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的软条款》-公开DOC·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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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浅析信用证的软条款 题 目 浅析信用证的软条款班 级 07级国际贸易实务2班专 业 国际贸易实务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日 期 2010 年3 月 5 日 目 录前言 1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性质 2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种类 2三、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3四、信用证软条款对国内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 4五、对于软条款信用证的应对策略 5感谢语 5结束语 5参考文献 6青岛飞洋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浅析信用证的软条款 摘 要 我国加入WTO以来,国际经贸往来给各方都不同程度地带来了利益。同时对外经贸活动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原因种种,但国外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

2、条款致使国内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是最典型的一种方式。国内出口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对国际惯例、国际商法认识不足,缺乏一定的外贸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当务之急需要不断改进,跟上时代步伐,加强学习。为此,本文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性质、种类进行了一些基本的介绍和简要的分析,接着谈到了软条款产生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响、说明识别条款的重要性,提出了我国出口企业应对信用证软条款的策略。关键词 信用证 软条款 应对策略 在国际贸易的实际运作中,支付手段显得尤为重要。信用证是一种普遍的支付手段,银行提供担保,只要单单一致,单证相符,进口商必须付款,一旦拒付,由银行承担一切偿付责任。由于信用证的这种纯单据性,国外进口商

3、在信用证上开始钻空子,设置软条款陷阱,致使国内出口商误入圈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软条款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比如有一家意大利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称,该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意方进口许可证后方能生效,而这种生效还需经开证申请人的授权。此外,议付行还要提示开证申请人验货证明,待由开证人确认后,开证银行方可将款项贷记有关账户。这是一张比较典型的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证虽标有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稍有一点国际结算常识的人都会看出,在其实际动作中却与可撤销信用证毫无不同。因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自始至终都控制着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出口商)则完完全全地处在被动地位。又如一张巴基斯坦某银行的来证写得更为露骨:该

4、证明确规定付款的前提是要由独立的检查人员在特定的地点卡拉奇的码头上就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检验后才能决定最终支付多少货款。众所周知,无论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500号文件还是600号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独立性;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软条款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不仅使信用证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损害了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在中国,据中国银行的统计,自1992年以来,仅以软条款信用证一种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数千万美元以上。在过去十年中,中外学者和业内人

5、士对信用证软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颇多,然而始终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没有对此问题作一个明确的界第 1 页 共 6页定,原因复杂。但是,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相当的关注,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等贸易大国都用判例对此问题做出了不同的反应,全世界共同努力解决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将是不久将来的事情。中国国内出口企业在认识到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后,应大力加强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能力,不断总结国际贸易经验,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规避其带来的风险。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及性质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在注明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

6、动权的条款。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其所附条件的生效方式表现出的虚假性和隐蔽性而言,这类软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危害比单纯的伪造信用证更胜一筹。信用证条款的设置是“有根有据” 的。因为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 ,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因此,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

7、一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国外进口商巧妙地钻了这个空子,在实际运作中造成单单不一致,单证不相符,为拒不付款予出口商找了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因此,信用证软条款又被称为“陷阱条款”。它太隐蔽,不易被发现,清楚地列在信用证条款之中,并不存在伪造或隐瞒的情况,用此又未构成欺诈。它的性质主要为两种:一是隐蔽性。二是复杂多样性。“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很难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种类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

8、款责任。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第 2 页 共 6页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

9、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三、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内部原因,也有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指信用证本身的缺陷。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不仅快捷,而且安全已经得到世界公认。但它也有自己的缺陷。这里说它有缺陷,并不是指信用证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缺陷,而是指它在规范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上有漏洞。作为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独立抽象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运作基石。“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即在银行与买卖双方之间即建立起一种独立

10、于买卖合同的关系。UCP500第3条对信用证的独立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a.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严格相符原则”是指银行在审单的时候,与银行有关的仅仅是单据,如果单据表面上达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必须对买方付款。UCP500和UCP400都没有

11、使用“严格相符”这一用语。UCP500第13条a款只是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这里国际商会运用“合理谨慎”的审单原则也没有给出银行审单时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标准。但有关的判例法和银行业务习惯则包含和认可了严格相符这一标准,而且,严格相符是检验单据的唯一公认的标准。美国绝大多数涉及这一问题的判例都确立了银行审核单据的适当标准应是严格相符标准。那么,应该怎么理解“严格相符”呢?根据UCP500中第15条的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率,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

12、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也概不负责”。由此可见,“严格相符”并不是要求银行对单据的审查要求实质相符。银行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货物的状况,价值,存在,当事人是否已经履行等等有关基础合同的事第 3 页 共 6页项都不予审查。因为按照信用证的运行特点,银行不应该参与到实际的买卖交易中去,而且银行也没有专门精通贸易的专家去管理贸易。有些不符点从表面上看是无关紧要的或非实质性的,但在实际中则会产生重大歧义。有的学者用“葡萄干”的例子来说

13、明,笔者认为比较有代表性。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dried currants),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raisins)。按照常人的理解可能是一致的,但是,对此,银行必须拒绝付款。因为一般的葡萄干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无核小粒葡萄干,而银行怎么能知道所发运的到底是哪种葡萄干呢?所以,银行只对信用证业务中的单据审查,而不审查单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综上所述,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单只要求单据之间以及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就行,而对单据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伪造或法律效力,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

14、也不能审查基础交易合同,这样进口商或开证行就可能利用这一缺陷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条款,要么是出口商难以实现的条款,要么是出口商根本不可能实现的等条款,即所谓的“软条款”,使受益人难以提交相符的单据,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也有其外部原因。信用证从产生到发展,对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已经为广大商人和学者认识到,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很多企业还是难以摆脱信用证软条款这个“陷阱”。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口交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这样就造成了信用证机制对买卖双方当事人

15、权利义务规定不平衡。另一方面,在过去的信用证机制下卖方的权益受到了充分的保护,而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则不够,买方承担的风险则很大,在其付款之后,获得的只是一堆文件,买方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由于在现有的信用证运行机制不能有效的保护买方的合法利益,买方就在信用证中增加软条款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信用证中加入软条款的另一个结果是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买方手中。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也有的出口商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四、对国内出口企业产生的影响短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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