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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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煤矿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煤矿安全规程,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第四条

2、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

3、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3矿山企业、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采掘队应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44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并列入生产人员编制。 通风防尘专职人员名额,应不少于接尘人数的5%7%。 45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

4、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安全专职机构和通风防尘、辐射防护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经过主管工业部门或相当部级的总公司指定的单位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46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参观

5、、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47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专门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8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49矿山企业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410所有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等设备和设施,不得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石油化工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

7、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8、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219条 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若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41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9、: 一、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7MPa的压力容器; 二、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三、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四、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上述机泵的出口; 五、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第442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51条 下列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一、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

10、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二、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 三、加热炉的钢支架; 四、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道的钢管架; 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框架、支架和裙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452条 承重钢框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一、设备承重钢框架:单层框架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箅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框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该层楼面以上的梁、柱; 二、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11、三、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 m的裙座内侧; 四、钢管架:底层主管带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 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第453条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 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条 储罐应采用钢罐。 第522条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523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

12、喷淋系统或其他设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5条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一、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三、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四、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16条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二、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其高度应为1m至2.2m;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 三、隔堤顶应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四、管道穿堤

13、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五、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设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六、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两个以上人行台阶或坡道,隔堤均应设置人行台阶。 第5218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2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液装置。 第5223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应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5224条 储罐在使用过程中,基础有可能继续下沉时,其进出口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或其他柔性连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1条 可燃

14、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二、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三、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四、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丙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七、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43条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二、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三、装

15、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四、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五、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六、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第8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二、装有阻火器的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

16、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三、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四、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五、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1条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32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一、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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