 非農、漁會信用部之金融機構合併,應由擬合

14、併之機構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法令規定不得兼營者,不得合併。 銀行業之銀行與銀行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銀行。 證券及期貨業之證券商與證券及期貨業之其他金融機構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證券商。 保險業之產物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合併,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應為產物保險公司。 雖允許同業併購,卻不得異業併購,許多併購被要求以轉投資方式進行,旨在於避免利益衝突。,40,金融機構合併法(4),國內銀行規模偏小、競爭激烈、獲利能力低 為提昇金融機構合併之誘因(第17條) : 免納登記規費 免納印花稅、契稅 土地增值稅記存優惠 費用及損失之攤銷與認列,41,金融機構合併法(5

15、),土地增值稅記存優惠 結算已發生之增值稅並記在帳上,暫時課徵,於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故已結算之增值稅部分再發生進稅作用。 費用及損失之攤銷與認列 因合併產生之商譽得於5年內攤銷。 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得於10年內攤銷。 因合併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得於15年內認列損失。,42,三種併購方式涉及之租稅問題比較(2),43,五、公司重整概述,調整企業體質之方法 重整 reorganization 展期 extension 清算企業 ( 依清算對象是否被接管 ) 破產 bankruptcy 讓受 assignment,44,重整(1),公司法 第10節 公司重整 第282 314條 公司重整制度 公

16、司有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時,公司可以藉由法院的重整裁定,調整公司與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試圖讓公司繼續營運的制度。 直接目的 扶持財務陷於困境的企業再生。 間接目的 確保投資大眾以及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以維護社會秩序。,45,重整(2),公司重整之條件 積極條件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開發行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消極條件 非聲請程序不合格者,或已於限期內補正者。 聲請事項並無不實者。 公司未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公司未經依破產法所為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公司未經解散者。 公司未被勒令停業限制清理者,46,重整(3),公司重整之聲請人 董事會 董事會聲請時,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應屬少數股東權之發動,且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份,以預防不肖股東濫行聲請,以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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