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查为佐证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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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 查为佐证资料 (1) 摘要:乡村纠纷解决的考察,在方法论上,可以尝试从中国 乡村地区的特殊的“差序格局”为基础的纠纷类型出发。在 对纠纷解决过程进行分析时,要注重以个人为出发点、立足 点,避免简单的拘泥于从“制度层面”来分析。纠纷解决过 程中的当事者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与当事者关系的亲疏” “面子”、“公众舆论” 、“第三者权威”等因素影响。然而, 毕竟社会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中国乡村地区的社会结构、 家庭结构、人口结构、职业分层、权威归属等都在发生着巨 大的变化。因而,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传统因素的影响力 日渐式微,而新的影响因素 - 契约意识 -的影响力在日

2、渐扩大 商业社会的以契约形式为依据的社会关系正逐步取代了身 份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地方封闭逐渐被打破。这 个过程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是值得我们予以相当关注的关键字:纠纷解决法论分析框架纠纷类型过程分析身份 契约一、导言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矛 盾需要平衡,纠纷需要解决,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 提与基础,是任何社会均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对社会没有 矛盾,没有纠纷的期待,可以说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能做的 只能是尽量减少矛盾与纠纷,以及当纠纷确实发生时,能够 花最少的成本来解决,并且使和谐的关系恢复如初。本文就以发生于乡村地区的纠纷为考察对象,试图对该 种纠纷的具体类型

3、,解决过程当中涉及的各种因素,以及对 各种因素的变化动因进行初步探讨,以岂对乡村纠纷,无论 是在防止上,还是在具体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有所裨益。考 虑到纠纷解决之考察本身的复杂性,在行文之初,有必要先 将一些基本概念、方法论等作些介绍。(一)、乡村纠纷解决之意解纠纷,争执的事情。各种纠纷,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 本文所指的纠纷并不以诉讼到法院为必要。而且,乡村地区 的纠纷,如若不是刑事纠纷或特别重大的民事纠纷,一般不 会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大多数纠纷,仅是通过当事者自行解 决或由第三方介入加以解决。乡村纠纷解决,这里的解决应该包含三方面的预期价值: 一是指纠纷得到终结,得到最终的解决,而非表面的。因

4、为 有些纠纷看是已经解决,实际上却没有。例如,尽管双方事 先都同意服从仲裁决定,现实中有时是在仲裁决定作出之后 又进而进行交涉,另外达成合意。二是指当事者的满意程度 较高。当事者的不满,不仅本身是不希望存在的东西,而且 还可能成为将来发生纠纷的原因,或者积累起来传播开去, 导致对特定纠纷解决过程的回避和拒绝 . 当然要实现双方的 最大满足,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其可能性较小。当然这是 从利益满足的角度而言,据日本著名法学家鹏濑孝雄的研究, 当事者的满足可以独立于解决的内容,至少是部分的依存于 导致解决的形式或程序过程本身 . 某种解决过程给予当事者 的满足程度及有效性,是与当事者是否承认这种纠纷

5、解决样 式的正当性密切相关的 . 三是指实现一定的社会效果,包括 友好关系的恢复及一定的社会规范的确认。在“纠纷解决”前加上“乡村”的修饰词,只是在范围 上作了一定限制。在考察对象上主要是针对发生于乡村地区 的纠纷。(二)、研究意义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 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 . 是福是祸暂且不论,这些变革终究会 波及到与业已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 民族。当前,无论是官方的号召,还是社会的主要取向,都 是以快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目标。但必须明确一点, 现代化是多层次性的, 包括国家环境, 政治格局,社会整合等。其中从结构上来讲,极其重要的一

6、部分是法律结构(实质上是冲突的解决) 。从区域上来讲, 农村地区的建设亦是极其重要的。因而,农村地区的法律结 构的规范,对现代化建设是相当有意义的。而农村地区的法 律结构的规范,从动态的角度来讲,主要是指纠纷解决方面 的合理规范。以上主要是从宏观意义上来讲,就具体来说(微观意义 上),对乡村纠纷解决模式的考察有助于了解乡村所发生的 纠纷的具体类型,以探求其发生的原因,寻求避免或减少纠 纷之道。对纠纷解决过程的分析将会有助于了解当事者在过 程中所具体考量的因素,增进对该过程的了解,另外还可以 了解这些因素的变化趋向,及其变化的社会状况,探求解决 模式的合理选择。这对当前的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及法院审

7、判 工作会有重大指导意义。三)、研究方法乡村地区,本身是个极具本土气息的特殊区域。注重利 用本土法治资源来建设法治社会,是近年来法学界的重要研 究趋向之一。 ,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 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中去寻找。这 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 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众所周知,乡村地区是这些习惯, 乡俗的重要“生存”地区。而他们的“生存方式”主要是潜 伏于人们的纠纷解决过程中,对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当事者的 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乡村纠纷解决的考察,从 一定意义上是对本土资源的开发。但是,“开发”方法的恰当与否,对于真确认识、利

8、用 这些资源是相当重要的。当前在涉及乡村地区的法制研究时, 一个较大的不足就是大多数学者在研究时,往往于不知不觉 中用源于西方文化的法律概念来分析研究国内乡村地区的 非西方法律关系 . 但是,正如梅里曼所言,法律根植于文化 之中,他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 特定需求所做出回应。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 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而中西方在文化上的差异是显然的。 因此,这样的研究考察,对于乡村地区的法治可能会有所裨益,但同时也无不显出一定的尴尬和无奈。对于真正透彻理 解乡村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特点可能存在一 定不足。在乡村纠纷解决考察中,为避免上述不足,寻求合适的 观察角度及论证方式是研究乡村纠纷解决模式的关键点。为 此,本文将尝试从以中国乡村地区的特殊的“差序格局”为 基础的纠纷类型出发,结合笔者自己的调查资料,对纠纷解 决过程进行分析。分析过程中,将会注重以个人为出发点、 立足点,避免简单的拘泥于从制度层面来分析。“从制度分析转向过程分析”是鹏濑孝雄力倡的观点。 鹏濑认为学术视野收敛于制度或强制命令式的规范具有很 大的片面性,往往会忽略推动着现实发展的个人的群体效应。(作者:3C0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 益请联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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