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标准及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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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区评价标准及目标任务分解表示范区标准分值评价细则评价方式责任部门备注一、总体状况持续良好(一)守好食品安全底线1.辖区内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否决项创建周期内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XX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为准),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区。以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统计数据为准。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二)食品检验总体情况2.食品检验总量达到每年3份千人(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按辖区常驻人口计算)。否决项食品检验总量未达到要求,不得命名为食品

2、安全示范区。核查评价前一年度食品抽检计划(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区市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商投局、区财政(三)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达72%以上,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0%以上,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80%以上。否决项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知晓率、支持率未达标的,不得命名为食品安全示范区。以市(州)测评报告或市(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报告数据为准。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二、治理体系建立完善(四)食品安全“党政同责”(12分)4.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每年研究食品安全

3、工作不少于2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2分(1)区级党委、政府未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相关文件,扣1分。(2)区级党委、政府每年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25分。核查区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相关文件。核查区级会议纪要(记录)。随机抽取2个乡镇(街道),核查会议纪要(记录)。区委办、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区发改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5.区(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发文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4、规划,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2分(1)未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规划,或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扣0.5分。(2)未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扣0.5分。(3)区级政府未组织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未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扣0.5分;未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扣0.5分。核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规划正式文本。核查区级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核查区级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工作计划)正式文本、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区发改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6.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乡镇(街

5、道)、区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区(市、区)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政府、各食安委成员单位每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1分(1)未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扣0.5分。(2)上级政府未与下级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扣0.5分。核查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的文件。核查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7.区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区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且考核权重达到3%。1分(1)区级政府未对下级政府(办事处)、区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扣0.5分。(2)食品安全工作在

6、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未达到3%,扣0.5分。核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年度评议考核方案、评议考核结果通报。核查区级目标绩效考核工作文件。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区食安办8.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乡镇(街道)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2分(1)未成立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乡镇(街道)未成立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扣0.5分。(2)未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扣0.5分;未有效开展工作,扣0.5分。核查成立机构的文件。核查建立工作机制的文件。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实地评

7、价工作运行情况。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各镇(街道)9.创建体系健全,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4分(1)未出台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建相关文件,扣1 分。(2)未突出当地食品加工、乡村旅游特点特色,以创建为手段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产业,扣1.5分。(3)未针对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防治、食品“三小”业态风险防控、农村群体性聚餐监管等薄弱环节,加强综合治理,扣1分。(4)未通过宣传教育、联防共治等措施,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社区、专业合作社作用,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扣0.5分核查开展创建工作通知(方案)、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核查

8、开展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监管等工作资料。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1个村(社区),实地评价工作运行情况。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五)监管执法体系(4分)10.区(市、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区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到岗率85%以上,并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2分(1)未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扣1分。(2)未按核定编制数配备监管执法人员,到岗率未达85%,扣0.5分。(3)监管人员培训率未达到95%以上,人均少于60学时,扣0.5分。核查机构、编制文件及相关名册。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机构,进行现场对比评价。核查人员培训相关资料。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

9、市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11.区、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2分(1)未按全省统一要求组建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扣0.5分。(2)食品安全监管网格未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的,扣0.5分。(3)未建立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不完善,扣0.5分。(4)未按照“定区域、定对象、定职责、定人员、定奖惩”要求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网格责任图、工作流程图、政务手册、工作制度不完善,扣0.5分。核查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三级网格划分名录、纳入社会综合

10、治理网格体系的有关文件。核查网格员(协管员、信息员)名册,核查培训、考核、报酬保障等制度及相关证明材料。随机抽查2个乡镇(街道)、2个村(社区),现场核查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区政法委、区食安办、区财政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六)投入保障体系(5分)1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3分(1)未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扣1分。(2)工作经费不能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扣1分。(3)本级财政预算未安排食品安全抽检经费,扣1分。核查经费预算文件、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证明材料,与监管部门座谈了解情况。区财政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13

11、.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2分(1)区级监管机构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未达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指导标准要求,扣1分。(2)基层监管所办公业务用房未达到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扣0.5分。(3)辖区内所有基层监管所未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并验收,扣0.5分。核查区级监管机构相关装备清单及实物,对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综合评价。随机抽查2个基层监管所办公用房,对照标准进行综合评价。核查市级提供的基层监管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文件。区财政局、区市管局,各

12、镇(街道)监管体制改革后,国家层面涉及本条的有关标准做出调整,评价细则和评价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七)应急管理与风险防控体系(10分)14.区(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农业部门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2分(1)缺乏食品快速检测车管理制度及运行记录的,扣0.5分。(2)区级未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扣0.5分。(3)区级不具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扣1分。核查快检车管理制度和相关记录。复核食品快检室建设情况。核查食用农产品检测能力。区市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投局、区卫健局

13、15.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对接或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对接或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1分(1)未对接或未落实省、市规划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扣0.5分。(2)未对接或未使用省、市规划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扣0.5分。对照上级规划,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未完成项目建设但达到省、市进度要求的不扣分。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16.制定并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2分(1)区级政府未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扣1分。(2)

14、未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培训,扣0.5分。(3)未建立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应急处置队伍、预防预警机制、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处置工作规程,扣0.5分。核查应急预案正式文本。核查培训证明材料。核查有关制度及体系建设证明材料正式文本。区政府办、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17.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2分(1)评价前两年内未开展应急演练,扣0.5分。(2)未建立舆情监测、研判工作机制,扣0.2分;未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扣0.3分。(3)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不当造成不良

15、影响,扣1分。核查应急演练档案。核查舆情监测等制度规范正式文本、应对处置档案材料。核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未发生的不扣分。区应急管理局、区食安办、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镇(街道)18.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1分未建立落实风险监测会商、企业自查、定期研判、治理结果报告等风险管理制度,扣1分。核查制度正式文本。区食安办、区市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投局、区经科信局,各镇(街道)19. 加强风险监测,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1分未按规定开展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扣0.5分;未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扣0.5分。核查区级工作记录,结合市级统计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区卫健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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