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调入门》出现瑕疵怎么办?说说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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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调入门出现瑕疵怎么办?说说物证。章首案例某地发生一起居民住宅火灾事故,造成两名儿童死亡。调查人员在确定了起火部位后,不能根据现场的痕迹物证来进一步缩小范围以确定起火点。运用逐层勘验的方法,调查人员在屋内中间部位靠近地面处发现一枚白炽灯残骸。该白炽灯残骸灯泡玻璃泡壳大部分完整,呈现缓慢升温融化的痕迹,从印记上还可以看出其型号是220v-100W。玻壳外黏附布质材料炭化后的黑色附着物,玻壳内粘附明显的钨丝高温氧化痕迹黄白色附着物,连接灯头的电源线上发现了熔痕,该熔痕经鉴定为二次短路形成。经询问户主证实,该白炽灯吊挂在一人多高的位置上,其东侧紧贴布质拉帘,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大概两年。离开房间时,孩

2、子已睡觉,电灯亮着,帘子象以往一样拉着。调查人员在排除了其他可能的起火原因后,最终认定该火灾的起火原因是白炽灯长时间通电时其炙热表面烤燃布帘所致。1.什么是物证?简单地说,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在法医学名词解释中,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在行政诉讼法中,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火灾现场留下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等。物证是“哑巴”证据,但与证人证言相比更具有证明力。在章首案例中,白炽灯残骸和电源线熔痕为关键物证。残骸上的“220v-1

3、00W ”印记证明了该灯泡的型号,也就给出了正常照明时的表面温度(实验数据达227-284);玻壳内有黄白色粉末附着,说明钨丝熔化(生成三氧化钨),也就证明了灯泡是在通电工作时破坏(钨的熔点为3410);玻壳外黏附布质材料炭化后的黑色附着物,证明灯泡与布帘之间的位置对应关系;电源线上的二次短路熔痕,则恰恰说明带电,并且证明起火点应该就在短路点附近(若不在其附近,就会因火焰造成其他线路短路而致整个线路断电,不再呈现出二次熔痕的特征)。由此可见,假设当事人或者哪个证人敢声称电灯是没有通电工作的,在物证面前也会苍白无力。2.物证的收集与审查收集火灾痕迹物证,主要是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调查人员在对某些痕

4、迹和物品产生某种认识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固定提取。收集的前提是发现和确认。如果把发现简单地理解成“看见”的话,那么即使是普通人也能很容易做到。“看见”不等于“认识”,不认识也就谈不上“确认”。例如,火调专家李建林就说:现场的一个个痕迹,就像一个个“图语”,就看你能不能读懂它。它们其实也在讲话,就看你是不是听得见。这是多么形象的比喻啊!如果你不认识火灾痕迹物证,在满目狼藉的现场中,你怎么会“看见”它呢?其实,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地说,火灾现场中的一切痕迹和物品其实原本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只是由于证明需要的取舍,然而更多的时候是由于我们解读它们的能力有限才导致了现在的局面大多数时候可供使用的

5、证据总让我们感觉少得可怜!如何审查物证呢?早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审查物证有着严格的规定,可供火灾事故调查中审查物证时参考借鉴:(一)物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二)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

6、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三)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四)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是否全面收集。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

7、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物证收集程

8、序和收集方式一旦出现瑕疵了怎么办?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收集调取的物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二)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三)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四)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对物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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