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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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建设)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研究1引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信用成为一个人立足的基础,人们信守契约,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没有信用的人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而我国的信用状况令人担忧,信用丧失现象比较普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银行的信贷业务,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和有序发展,使得信用体系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经济风险之一。究其原因,是我国的信用体制不健全,信用制度不完整并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2 个人信用的概论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

2、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使得信用中介机构能够收集处理各种征信数据,使之变成征信产品,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成功实现。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2.1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古代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一种诚信的品德。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个人信用

3、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自已当前所不具备的预期资本或消费支付能力的经济行为,它使得个人不再是仅仅依靠个人资本积累才能进行生产投资或消费支出,而是可以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预期资金或消费支付能力。个人信用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资产信用反映个人财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是个人信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道德信用通过道德水准、履约状况和社会评价来反映个人履约意愿。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信用体制健全的国家,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或私营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向有关机构查询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

4、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可以向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的信用种类及余额、过去的利用情况、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行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2)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机制是对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延续和进一步深化。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3)个人信用惩罚制度:惩罚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惩罚制度,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4)个人信用风险控制

5、制度:一是预警制度,银行在实施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制度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的第一步,预防风险得当,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二是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2.2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1)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然后予以决策,能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2)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能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条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进而提

6、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4)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生受害,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5)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从微观的角度来规范个人经济行为,从而为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撑平台。(6)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7)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根本、最基础的方面。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

7、设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尤其是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从总体上来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3.1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真实、系统、连续、完整、合法的个人信用资料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最基本条件。目前我国个人信息库初步建立,但个人信用资料匮乏。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个人的

8、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2)征信数据真实性保证难。主要原因有:我国尚未完全实现收入货币化(我国居民的某些收入以实物形态表示,如福利);信用负面资料保存时间过短,对个人信用的判断就会失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提供真实信用信息的义务;实际工作中,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比较突出,高素质专业信用人员少,缺乏监督,造成数据差错也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3)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我国现行的完整的个人资信的信息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

9、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放。目前,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使得个人信用资料不全,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4)个人信用资料不统一目前的数据库信息基本形成了金融系统的联网交流,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从事个人征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实现该机构与政府、法院、公安、税务、工商以及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造成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资料无法集中统一。由于没有同业、各业信用记录的联合,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

10、正建立起来。(5)建立稳定的征信渠道有相当难度在没有官方背景和国家法律的现实条件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征信活动与提供个人信用资料的机构之间只能是商业关系、某种契约关系或业务关联关系,成本高。而收益必须到个人信用数据库有了相当规模,个人信用咨询业务开展以后才会出现。因此前期需投入较高费用。3.2个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在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方面有主要问题有:仍然采用传统的信贷风险控制,只注重完善信贷发放前的调查处理机制,对贷款发放后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风险,缺乏预警机制,不能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预警提示;风险识别没有形成体系,不能进行量化分析,对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显得

11、十分薄弱,主要依靠信贷审批人员经验来决定,个人喜好对评估结果影响很大;个人不象企业那样固定,借款人流动性大,意外事件多,风险分散,风险调查难度大,难以对风险作出准确测评和评估,风险识别难度大;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不健全,反映不及时、不准确。(2)在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放贷后,由于各种原因,借方处于相对被动地位,无法及时、准确地监控、量化和评估风险的可能性。恶意透支、借款不还现象仍有发生。(3)在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方面:个人信贷担保制度不健全,缺乏政府保险和保证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由于我国现有机制,这类信息并没有纳入到信用体系当中来,这类信息的拥有者为房屋产权管理局和

12、车辆管理所等政府机构,但目前试点的城市均未被纳入信用体系,对于这类信息征信机构无法获得;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其押给银行的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分散,单笔贷款数额小,业务量大,操作环节多,交易成本高;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规定,各银行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在配套建设方面,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乏,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债权人之是在债务清偿上的不公平,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客观上难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13、3.3个人信用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披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国家机密的保护、金融机构正当权益的维护、受信者违约的惩治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我国目前缺乏个人信用市场的法律基础和环境,仅仅是银行层面的制度,对信用的管理还停留在原始的水平,仅靠舆论和道德去约束。(2)立法分散,我国目前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立法支持,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

14、针对性不强。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且现有规定大都只是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各机构很少考虑法律法规的协调。(3)立法层次低,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有限,难以对信用行业整流器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4)现有立法主要规范征信行业业务的行为主体和征信业务活动等方面,大部分在于如何管理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保护、个人信用等方面规定较少。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征信产品的服务标准和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以及纠纷的促裁等,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

15、提供直接的依据。(5)由于法规建设滞后,制度建设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引起重视。个人信用档案未对个人开放,个人不能查阅自已的档案,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本人无法获知,作为这些活动的当事人,个人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的监管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6)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7)没有对失信惩罚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发达国家,信用做为商品渗漏透到社会经济的方

16、方面面,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勾,个人不敢也不愿铤而走险,作出不利于自已信用的行为。3.4个人信用市场体制和管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1)个人信用市场不发达。个人信用市场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尚不完善。一方面,个人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需求的严重不足导致了供给不是很活跃,主要表现为:一是征信机构少,目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普通居民普遍缺乏个人信用记录。二是信用工具品单一、支付方式少,这与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也很有关系。(2)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有建立模式但仍未定型。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采用何种模式至今未定,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场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少,发展缓慢,质量和规模都存在问题。(3)个人信用化程度不高。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虽然在大中城市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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